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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晚清:制度缺陷是贪污成风的主要根源

2013-01-17

中国也有法律,而且条目繁多,非常严密。可是,这个与众不同的中华法系的特点是:1,民法、刑法不分,以刑法为主;它不过是政府的统治工具。法律中没有西方那样的对统治者权力的约束,也没有公民权利的保障。2,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合一。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也没有律师和陪审团,更没有“上帝和法律高于一切”的法治传统。“一个民族的法律是他的精神状态和性格的明白无误的见证。”[20]法律也准确地体现着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在中华法系中,人们看到的是一个一权独大的官本位社会或曰:东方专制主义社会。在这一类型的社会结构中,君主及其官员的权力控制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即使是号称上层社会的士绅也只能依附这个权力系统,普通百姓更只能服服帖帖做顺民。在这样的社会制度下,除了少数洁身自爱的统治者,作为群体的官员不可能不贪污。因此,严格说来贪污不是这类社会的末世现象,而是有生俱来的痼疾。大清帝国建国不久,康熙皇帝当政,大将军年羹尧奉旨在狱中自裁,他的92款罪状中,“贪渎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21];上谕中更一再喟叹“贪吏脧削民力益殚”;[22]表明这不是个别现象。乾隆号称盛世,贪污也在繁衍,更出现了以和珅为代表的罕见的巨贪。

只要这样的社会结构不改变,贪污无法根治。晚清新政积极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勇敢地引进西方的大陆法系;推行地方自治;促进以商会和教育会为代表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着手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预备立宪”……曙光在望。可是,在民众迫切要求实行宪政的关键时刻,统治者贻误时机,结果被历史潮流所淹没。这是晚清留给我们的又一重要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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