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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吴国国有土地租佃关系制度化的原因

2013-01-18

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文史哲》2001年第1期)。收入本书。

② 亩租额均据《田家莂》中《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题》和《嘉禾五年吏民田家莂解题》。

③ 折纳情况也据两《解题》。

一、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和制度化原因浅说

吴国零星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基本制度化并非偶然出现,是有其历史渊源的。西汉时期,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之际,“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成为普遍情况时,国有土地的配置方式受其制约和影响,租佃关系也日益发展起来。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的诏令说:“内史稻田租挈重,不与郡同,其议减。”颜师古诠释说:“租挈,收田租之约令也。”①表明了租佃国有土地,是立有契约的。虽然史籍中既没有留下两汉的租佃契约,迄今的考古中也没有发现,但《田家莂》继承和发展了两汉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应是没有疑义的。绝无疑问,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走向成熟,与地主土地上的租佃关系成熟密不可分。但若要制度化,却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才能出现。因为只有封建政府才具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才能以“书”的形式,也即以法令的形式给予统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大地主虽有“典计”之类的管家主持其土地财产的经营,各地的情况却千差万别,各个地主的随意性也较大,要他们整齐划一是不可能的。对于中小地主,就更难做到。不过,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毕竟也会影响地主对其土地的经营配置,促使其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

吴国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发达,成熟并基本制度化,除了历史渊源之外,更重要的还在于现实经济状况使然。

汉末军阀混战的主战场虽然在中原,但在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内部,荆、扬两地要置身事外,是不可能的。单就人口骤减便可以看到军阀混战给长江中下游带来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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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9《沟洫志》。

灾难。东汉全盛时期,据《后汉书·郡国志》,荆、扬两地已超过了千万人。但直到吴国灭亡前后,包括交广在内,其境内人口却只有“户五十二万三千,男女口二百四十万”。或者是“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①这些都是在籍人口,不包括非在籍者。就后一个统计数字而言,兵和吏似乎只指服役者本人,不包括其家属。但无论哪一个数字都不能否认人口骤减的事实。荆、扬两地比较,鉴于荆州一度是曹、刘、孙三家争夺的焦点,受到的破坏更大。沈约就说:“自汉氏以来,民户凋耗,荆、楚四战之地,五达之郊,井邑残亡,万不余一也”。②经过近80余年的休养生息,尚且如此,汉末战乱方休时更可意知。也就是说,吴国初期,同样面临着恢复经济、控制劳动力、增加劳动人手、改善财政收支等类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推进零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应是其中措施之一。因为这可以起到稳定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改善财政收入之类的作用。这里,简单地算一笔账便可明白了。粗略统计,嘉禾四年是大灾年,但二年常限田中定收田仍有5113亩,以每亩1.2斛租米计算,便达6千1百余斛;余力田中定收田是1007亩,以每亩0.456斛计,便达5百余斛,两项相加,达6千6百余斛。该年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搜刮米8.5斛左右。吴国赋役中的田租是按户缴纳还是按亩缴纳,现在不清楚。曹魏是亩缴4升,8.5斛就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所缴纳田租的一倍多了。何况他们在缴纳地租后,田租仍是一粒也少不得的呢。嘉禾五年年景比去年较好,二年常限田中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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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晋书》卷14《地理志》,《三国志·吴书》卷3《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② 《宋书》卷54“史论”。联系前后文及历史过程,沈约所言似乎主要指永嘉之乱以来。但“自汉氏以来”,又包括汉末军阀混战,也是甚为明确的。

田达17954亩,收租米21544斛左右;余力田中定收田795亩,收租米3百斛左右。①两者相加,便达2万2千余斛左右,封建政府平均从每个租佃户中多榨取了米17.5斛。相当于曹魏有田百亩的农户的田租数倍了。这还是只算租米,布和钱尚未计算在内。推而广之,便将是相当惊人的一笔收入,很可能会超过正常赋税中田租收入的总量。只要事及财政,封建政府就必然会给予高度的重视,一笔笔一项项都必须开列清楚,不允许有丝毫的疏忽。请看《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披露的J22·2499简: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卌八斛五斗八升。其十七斛九斗税米,其廿一斛五斗二升租米,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其二百卅二斛一斗一升八亿钱米,其三斛五斗金民限米,其十二斛私学限米,其三斛四升佃吏限米,其廿斛三斗五升田亩布米,其十五斛七斗田亩钱米。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P31-32)。

为避免各级官吏上下其手,贪污中饱,要求开列承租人的地址、姓名、身份、承租数量、承租土地类别、早熟、亩租额、缴纳地租的数量、收租人、收租时间、收租数量,并且必须校核等类作出一些规定,将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推向制度化,对封建政府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无非是发布几条律令而已。这种对其有利无弊的举措,何乐而不为。

正由于这项收入事关财政,所以封建政府对出租国有土地的管理相当重视和严格。这里《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开头的几条简值得注意,现抄录如下:

4·1简:

南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顷亩旱熟收米钱布付

授吏姓名年月都莂

4.2简:

环*[环字外加口]乐二乡谨列嘉禾四年吏民田家别莂如牒

4.3简:

东*[东字外加口]乡谨列四年吏民田家别莂

4.4简:

口口谨嘉禾吏民田顷亩收钱布萆如牒(整理者注:.

“谨嘉”二字之间右侧似有一字残痕,不能识别。)(以上四

简均见P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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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田家莂)中有各户具体所缴租米数,笔者没有具体计算,故只能是约数,供参考而已。

我们知道,两汉以来,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单位分乡、亭、里三级,上引四简出现了南乡、环*[环字外加口]乡、乐乡和东*[东字外加口]乡四个乡,它证明国有土地的租佃管理并非由县直接进行,而是分为县、乡两级,乡才是田家莂的直接经管者。《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中虽然断言田家莂是左右两券式,但又说:“在发掘过程中,我们在基线深二二0厘米处发现一根长达一百六十三厘米的杉木条,其色泽、宽厚皆与大木简(笔者注:指制作《田家莂》的木简)相同,若截成大木简的话,恰好为三枚,这是否暗示着还存在其他的别券方式。”(P30)笔者在此作一个近于荒唐的猜测;如果国有土地的出租由县乡两级管理这一论断可以成立的话,田家莂就应有三分,一分呈县,一分存乡,一分由租佃者作为凭证。

这种重视和严格还表现在出租土地的面积不是以亩为单位,是以步为单位,而且步竟然是个位数,不是十位数。如5·1简,“三州丘男子唐端,佃田廿町,凡廿八亩七步”(P166)。5·464简,“弦丘男子潘司,佃田十町……其廿六亩廿五步旱田不收布”(P218)。5·468简,“弦丘男子潘璋,佃田十町,凡廿四亩九十九步”(P218)。5·691简,“寇丘男子蔡务,佃田二町,凡十亩卌一步……定收五亩卌一步”(P244)。5·943简,“弹*[渔字下横改乂]丘男子黄张,佃田二町,凡十二亩一百六十四步……其四亩卌九步旱不收”(P272)。5·1118简,“其十亩百九步旱败不收布”(P291)等等。至于以十步为计数单位的就更加举不胜举了。与此相应,地租中米的单位精确到“合”,总账中竟精确到“合”以下;布的单位精确到“分”。真可谓寸土必争,锱铢必较了。对于租佃者来说,固然可以认为公平合理;对于具体工作的吏来说,也可认为是认真负责;但就封建政府而言,也未免过于刻薄寡恩,无怪当权的一些名臣要一再上谏说吴国的赋役过重了。不过,这确实反映了封建政府对这笔收入重视的程度。

封建政府是如此,对于吏民来说,同样也有租佃一些土地改善和维护其经济地位的需要。我国封建社会是建基在农民个体生产的基础上的,但在封建社会形成之际,李悝就对自耕小农的收支作了一个大致的描述:“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在地主土地所有制行将确立之际,晁错又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臧,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尚复被水旱之灾,急征暴(虐)[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①照李悝的计算,自耕农每年大约有10%的亏损。至于晁错的说法,就更严重了。其实这不仅是战国至秦汉间自耕农的状况,应是我国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自耕农的真实写照,所以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的感叹流遍大河上下、长江南北。吴国当然也没有例外。骆统就说:“今强敌未殄,海内未乂,三军有无已之役,江境有不释之备,征赋调数,由来积纪,加以殃疫死丧之灾,郡县荒虚、田畴芜旷……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小民……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每有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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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24上《食货志上》。

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货,倾居行赂,不顾穷尽……百姓虚竭,嗷然愁扰。”①显然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想维持其经济地位,十分艰难竭蹶。其弥补亏损的途径,无非是男子力耕,妇女夜织,力求衣食自给,略有富裕;当佣工;搞点小手工产品;在城镇附近经营一点小买卖;发展一些适合本地的副业生产;佃种小量土地。那么,此时的吴国,具体到临湘县,那条途径较适合他们呢?

临湘作为长沙郡的郡治,是当地的政治和经济中心,有市集是肯定的。据《发掘报告》,关于赋税类的简牍中便有“酒租钱”、“市租钱”、“酱贾钱”和“僦钱”之类的名称。11·4601简是“僦钱”的简牍:“郡士张口僦钱月五百,大女王汝僦钱月五百,大女郑汝僦钱月五百”(P31)。“僦钱”就是摊位钱,王汝等人在临湘市集中租借了一块地,做些小买卖,每月缴钱五百。说明临湘城里有不少小商贩。可这往往是城市贫民的求生之道。农民想在城里整月整月地做小买卖,恐怕不那么现实。副业生产和手工产品同样要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因此这条路也不怎么好走。封建政府虽然规定地租中的米布钱可以折纳,但在《田家莂》中却没有发现一位将米或布折成钱缴纳的。相反,将钱折成米缴纳的却为数不少。粗略统计,在嘉禾四年778个租佃者中,除143个不明外,有635个较明确,其中468个缴钱,占73.7%;167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26.3%。嘉和五年1269个租佃者中,170个不明,1099个较明确,其中826个缴钱,占73%强,最多的一个缴钱12160钱,273个将钱折成米缴纳,占27%弱。这一状况说明,农民虽然和传统市场有一定的联系,但恰恰表明吴国,至少是临湘县的商品经济和传统市场正处在起步阶段,对农民还没有强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佣工当然可以,但其稳定性不高。此时此刻,需求量恐怕不会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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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吴书》卷12《骆统传》。

男耕女织是个体农民千百年来理想生活的追求,也是较为明智的统治者劝课农桑中最重要的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耕紧密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也即纺织有所发展,也是势所必然。可是结合吴国的实际,恐怕也不能太理想化。吴国后期,华覈奏疏中说:“军兴以来,已向百载……薄衣而履冰者,固不少矣……今吏士之家,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户有一女,十万家则十万人,人织绩一岁一束,则十万束矣。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数年之间,布帛必积。”①透露出士家妇女纺织的极少,甚至不纺织。此时封建政府收布时并没有一定的尺寸、可作衣料的要求,只要是布,不管多长,它都收。如4·288简只缴布1.32尺,4·164简只缴布1.98尺,4·187简和4·602简只缴布2尺,4·408简、4·562简和4·695简只缴布3.3尺等。但嘉禾四年租佃者中9位士缴纳余力田的地租时,没有一位缴布的,全都折成米缴纳。而“薄衣而履冰者”和“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则又透露出一般编户齐民的男耕女织也颇堪忧虑。在《田家莂》中,没有找到一位租佃者将米和钱折成布缴纳的,将布折成米缴纳的却相当多。粗略统计,嘉禾四年租佃者中,84个因简文残缺难以判断,在余下的694个中,520个直接缴布,占74.92%;174个将布折成米缴纳,占25.08%。嘉禾五年有177个难以判断,在余下的1092个中,只有151个缴布,占13.82%,941个折纳,占86.18%,折纳的数量进一步上升。这里需要说明,租佃者将应缴的布和钱折成米缴纳,与连年受灾歉收,府库中的粮食急剧下降似乎有一定的关系。《三国志·吴书·孙登传》说:“嘉禾三年……时年谷不丰,颇有盗贼,乃表定科令,所以防御。”孙权的诏令也说“兵久不辍,民困于役,岁或不登”②。嘉禾四年余力田中的旱田达56.32%,二年常限田中旱田比例更高,竟至78.29%,又是一个荒年。嘉禾五年稍好一点,但二年常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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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三国志·吴书》卷20《华覈传》。

② 《三国志·吴书》卷2《吴主传》。

田中旱田的比例也有44.33%。①同样可以说年谷不丰。针对这种状况,吴国才有“大佃皖城”和“会佃毗陵”②之举。因此为解决粮食匱乏,这里不排除封建政府有意鼓励租佃者将布和钱折成米缴纳的因素。即便如此,将布折米缴纳的比例如此高,毕竟说明农民耕织结合不那么普遍。此外,有一点也需考虑,此时中原地区一匹布基本上与一匹帛等价,可换取5斛粮食,而吴国,特别是临湘县却只能折为两斛米,说明农妇们的麻纺技术相当低下,布的质量甚次,尚有待提高。质次价廉,则又是和不普遍紧密相连的。

那么,作为农民维护和改善其经济条件的首选,应该是佃种土地了。在临湘县,仅几个乡的租佃者便多达2105户,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农民对租佃零星国有土地有相当高的积极性。就此而论,《田家莂》中有些简是值得注意的。如5·695简“唫丘男子李皮,佃田三町,凡一亩一百卅步”(P240),平均每町半亩多点。5·523简“侠丘男子卢口,佃田四町,凡一亩百六十步”(P224),平均每町4分1厘。5·670简“淦丘男子五杨,佃田八町,凡二亩二百步”(P241),平均每町3分3厘。5·889简“刘里丘大女烝沽佃田八町,凡二亩”(P266),平均每町2分5厘。5·799简的新唐丘男子勇宾,只佃种“一亩二百廿步”,却分散为“九町”(P256),平均每块2分1厘,5·39简的上利丘州吏刘虞虽然佃种20亩,却分散在“七十七町”(P170),平均每町不到2分6厘。这些地说它们是田边地角,一点也不过分。有些农民佃种几十亩直至百余亩,但其土地也被分割为几十町或百余町,中间不乏田边地角应是必然的。田边地角也有人佃种,可以说更反映了农民佃种土地的积极性。这才是农民维护和改善其经济地位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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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拙文《<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余力田”》。

② 《晋书》卷42《王浑传》,《三国志·吴书》卷7《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前文已经说明,只有封建政府控制的人户才有资格佃种零星国有土地,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绝大部分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甚至有一些是小地主(详见另文),他们表现出如此高的积极性,正证明此时此刻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成熟和制度化,有利于维护甚至改善其经济地位。而嘉禾五年免除二年常限田和余力田中旱田的地租,会进一步推动这种积极性,并有利于荒地的垦辟的。

总之,从《田家莂》可以看到,在吴国,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十分发达,租佃制已趋于成熟,基本上实现了制度化。所以如此,既有其历史的渊源,更是由于封建政府力图借此改善财政收入,广大农民企图通过佃种土地维护和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的现实需求造成的。我们知道,吴国统治时期,江东地区的经济有所发展,耕地垦辟较多,固然是其大力推广屯田及山越人民出居平原的结果,应该说与此也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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