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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

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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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所言之市镇,是指明清时期介于县城与村落之间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业实体。本文所讨论的长江中游,是指明清时期的湖北、湖南及江西三个区域。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经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亦形成相应的管理机制。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的管理机制由三部分构成:官方进驻机构及文武要员、兵士,乡村基层组织,介于官商之间的牙行及牙人。

【关 键 词】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管理机制

【 正 文】

一 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言之市镇,是指明清时期介于县城与村落之间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商业实体。本文所讨论的长江中游,是指明清时期的湖北、湖南及江西三个区域。明清时期,长江中游市镇经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与此同时,亦形成相应的管理机制。

明清市镇虽以商业机能为主导,但其人口流动性大,人口构成复杂,市肆喧嚣尘上,是社会治安的薄弱环节,引起官府的警觉。时人称:“地方官深居衙署,若任听客商出入,体制未免太亵。且一县之中,市镇不一处,相距县署远者或一二百里,近亦不下数十里,万难日日亲历,其势不能不假手于丁胥。上下之情不通,斯苛索、留难、扰累无从而究诘,亏挪侵蚀,丁胥相倚以为奸……”(注:光绪《湖南通志》卷59《榷税》。)鉴于此,在市镇派驻政府官员便成为题中之义。明正德《建昌府志》载,南丰县之迁君镇,“元时盗起,为立此镇,以世贤乡巡检领之”。又,清同治《直隶澧州志》卷2《舆地志·市镇》称:

圣人以道治天下,日中为市,懋迁化居,易事通工,需乃不匮。澧接黔蜀,达荆襄,通吴会,四方之所萃,百货之所走,亦南楚都会也。有市则有争,故古者设官平之;聚人易聚匪,故后世设官镇之。主权衡,主聚敛,天有其垣;掌政教,掌兵刑,地有攸治。市不可自我为之,不可不自我稽之也。

可见,日中为市,圣人之道,以故市镇之设毋庸置疑;人多事繁,物欲横流,以故市镇兼有文治武功,其管理机制不容忽视。

前此学者对明清长江中游市镇虽多有涉及(注:如梁淼泰,佐久间重男、高中利惠等人对景德镇的研究,罗·威廉对汉口镇的研究,均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吴量恺从清代湖北沿江口岸城市的转运贸易着手,指出汉口镇的转运贸易具有过渡性。苏云峰剖析了汉口镇在近代城市化过程中暴露的症结,如人口迅速集中引起的许多问题,市容与公共设施的问题,市政缺失、财政匮乏及社会问题。此外,范植清对汉口镇商业资本的研究,石莹对清代前期汉口的商品市场的研究,张岩对清代汉口粮食贸易的研究,陈慈玉、杜七红对茶叶与清代汉口市场的研究,以及王永年、陶建平、宋平安对汉口城市经济体系的研究等等,均有积极意义。除了超级市镇的研究,一些学者对长江中游各省区的市镇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特别是,日本学者森田明分析了清乾隆时期发展到顶点的湖广定期集市的流通过程,重田明考察了清初湖南粮食贸易专业市镇及市场。李华从清代湖北农村经济作物的种植和地方商人的活跃两方面,对湖北农村市场(市镇的最低层级)的兴盛作出了有说服力的论述。林济以黄州宗族社会及其变迁作为考察对象,对明清至民国时期黄州的集市、公共设施与地方神祗崇拜,市镇兴起与宗族社会非组织化进行了深入研究。张家炎就明清江汉平原的农业开发对市镇的影响提出了独到见解,王朝辉注意到近代湘西市镇化的现象,徐凯希探讨了清末民初沙市的棉花贸易,刘石吉、许檀、萧放、胡水凤、谢庐明等人考察了明清江西城镇的勃兴。苏云峰、张建民、刘泱泱、许怀林、陈文华、陈荣华等学者在各自所撰湖北、湖南、江西通史性著作中,亦对城镇经济作了系统梳理。梅莉、张国雄、晏昌贵、魏嵩山、肖华忠在研究两湖平原及鄱阳湖流域开发史时,对城镇的兴起作了专题探讨。),但全面论述该区域市镇管理机制的论著尚未发现。对明清长江中游地区市镇的管理机制予以梳理,有助于明清市镇史的研究向前推进。故此,笔者尝试结合相关史料,逐一论列之。

二 进驻市镇的官方机构及文武要员

选派进驻市镇的政府官员及设置的政府机构因地制宜,不尽一致。明清长江中游市镇所设官方机构,略如表1所示。

表1 明清长江中游市镇所设官方机构一览表

由表1可知,明清时期进驻市镇的官方机构为数不少,显示出政府力图控制基层社会之努力。

值得注意的是,学术界普遍认为明清市镇系由唐宋军镇发展而来,已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聚落。这种论点值得商榷。历史事实表明,军镇向商业市镇的转变在宋代并未完成,它一直延续到明清乃至清末民初方告终结。湖南长沙府安化县之东平市,位于县东,明崇祯年间曾立堡设兵戍守,清乾隆年间正式演变为“商贾骈集”的市镇(注:乾隆《湖南通志》卷18《关隘上》。)。民国《枣阳县志》卷19《武备志·兵防》载:“兵防一门,悉仍旧志。惟光绪初,添设梁家集外委一员,亦未久裁去。原设都司一员、守备一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经制外委三员、额外外委三员……宣统三年全裁。”明清时期,巡检司大量进驻长江中游市镇,似可证明市镇之军事色彩依然醒目。“巡检司起于宋,为边徼典军之要职,故其役谓之弓兵。元明以后属于县,其秩遂卑”(注:咸丰《应地县志》卷8《职官志·巡检》。另,乾隆《德化县志》卷11《秩官志》将巡检列入武职,称宋初置士兵,巡检领之,又籍民为逻警弓手。元至元间,设巡军弓手,并隶巡检司。明洪武二十年,江夏侯置高镇巡检司,括民丁,统于巡检。)。宋代之巡检,或管一州一县,或兼管数州数县,以武臣为之,属州县指挥。金、元沿设巡检一官,多限于一县之境。明清州县均有巡检,多设司于距府州县城较远之市镇或关隘要地。巡检官秩虽然卑微,但其作用十分重要。明洪武十三年(1380)十二月,敕谕天下巡检曰:“古者设官分职,不以崇卑。一善之及人,人受其利。朕设巡检于关津扼要,遏察奸伪,期在士民乐业,商旅无艰。然自设置以来,未闻举其职者。今特遣使分视各处,以检防有道,讥察有方。有能坚守是职,镇静一方,秩满来朝,朕必嘉焉”(注:《明会要》卷41《职官十三·巡检司》。)。明清时期,巡检司是进驻市镇的主要官方机构,巡检也成为抚治一方、管理市场的关键人物。巡检司原系武官充任,其军事色彩从宋元一直保持至明清。

在长江中游地区,市镇之有巡检可追溯至元代。明天顺《重刊襄阳郡志》称,郧县之南门镇“元时置巡检司于此,今不存”。又,常德府桃源县之苏溪镇、麻溪镇,元代均有巡检司,明季废。据笔者统计,明清时期湖北先后曾设置150处巡检司,设在市镇者有111处,约占74%(注:雍正《湖广通志》卷15《公署》;嘉庆《湖北通志》卷14《建置三·关隘》;民国《湖北通志》卷33《建置志九·乡镇一》、卷34《建置志十·乡镇二》。)。这一事实说明,明清时期巡检司的主要职责在于市镇管理,以稽查人口、维持治安为重点。再如明嘉靖《罗田县志》记载,多云镇巡检一名,从九品,月俸五石,专以把截六关、盘诘奸细、巡捕盗贼为职。汉阳县之蔡店镇,“在城南六十里,为襄汉要道。纵横二街,商贾数千家。布缕之利,鱼虾之薮,实南北两乡一大都会,设巡检司一员”(注:乾隆《汉阳县志》卷6《城池·街衢市镇》。)。江西墟场甚多,间有巡检进驻。清康熙《新喻县志》载,县北80里之水北墟设有巡检司。巡检司多有正式官署,也有赁居民房者(注:正式的巡检司署,其建筑颇有讲究。如江西万载县之储树潭巡检司署,“明崇祯六年知县韦买民地营建,正厅、官舍、兵房如制,绕以墙垣。明末兵毁。国朝康熙七年,巡检钮嘉豫重修……”(同治《万载县志》卷8《公署》)。另有楼房,如江西丰城县巡检司有二处,一在柿源司,一在江浒口司,“各有堂,有室、有戍楼”。(康熙《丰城县志》卷4《营建志·公署》)。又,明嘉靖《蕲州志》记载:“茅山镇巡检司,在州治西六十里。洪武二年,知府左安善创建。洪武九年,属州。厅屋三间,廊房三间,谯楼一座,衙屋一所。”)。后一种形式更能体现巡检司作为地方基层权力机构的某种特质。

明清时期,巡检司的职权范围较之前代固然大为减缩,但一个巡检司的分辖区域绝不限于一个市镇,而是众多市镇以及环绕市镇的乡村,如表2所示。

表2 明清时期湖北随州市镇巡检司的分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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