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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2013-01-17

从上面简单的叙述,可以看出,元代盐户的封建义务是十分沉重的。他们不仅要承担巨额的盐赋,而且要负担丁地税粮和科差。制盐本身已是一种繁重的役,统治者还要强迫他们担负杂泛差役。总之,元代盐户在当时较之其他诸色户所受压榨剥削,“尤为劳苦”[42]。

同样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上述封建义务主要是落在处于封建依附地位的贫穷的盐户头上的。富有的盐户向国家承担的义务具有不同的性质。通过前一节对盐户来源、法律地位以及本节对他们所承担的封建义务的分析,我们对贫苦盐户的社会身份可以有一个大致的认识。贫苦盐户是被强制束缚在基本生产资料上的,他们的人身是不自由的,他们的生产是在“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进行”的;他们向封建国家承担的最主要的封建义务是提供劳动力,亦即表现为劳役地租。这些征象必然使我们得出结论:元代贫苦盐户的身份,大体和农奴相近[43]。

(四)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在分析盐户与封建国家之间关系时,还必须注意盐户内部的阶级关系。

盐户中贫富差异极大,在官方文献中即有“富上灶户”与“贫苦灶户”之分[44]。最富者如松江下砂场瞿氏,“有当役民田二千七百顷,并佃官田共及万顷。浙西有田之家,无出其右者”[45]。温州永嘉有亭户侵占官民田即达“数千亩有奇”[46]。这些富上盐户不仅拥有很大的资产,而且有相当高的政治地位,如松江瞿霆发官至两浙运使[47],淮东拼茶场缪思恭官至总管[48]。在地方上,他们有的“积为民患,以贿结权势。前后场官少忤之,辄遭反噬”[49]。有的还“恒持州县短长”[50]。

富上盐户也要向国家缴纳额盐,但是他们自己并不从事劳动,而是雇佣若干贫苦的盐丁,为自己从事制盐。例如浙东海宁黄湾马氏,便是“世业鬻海,借群卤丁以事淋熬”的[51]。这种雇佣关系是在封建生产方式制约下的雇佣关系。在这种雇佣关系下,那些贫苦的盐丁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地位,遭受着富户的残酷剥削。封建国家也承认这种“富者出财,贫者佣力”的办法的合法性[52]。可以看出,富户所缴纳的额盐,其性质是与贫户的额盐不同的。后者具有劳役地租性质,前者则是地租的再分配。

封建国家还利用这些富户来控制、管理一般贫穷盐户。每“灶”都有“主户”,当盐户“煎盐了毕”,便由“主户”斛收入仓,“工本”也由他们经手发给[53]。元代的这种主户显然就是南宋的“上户”,也就是富户[54]。富户往往利用这种地位,通过包领和发散“工本”的机会,从中克扣,对贫户进行剥削[55]。

总之,富上盐户享有种种特权,属于封建剥削阶级。他们所处的地位与贫户是完全不同的。

二 元代盐的运销

元政府垄断盐的生产,每年都掌握有数以百万引计的盐.如此大数额的盐,除了极少一部分用于供皇室、军队、工匠食用之外,绝大部分都用来投入流通过程,换取货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元代盐的流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商人经手销售,即通常所说的“商运商销”方式;另一种则是由国家直接销售,即“官运官销”方式。

下面我们分别对两种不同的销盐方式作一些说明。

(一)商运商销

“商运商销”方式即由商人向国家买盐,然后将盐运到各地发售。在这种方式下,盐的流通表现为如下关系:

国家(盐的所有者)——商人——广大群众(消费者)

这种关系包括两个环节:一、商人向国家买盐;二、商人将盐运至各地,卖给消费者。

“商运商销”方式包括两种具体形式,一是“行盐”法,一是“市籴”法。“行盐”法和“市籴”法在后一个环节是没有差别的,所不同的是前一个环节,即商人向国家买盐,有两种不同的办法。

“行盐”法的基本程序是商人向各盐司(或户部[56])纳钱,换取盐引,凭引到盐场(或仓、埚)支盐[57],然后将盐运到各地销售。

“市籴”法也叫“入中”法。它的基本程序是,商旅向国家指定的地点纳粮,由国家按照所纳粮数,折合成盐引,发给商人。商人再凭引到各盐场(仓)支盐,销售各地。可以看出,它与“行盐”法不同的地方在于:(甲)所纳之物不是钱,而是粮食;(乙)所纳之地不是各盐司,而是国家另外指定的地点[58]。

“市籴”法在三种不同情况下施行过。元初,元、宋长期交战,元政府需要大量粮食,以供军需,因而便在河南[59]、关中[60]、四川[61]等地,募民入粟,给以盐引。这种办法曾使“钱粟充栋于军中”,对于保证元对南宋战争的胜利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种情况。全国统一以后,西北诸王屡兴叛乱,元朝不得不在和林一带屯驻重兵。当时每年需八十万斛粮食,然后“屯戍将士才免饥色”[62]。而“岭北地寒,不任穑事”[63],这样巨额的粮食主要须由内地运往。由于道

前夜总催骂,昨日场胥督;今朝分运来,鞭笞更残毒。灶下无尺草,瓮中无粒粟;旦夕不可度,久世亦何福。夜永声语冷,幽咽向古木。天明空启门,僵尸挂荒屋。[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