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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明代漕船修造制度述略

2013-01-17

按照领料成造的不同,漕船分为旗造、厂造二个船等。原先旗军不分贫富,一概领料成造,“天顺间因料银不敷,亏累贫军”[128],始分旗造、厂造。每遇造船之年,各卫先将旗军分为殷实与贫难,“以旗军有力可以赔补,故令旗造;无力不能赔补,故送厂造”[129],“厂造者清江提举司止给大小料民七银六十五两,在卫军办银三十五两,谓之军三,如有未完亦借给减存,在运军旗仍自贴助银五两;旗造者提举司亦止给大小料银六十五两,在运旗军自办银三十五两外,亦贴银五两,多用减存,一向通行出办成造至今。”[130]但嘉靖初清江主事张#说旗造用银足够,“全无赔补”,没有贴银五两[131]。厂造、旗造的区别在于小料银三十五两的出处不同。厂造者取于办料军余出办,旗造者取于在运旗军自办,初取于斗米银(详后),嘉靖十六年(1537)起改于轻赍银内支给[132]。船等之分原是为免贫军赔累,但厂造的贫军反因料银拖欠、厂官侵克而有借贷之苦,所造之船也不如旗造早完而坚固,以致张#建议取消旗造、厂造之分。船等之分至万历时仍存在,万历八年题准:“锦衣、旗手、上江、下江四总浅船料银旗造一百三十一只,照旧支江、浙三四轻赍银四千六百六两七钱;厂造七十六只,照旧支南京户、兵二部盐引、柴薪银二千七百四十八两。”[133]旗造、厂造的船等只实行于造于提举司的卫所,不行于造于各原卫所的浙江、江西、湖广、江南直隶。

每年额造漕船属于“正造”,“正造之外,另有补造以备事故不足之用”,“后因造船钱粮不敷,议禁补造,遇有漂坏,通候应造年分并造。”[134] 但万历后期周一龙仍说每年七分正造,三分补造[135]。实际经常是要到漕船大量积缺才予补造。每年军民料银仅够正造之用,每次补造都是临时奏请。正德六年(1511)漕船被刘六刘七起义烧毁 1 500余只,次年兑改粮每石加银三分作补造之用,又用五年的轻赍银五万余两,八年又借两浙、两淮盐价、各钞关银两及布政司官银八万余两补造,这些银两仍需以军民料银补还。正德十六年补造缺船2 044只,给两淮运司没官盐引30万引,合15万两。嘉靖元年(1522)还将籍没钱宁等人家财用作造船之用,次年又将“南北二京并江西抄没犯人田产变卖银两”补造漕船[136]。隆庆元年(1567)将“漕粮改折应减运军行粮(即减存银)及免[?兑]改米、席板楞木、轻赍等银照数折追,一同管解漕司以备补造缺少浅船”,“并留河工银两补造船只”[137]。补造还曾特由太仓拨银,嘉靖二十七年(1548)应漕运总兵万表奏请,发太仓银33 000两造船[138]。补造漕船用得较多是轻赍羡余银和减存银,嘉靖三年(1524)规定:“轻赍羡余银差官解淮安府,听漕司将漂流船只次第补造”[139],二十一年(1542)又将漕运减省三分军船旗军42 000余名,办料93 000两,次年漕粮折十分之三或有灾之处折五六十万,所办料银“除本年修船之外,余者俱以补造损坏船只”[140]。有时漕粮因灾荒大量改折,许多漕船因而停运,减存银数也很大,大部分用来补造事故缺船。那些因料银拖欠未造的缺船,仍需追征军民料银补造。

除军民料银外,还有一些银两用于修造漕船,置办船上什物。船上什物原来不论新旧,每船每年给四两,因军旗赔补,万历七年(1579)起“各卫浅船杂费,凡遇初造年分,即总给银二十三两六钱五分照数买办,以后九年陆续给银二十两九钱七分凑买。俟十年改造,将原置什物分别计算,准银九两六钱,贴送该厂找给银十四两四钱,以为从新置办杂物之费。其在运旧船照例支给,候改造之年将所存桅、蓬、锚、橹等项物件一体查送该厂类价添凑别置。”[141]

其它用于修造漕船、置办什物的银两有以下几种:

(1)斗米银。起于成化十六年(1480),“每年该兑民粮三百三十万石,每石加耗一斗,着落各把总官员,照时价卖银,解二提举司给军”造船[142],约折银二十万两。它原是船价的主要来源,但军民料银确立后,它就很少被提到,曾一度用作旗造的小料三十五两,似乎也用不了那么多。嘉靖十六年(1537)后不再作此用途,不知用于何处。但至少在嘉靖中叶还存在,嘉靖二十二年(1543)任清江主事的朱家相还提到过它[143]。

(2)轻赍羡余银。漕运改为兑运后例有一部分耗米,“除随船给运外,余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盘剥费用”[144],用剩部分即为羡余银。嘉靖元年(1522)奏准:轻赍银“如有羡余不必输之太仓,即将各总分、各卫所查开缺#应补若干,敝船应修若干,什物应办者若干,各发银修造”[145]。但后来规定三分之二给军,三分之一修造漕船。

(3)过湖米、过江脚米。江西漕粮按地方远近从弘治十五年(1502)起征过湖米多少不等,“通给运军作过湖脚耗及添物修船之用”[146]。江北三总、南京、浙江、下江等总需过江领兑的,每石加征过江脚米六升作雇民船领兑之用。隆庆四年(1570)规定:“诏以漕运各总过江、过湖脚银之奇羡者解贮淮安府库,为军船置办什物之用。每船给以四两,如再有余则以助修船之费。仍著为令。”[147]瓜洲建闸后漕船直到水次,不必雇船,万历二年起“将脚米折征银两给各运官公同有司修船、置办什物。”[148]

(4)湖广还曾将船钞、盐税等支作兵饷后的剩余部分用来修造漕船[149]。

从造船材料由百姓直接输送到提举司用银买木,弘治中曾任清江主事的席书指出:“成化以前其病在民,成化以后其病在军”[150],这是由民苦征解变为军苦赔补。此后的变化,嘉靖中清江主事朱家相说:“嘉靖以后其病在厂”,因为“船归厂造,军负赔补。但船日增而料日缩,致将别项银两借造”[151],也不无道理,但嘉靖时翰林院编修蔡昂说得更为准确:此后是“以漕(军)所不堪而移之商”[152]。实际上除了开始时的病民,以后提举司的船料是由军、商、各地工匠共同负担的。至于造于原卫所的漕船,一直是由于广大农民和漕军共同承担的。

注释

[1] 明何乔远:《名山藏》卷五○,《漕运记》。明崇桢刻本。

[2] 关于明代漕船的种类和式样,请参看拙作《明代漕船考》,载《明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引《淮安府河防记·通济新记》。

[4] 漕船车盘过坝之法可见明潘季驯:《河防一览》卷四,《修守事宜》。

[5] 《明孝宗实录》卷九四,弘治七年十一月丙午。

[6] 《万历邸钞》万历三十三年丁未卷。

[7] 钱春:《异水冲溺船粮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八。

[8] 《明穆宗实录》卷九,隆庆元年六月乙酉。

[9] 清傅洪泽:《行水金鉴》卷一一,引《河志》。

[10]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漕运》。

[11] 明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0条。

[12]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一,江南九,引《松江府志》万历庚戌华亭聂绍昌《北运议》。

[13] 《明武宗实录》卷八○,正德六年十月甲申。

[14] 《明史》卷二七六,《张国维传》。

[15] 《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七○六,《松江府部纪事二》。又郑晓:《复设江南管河官及参究违误运务官疏》也说到倭寇焚毁漕船,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一七。

[16] 《崇桢长编》卷三○,崇桢三年正月甲辰。

[17] 明席书撰,朱家相增修:《漕船志》卷六。

[18] 《嘉隆新例》卷二,嘉靖七年十一月户部题准;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二。

[19] 明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

[20]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21] 《明神宗实录》卷八八,万历七年六月乙未。

[22] 《通漕类编》卷三。

[23] 《漕船志》卷三。

[24]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25]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26]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万历四年二月壬辰。

[27] 《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万历十九年九月戊寅。

[28] 《通漕类编》卷三。

[29] 王宗沐:《乞广饷道以备不虞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三。

[3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31] 《漕船志》卷一。另据明谢宏:《漕运通志》卷五载,当时造船“清江十九,卫河十一”。

[32] 《明宣宗实录》卷七一,宣德五年十月癸酉。

[33] 《明宣宗实录》卷九八,宣德八年正月癸亥。

[34] 《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正统元年九月甲午。

[35] 《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辛未条载:“令南京造遮洋船三百五十只给官军由海道运粮赴蓟州等仓”;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载:正统十三年“遮洋船三百五十只,……于卫河提举司关支物料修舡”。

[36] 《漕船志》卷六。

[37] 《漕船志》卷一。

[38]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十三,江南一,引《夏曹纪事》。

[39]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一,万历三十年四月丙辰。

[40] 《明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六年五月戊申。

[41] 《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五,万历四十年五月庚子。

[42] 《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万历四十一年三月乙酉;《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职官。

[43] 明章潢:《图书编》卷一二五,《古今漕船总论》。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72册,第795页。

[44] 明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正德十五年都御史臧凤等奏。

[45] 《明世宗实录》卷四一五,嘉靖三十三年十月庚辰。(按此条史语所本无,该卷校勘记第四页据广方言馆本、天一阁本补);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46]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47] 《漕船志》卷六。

[48] 唐龙:《攒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九。

[49] 《明世宗实录》卷五四○,嘉靖四十三年十一月庚申。

[50]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1] 上江总的鹰扬、豹韬、武德、留守右、虎贲右五卫,下江总的留守中、骁骑右、羽林右三卫属南京卫分,在清江船厂打造。

[52] 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四。

[53] 《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万历四年九月癸巳。

[54] 《漕船志》卷三;《漕运通志》卷五,《漕船表》。

[55] 《漕船志》卷七。

[56] 《漕船志》卷六。

[57] 《漕船志》卷七。

[58]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59]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卷二○○,《河渠五·船只》。造船检查洪武时就有,《诸司职掌·都察院》载,由御史查验所用物料、人匠、期限等。

[6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61]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2]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三七。

[63] 《明穆宗实录》卷六六,隆庆三年二月癸巳。

[64] 总理两部太监张彝宪:《严剔漕弊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四。

[65]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四,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

[66] 《漕船志》卷四。

[67] 《明宣宗实录》卷八三,笪德六年九月癸亥。

[68] 《漕船志》卷四;《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七,江南十五,引《淮关志》。

[69] 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九,征榷考,杂征中,课钞。

[70] 《漕船志》卷四。

[71]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四,成化十五年九月辛未。

[72]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卷二○○,《河渠五·船只》。

[73] 万历四十六年六月《工部题为漕政虽新漕务未饬等事疏》,明董其昌辑:《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工部卷二。隆庆时已改于湖广买木,见《明穆宗实录》卷七○,隆庆六年五月戊申。

[74] 万历四十六年六月《工部题为漕政虽新漕务未饬等事疏》,《神庙留中奏疏汇要》工部卷二。

[75] 周一龙:《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

[76]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一三,江南一。

[77] 《漕船志》卷六。万历四十四年巡漕御史朱阶在谈到船价时说:“钉、灰、油、麻之数取之抽分者”(《明神宗实录》卷五四五,万历四十四年五月己卯。) ,但周一龙说:“所谓小料者,钉、油、麻、灰、炭、皮条等件是也,每船价银拾肆两玖分陆厘,……每年春夏之间即详差厂官分投收买,预备应用,此旧例也。”(《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4条。),周说为是。

[78] 《漕船志》卷六;《明宪宗实录》卷二一,成化元年九月辛未。

[79] 《明英宗实录》卷五九,正统四年九月庚戌。

[80]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此项“旧例”即是正德《明会典》卷一六○所记。

[81] 《明宪宗实录》卷一四五,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

[82]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83] 《明孝宗实录》卷一六七,弘治十三年十月戊申条:“以凤阳等卫修造漕船岁支荆州抽分厂银八千三百两解京,而以杭州、芜湖二厂当解京数之”。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漕船志》卷四等书都只说用芜湖银补,后来实际也只用芜湖银补。又一些书误为弘治十四年题准。

[84] 《漕船志》卷四。

[85] 《漕河一瞥》卷五。

[86] 《漕船志》卷六。

[87] 起于何时不详,正德十四年清江主事已说:“本厂每岁改造运粮船只,其大料银两俱系芜、杭二厂木价及淮安府税课司抽分柴炭竹木及苏、淮、扬三府人匠工价内支给”,《漕船志》卷七。

[88] 明汪宗伊:《漕船经制疏》,《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七八。

[89] 《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2条;卷五,《惩奸全课》。

[90] 《漕船志》卷四。原书作共9 255两,但后列各数相加可知其误。又该卷南京卫分办料军余657名,办2 628两,又有草银120两,其它各处都作687名,办2 748两,据改。清江船厂内京卫、中都、直隶三厂各有草场一处,仅供苫改厂房之用,非为办银而设,见同书卷一。其它各总也无此草银。

[91] 《漕船志》卷七。

[92] 《漕船志》卷六;《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一,嘉靖二十年七月戊子。又万历《明会典》卷二七,卷二○○,《河渠五·船只》误作1 784两。

[93] 周士朴:《船料代解非制等事》,《崇桢存实疏钞》卷七。

[94] 《明宪宗实录》卷二六八,成化二十一年七月乙丑。

[95] 《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丙辰。

[96] 《漕船志》卷四。

[97] 汪宗伊:《漕船经制疏》,《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一七八。原疏军办料银作14591.2两,误将南京卫分已去2 628两计入,当除去。

[98] 《漕河一瞥》卷五,《惩奸全课》;卷一,《条议类》第12条。

[99]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二三,江南十一,引《武进县志》;卷三三,江南十二,《徽州府·课程》。

[100] 光绪《平湖县志》卷六,《食货上·田赋》。

[101] 温纯:《恳乞天恩俯赐议处漕粮以苏运务以拯民困疏》,《温恭毅集》卷三。影印《四库全书》第1285册,第430页。

[102] 《漕运通志》卷八。

[103] 《明世宗实录》卷三二,嘉靖二年十月戊戌。

[104] 唐龙:《攒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八九。

[105] 《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六,嘉靖二十九年十月丙戌。

[106] 温纯:《恳乞天恩俯赐议处漕粮以苏运务以拯民困疏》,《温恭毅集》卷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1285册,第430页。

[107] 《漕船志》卷六。

[108] 《漕船志》卷六。

[109] 万历《明会典》卷二○○,《河渠五·船只》。

[110] 《漕船志》卷六。

[111] 《漕船志》卷七。

[112] 王宗沐:《条为议单款目永为遵守疏》,《明经世文编》卷三四四;《通漕类编》卷三。

[113] 《漕船志》卷七。

[114] 《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三,万历三十年六月癸巳。

[115] 明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艺文志中》,《添土坝剥船事》。

[116] 《漕河一瞥》卷一,《条议类》第12条。

[117] 《明神宗实录》卷九一,万历七年九月辛酉。

[118] 《明史》卷七九,《食货三·漕运》。

[119] 《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五,正德十一年三月癸巳。

[120] 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一九五。

[121] 《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嘉靖八年六月甲申。

[122] 《漕船志》卷六。

[123] 《漕船志》卷六。

[124] 《漕船志》卷七。

[125] 《明世宗实录》卷五二,嘉靖四十年十月癸亥。此条台湾史语所本无,该卷校勘记第四页据广方言馆本、天一阁本补。

[126] 《漕船志》卷七。

[127] 马卿:《攒运粮储疏》,《明经世文编》卷一六九。

[128] 《漕船志》卷三。

[129] 《漕船志》卷七。

[130] 《漕运通志》卷八,嘉靖三年总兵杨宏、总漕胡锭:《裁取冗费以节国用》。

[131] 《漕船志》卷七。

[132] 《漕船志》卷七。

[133] 《通漕类编》卷三。

[134] 温纯:《浅船积缺数多地方米价甚贱恳乞天恩俯赐破格从轻暂改漕粮以济国运以便民情疏》,《温恭毅集》,影印《四库全书》第1288册,第456页。

[135] 《漕河一瞥》卷一一。

[136] 《漕运通志》卷八;《漕船志》卷六。

[137]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三六,《国用考·边饷年例》。

[138] 《明世宗实录》卷三四三,嘉靖二十七年十二月戊申。

[139]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140] 《明世宗实录》卷二五八,嘉靖二十一年二月乙卯。

[141] 《明神宗实录》卷七八,万历六年八月丁亥。《漕河一瞥》则说什物银十六两六钱有余,卷一《条议类》第14条。

[142]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143] 《漕船志》卷七。

[144] 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145] 《明世宗实录》卷二一,嘉靖元年十二月壬寅。

[146] 清修《续文献通考》卷三一,考3100。商务印书馆《十通》本。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147] 《明穆宗实录》卷四五,隆庆四年五月乙酉。

[148] 《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万历二年六月丁未王宗沐奏;卷二八,同年八月甲辰户部题准;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

[149] 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二九。

[150] 《漕船志》卷四;郑晓:《今言》卷三,第139页。中华书局校点本。

[151] 《漕船志》卷四。

[152] 蔡昂:《重修清江船厂志序》,《漕船志》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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