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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元代盐政及其社会影响

2013-01-17

盐户的来源南北有所不同。北方各盐区历经战乱,旧户逃散,主要依靠重新签发,同时也招募旧户复业⒃。南方各产盐场所受破坏不大,原有的盐户大都依旧从事生产。当各盐场盐户缺额时,往往随时签发民户来补充⒄。

除了盐户以外,元政府还发遣判处“徒”刑的罪犯,到盐场“带镣居役”,期满放还。这批人数量不多,服役时间不长,在生产中所起作用不大。

元代管理盐户的机构是盐运司(茶盐转运司)或提举司,共有九个⒅。每一盐司下辖若干盐场。在几个比较大的盐司(如两淮、两浙、山东)下面,又设有若干分司,分别管理若干盐场。每一盐场分若干“团”,每“团”由三“灶”或二“灶”组成⒆。每“灶”由若干家盐户组成⒇。“立‘团’定界址,分‘团’围短墙”,每“团”都有固定的居住地区和生产地区[21]。盐司——(分司)——盐场——团——灶——盐户,构成了盐业生产中的管理系统。

盐户必须世代从事制盐,不得改业。他们有特殊的户籍,与民户分开。他们固定在一定的盐场上,不能随便移动。在行政系统上,他们“不统于有司”[22],除了“犯抢窃盗贼、伪造宝钞、贩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等刑事案件“并从有司归问”外,其余“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都由本管盐司“理问”[23]。

可以看出,元代封建国家在占有盐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对盐户实施了严密的劳动力编制,并用法权形式将这一编制固定了下来。盐业生产中生产者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政权强力来实现的。这种方式,充分显示了封建国家具有直接支配生产者人格的权力。

“不论生产采取何种社会形态,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总是它的因素。……为了要有所生产,它们必须互相结合。社会结构的各种不同的经济时代,就是由这种结合依以实行的特殊方法和方式来区别。”[24]马克思的这段话说明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在元代盐业生产中,封建国家垄断占有了基本生产资料,并通过严密的劳动力编制——超经济强制的一种形式——来实现生产者与基本生产资料的结合。这种关系决定了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严格封建依附关系。这种封建依附关系既表现为生产者的人身不自由(从本节所述可以看出),又表现为生产者承担的沉重封建义务。

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盐户中间有贫富的差别,富有的盐户和贫穷的盐户所处的阶级地位完全不同。因此,在盐业生产中,实际从事生产劳动的不是全部盐户,而是盐户中的贫苦盐户。只有他们才是盐业中的直接生产者。严密的劳动力编制主要是用来束缚他们的一种制度,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有着浓厚的封建依附关系。至于富有的盐户,他们与封建国家之间的关系与贫户完全不同,我们将在后面加以叙述。

(三)盐户的封建义务

盐户的封建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作为特定官手工业部门的生产者,他们要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因而还必须和民户一样,负担科差、税粮甚至杂泛差役。

向国家缴纳生产物——盐,是盐户的主要封建义务。盐户缴纳的盐有固定的数额,称为“额盐”。每家盐户的“额盐”数各不相同,是由盐司“验其恒产,差为高下”,也就是说,根据各户的财力物力,来确定他们所应负担的盐额的[25]。由于盐户的经济情况经常起变化,“兴替不恒”,所以又规定“三年一比附推排”,即重定等级高下[26]。

为了使盐户能够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元政府发给盐户以“工本”。“工本”通常以钞计,故亦称为“工本钞”,但也有发给粮食——“口粮”的[27]。“工本钞”是按盐的数额多少以引为单位发给的。各地制盐的办法不同,难易的程度不一,每引盐的“32本钞”数也有区别,例如晒制而成的盐的“工本钞”只相当煎制而成的盐的十分之八[28]。由于元代纸币屡次贬值,盐价不断上涨,每引盐的“工本钞”额也随着有所变化。至元十八年前后煎制而成的盐每引“工本钞”为中统钞三贯,到了元代中期,即增至二十贯(有的地方因无官拨柴荡,另加五贯作为买柴钱)[29]。总的说来,盐的售价大致为“工本钞”的五六倍,差距最大时为十比一。一般来说,“工本钞”的增长总是落在盐价的增长后面。

发放“工本钞”的方式通常是生产开始时发给一半或一部分,其余则当盐户缴纳“其所当付”的额盐时补足[30]。如果盐户不能缴足额盐,政府除了使用政权力量强行追征外,同时便扣发“工本”。封建国家的官僚们把这种“依验多寡,俵付工本口粮”的办法说成是为了“以励勤惰”[31],其实质是以此来强迫盐户完成封建义务。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发给“工本”,既是对盐户进行剥削的方式,又是保证再生产进行的手段。

额盐的缴纳是封建国家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并将盐户强行编制起来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结果。盐业中的基本生产资料是盐田、盐井、盐池这样一些“自然之利”,它们的所有权显然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额盐的缴纳正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32],额盐因而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额盐是以实物形态向国家缴纳的,似乎是一种实物地租形式。但这只是一种假象。盐业中的生产者是“在地主(在盐业中是封建国家——引者)或他的代表人直接的监督和强制下”、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上进行生产的;生产的产品全部归国家所有,生产者所得到的只不过是以“工本”为名的勉强足以维持生活和从事再生产的必需的费用。这说明他们提供的实际上是劳动力,而不是劳动产品。因而额盐是劳役地租的一种表现形式。和农业经济不同的是,在农业中劳役地租意味着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截然分开的,生产者向封建主提供的只是他的剩余劳动[33]。而在元代盐业经济中,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无论在时间或是在空间上都是不可分的,生产者的必要劳动同样消耗在封建国家占有的基本生产资料——盐田、池、井上,只有通过工本的形式,才使这种必要劳动得到体现。

除了额盐之外,盐户还须承担其他封建义务。

元代岁赋之法,北方主要有税粮(包括“丁税”、“地税”)、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二项。这是诸色人户(除了少数例外)都要缴纳的,盐户也在数内。偶尔蠲免盐户的税粮和科差,便成了封建统治者的“恩典”[34]。南方民户主要缴纳田粮,凡是有田的盐户均不得免[35]。

元代杂泛差役负担极重。按照定制,“除大都、上都其间有的自备首思的站赤,除边远田地里出征军人外”,诸色人户都要承当[36],盐户也不例外。然而南方各盐区盐户在南宋时一切科敷差役,悉行蠲免;世祖统一南方之初,沿袭这一制度,规定“灶户自有其役”,不再承担其他差役[37]。但是这个规定和前述元朝基本制度相违,因之很快便成了一纸空文,在绝大部分盐区,盐户都要承担杂泛差役。英宗时,下令民间行“助役”法,“考视税籍高下,出田若干亩,使应役之人更掌之,收其岁入,以助役费”[38]。虽然“助役之文初未尝及灶户”,但实际上官吏在执行时,“辄以赡盐地与民田概抽以充役”[39]。只有个别地区(如福建),盐户免役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证[40]。因此,总的说来,元代盐户大都都要负担杂泛差役[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