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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清代的“家人”

2013-01-18

[70] 徐栋:《牧令书》卷四。

[71]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72] 《偏途论·司门总论》:“至于待友一节,要和之道。银钱经手,何项归己,出息分明。”(《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0页。

[7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2—623页。

[75] 何耿绳:《学治述略》,载《学治一得编》。

[76]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77]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无名氏按语,引自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

[78]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6页。

[79]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80]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人不可自恃》:“……往承乏宁远,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一门、一印,一跟班、一司仓、一管厨。”

[8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82]徐栋:《牧令书》卷四。

[83]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4]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五,《吏部处分例·遗失印信》:“康熙二十五年定,在外各官印信,如在署存储,或系行寓存储,被贼径行窃去,有印官革职。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开复原参处分。未经行用,减为降一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二级调用。一月内自行拿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四级调用。如非自行拿获,仍不准减议。至适遇公出,派有员弁随行赍送,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一时仓猝失检,不能寻获,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若在署封储,遇有水火,猝不及防,以致毁失者,将本员革职留任。五日内自行寻获,开复原参处分。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罚俸二年。一月内自行寻获,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二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雍正三年议准,遗失印钥印牌之案,即将遗失之员,降一级留任,不准抵销。遇有应行升转之缺,概停升转。三年无过开复。其仅止迟误请领印钥,并无遗失情事者,罚俸一年。”

[85]无名氏:《长随须知》:“公座进宅门后,将大印箱解开,依旧封好,取出印信,放于佥押房内,装入小匣,看官如何,或晚间送入上房,或交执印之人收藏。”

[86] 《大清律例》卷七,《吏律·公式·漏使印信》:“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虑,不即调拨供给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亦以当该吏为首,经管首领官并承发,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8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40页。

[88]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9]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4页。

[90]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5页。

[91] 《各行事件·稿案签押》,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