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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清代的“家人”

2013-01-18

[11]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3页。

[12]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4]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募家丁》

[16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

[1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8]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19] 长白守砚主人:《知府须知》卷一。

[20]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勿借用家丁银钱》。

[2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

[22]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八,《吏政一·吏论上》。

[23]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四,《外官家口》。

[24] 王侃:《放言》卷上,载《巴山七种》。

[2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2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是年议准:“外任旗员到任后,限三月内,将所带家人姓名、年貌,册报督抚。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亦册报督抚。倘本官有亏空者,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若有归旗追比、不能完结者,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若本官册报不实,任其饱扬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其不行详查各官,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30]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16页。

[31] 方戊昌:《牧令经验方》,“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条。

[32]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

[33]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

[34]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无名氏:《各行事件》,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5页。

[35] 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二,《游宦述怀说》。

[36] 孙庆:《寄食须知篇》,“管门”。

[37] 方大湜:《平平方》卷二,《不必用门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