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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唐代的“钱帛兼行”

2013-01-17

农村中常见的还有房屋、田地、牲畜,以至人身的买卖和借贷的支付。这些经济活动多是由于卖者借者缺乏布帛菽粟等必需的生活资料、为饥寒所迫、不得不接受当地剥削者的兼并而出现的。(商贩由于流动,较少参加这种剥削。)农村剥削者(当然主要是地主)的经济也是自然性质,其所有的剥削手段也是布帛菽粟。假若农民向他卖得或借得铜钱,仍不能不用那铜钱又向他去购买。这当然也是不必要的。因此,这种买卖借贷同样可以直截了当地使用生产物。上文曾指出:《敦煌资料》(第一辑)所辑敦煌契约文书近百件,竟无一例使用铜钱,就是这个道理。兹迻录几件于此。?

1. 唐乾宁四年张全义卖宅舍契(斯3877):

“永宁坊巷东壁上舍内东房子壹口并屋木,……从乾宁四年丁巳岁正月二十九日,平康乡百姓张全义为阙少粮用,遂将上件祖父舍兼屋木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兄弟,都断作价值伍拾硕,内斛斗干货各半。……”?

2. 丙子年阿吴卖儿契(斯3877):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小,无人救急,济供衣食,债负深圹。今将福生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洪润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干湿共叁拾石。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悬〕欠。……”

3. 甲子年氾怀通兄弟贷生绢契(伯3565):

“甲子年三月一日立契,当巷氾怀通兄弟等,家内欠少匹白,遂于李法律面上贷白生绢壹匹,长叁丈捌尺,幅阔贰尺半寸。其绢贷后,到秋还利麦粟肆石,比至来年二月末填还本绢。……”

4.辛巳年康不子借生绢契(伯633):

“辛巳年二月十三立契,慈惠乡百姓康不子,为缘家内欠少布帛,遂于莫高乡百姓索骨子面上,借黄生丝绢壹〔匹〕。长三丈七尺五寸。……”

其他的卖契借约率类似。在这里,使用布帛谷物就足以应付交换或支付的需要了。?

但是,据前引齐抗所说“农人”“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的话看来,在农村的交换中,更多用的是绢。(按:唐人习语常“布帛”连称,而实际所指多为帛。如上录康不子借生绢契,上言布帛,下面借的却是绢,即其一例。唐代文献中,用布之例绝少见〔50〕。)唐代律令以绢计赃、平功庸的规定,自然同样适用于乡村,也可旁证这一点。具体使用的事例如《云仙杂记》卷四所载:

“开成中,物价至微。村落买鱼肉者,俗人买以胡绢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