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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美国的政治腐败和反腐败

2013-01-17

指导海湾殖民地行政的原则同现代政府道德法的原则几乎完全一致,两者共同的标准是理财清廉。清教徒选举的地方官和管理公共财政的地方官员被海湾县的人称作“看得见的圣人”。这些官员的责任是强制执行节制、虔诚和平衡经济的教规,通过自己为共同体所做的贡献,来向公民显示他们确实是上帝的选民。【注释】Ralph Clark Chandler, “A Guide to Ethics for Public Servants,” in James l. Perry, ed., Handbook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1989), p.602.【注尾】

在这一安排中存在着一个基本假设:道德上正直的公民们从他们自己之中选举代表来执行政府公务,能够确保政府的诚实和政府决策合乎道德。约翰·科顿(John Cotton)对这一安排的重要性有很深刻的理解,他说:“清教制度……的平衡……就像是一只三角凳,其要素——自由人、地方行政长官和教会一起相互支撑,这样,自由、权威和虔诚就在其适当的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决定(是否是好)公民的不是阶级立场,而是虔诚:统治者是虔诚的绅士,他们不过每年被虔诚的自由人所选举出来;教会和国家相互分离而又相互重合。这一民主制、贵族统治和神权统治的奇特混合体有助于解释清教主义留给后代的含义不明确的财产。”【注释】Cushing Stout, The New Heavens and the New Earth: Political Religion in America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4), p.17.【注尾】

与此相并行的是,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流行观念是,绅士阶级具有比其他人更高的道德水准和管理素质,清教徒应当从他们之中选举管理者。若要保证政府的廉洁必须由那些代表贵族阶级的、具有优良素质的人来进行统治,这个阶级被认为对管理问题具有天然的兴趣和能力。一位新英格兰牧师曾这样说:“让我们订立一个原则:政府是从人民之中产生的;但让我们教育人民:他们没有能力管理自己。”【注释】Richard Hofstadter, The American Political Tradition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48), pp.6~7.【注尾】

旧的清教徒神权统治在以后的100多年内由于各种原因而瓦解了,取代它的是一个表达更明确的贵族统治观念的形式,即:政府应当由那些具有财富和地位的人来管理,他们不仅对政府的形式和过程有既得利益,而且具有天然的倾向以自己的诚实和正直来从事这项工作。

这样,从新英格兰地区到佐治亚州,最初公众都是从乡绅上层阶级的成员中挑选道德上诚实正直的人来担任公职。公共服务成为上层阶级独有的责任。许多上层阶级家庭也教育他们的子女认识到承担公民责任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性,鼓励他们承担帮助社会的道德责任。例如弗吉尼亚的乡绅特别认真地对待这一责任。由于担任公职并没有报酬,乡绅们必须动用自己的钱袋来支付与担任政府职位有关的旅行和支出。由于此,当然更由于社会权利的不平等排除了贫困的白人、妇女和黑奴的投票权或担任公职的权利,积极参与政治的人一般仅限于拥有财产的白人。对普通人的不信任在以乡绅阶级组成的国家管理者中相当普遍,他们不愿把不受约束的大众情绪当作管理和公共政策的基础。正是这一乡绅阶级的代表1787年在费城聚集在一起,制定了美国宪法。有人做过统计,最多除了6个例外,出席费城会议的人都是些相当有地位和财产的人的后代。

当美国革命发生时,清教伦理已经丧失了对神圣共同体和上帝之城的原有含义。为了避免道德的抽象化,清教伦理经历了世俗化,并被解释为理想主义的实用道德。甚至在清教徒生活的新英格兰,英国法也的条款要求改变了对联邦政府道德方面的管理。所有高级被任命者都被要求把财产申报交文官委员会主席备案,由该主席审查其中的利益冲突,并同其他官员一起解决冲突问题。虽然高级文官申报财产的制度很少受到阻力,但对其他1万名联邦雇员申报财产的要求受到了争论。这迫使文官事务委员会缩小了要求申报财产的对象。

约翰逊政府之后,虽然历届总统上台都为其政府提出道德指南,但1965年约翰逊总统所颁布的11222号关于政府道德的行政令迄今仍然是联邦政府官员和雇员的道德标准。

1972~1974年尼克松政府时期发生了美国政治历史上具有持久影响的“水门事件”。尼克松在调查揭露出真相后被迫辞职。“水门事件”最重要的后果是竞选经费的改革,这一改革的起步实际上要先于“水门事件”的发生。1971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选举法》(the Federal Election Campaign Act),它取代了《腐败行为法》,严格了对公开竞选经费的要求。对水门丑闻的调查揭露出1972年个人向尼克松的竞选连任委员会捐款高达5万美元以上,调查还揭露出,一些人向尼克松捐赠了总数为170万美元的捐款,其后他们获得了大使任命。【注释】Drew, Elizabeth, The Corruption of American Politics, What Went Wrong and Why (Secaucus, N. J.: Carol Publishing Group, 1999), pp.47~48.【注尾】不过,真正重要的改革是在“水门事件”后完成的,1974年国会通过了《联邦选举法》的修正案,当年10月由福特总统签署生效。《联邦选举法》是到那时为止最彻底的竞选经费改革法,它建立了对联邦竞选捐款和开支的严格限制,规定在每一次总统和国会议员竞选中个人对候选人的直接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对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对所有联邦候选人、政党和政治行动委员会的捐款总额不得超过25000美元,禁止超过100美元的现金捐款。1974年的修正案还为实施公开竞选经费的要求建立了一个执行机构——联邦选举委员会(the Federal Election Committee)。【注释】Drew, Elizabeth, The Corruption of American Politics, What Went Wrong and Why, p.48.【注尾】 以后《联邦选举法》又得到多次修正。

五、《政府道德法》的制定

政府道德标准只是政府本身对其官员和雇员的道德要求,还不是法律。违反政府道德标准的官员的行为并不一定违法,他可能受到有关部门通告的谴责,并被迫辞职,但如果他没有违法,即使他受到起诉,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但《政府道德法》属于法律范畴,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名政府官员或雇员被法院判定违反《政府道德法》,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在美国,政府道德标准的建立和《政府道德法》的制定是同步进行的。在政府制定和完善政府道德令的同时,国会于1962年通过了《联邦利益冲突和贿赂法》。该法规定了对前行政官员游说的新限制:禁止任何官员在离开联邦机构之后立即在联邦程序中代表私人主顾,如果该前官员“在为政府服务期间个人或实质性地”参加了该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