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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2013-01-17

夫丘男子李倍,佃田卅町,凡六十二亩,皆二年常限。其册亩旱,亩收布六寸六分。定收廿二亩,亩收米一斛二斗,为米廿六斛四斗。亩收布二尺。其米廿六斛四斗,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付仓吏郑黑。凡为布一匹三丈四寸,准米三斛五斗二升,四年十一月廿日付仓吏郑黑。其田亩收钱卅七,其熟田亩收钱七十。凡为钱三千廿,准米一斛八斗九升,四年十月十七日付仓吏郑黑。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曹史张惕、赵野、陈通校。(4.77)

大量的佃田@②券告诉我们,布并非只用于赋钱或按财产发调的折纳,它本身也是土地租税的一项内容。另一方面,如前所述,汉代的“调”并不限于征收实物,也征收货币。因此裴注所引《江表传》中的“布”未必是“调”,而很可能是正常的土地税。

退一步讲,《江表传》中的“布”即使是赋钱的折纳,那也仍然是口钱、算赋或更赋这些税目的另一种名称或简称,而不是户调。其实,唐老在其论述中也没有径称之为“户调”。鉴于东汉征调对象、方式和标准的多样性,按户或财产发调甚至不是主要的方式,因此,尽管东汉已有根据赀产发调的记载,也有赋钱折变之制,仍然不足以证明此处的“布”就是户调。

在《三国志·吴书》中,赋、调二字往往连用,如陆凯上书孙皓,提到当时的情况是“民力困穷,鬻卖儿子,调赋相仍,日以疲极”(注:《三国志·吴书·陆凯传》,第1402页。);贺邵上书孙皓也说他“自登位以来,法禁转苛,赋调益繁”(注:《三国志·吴书·贺邵传》,第1458页。)。赋、调并提,说明汉代的口钱、算赋等赋税项目直到孙吴末年仍然存在。走马楼吴简中涉及口算的简牍有很多,例如:(注:本文所引用的走马楼吴简资料均出自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简1-327 右东家口食四人 算二

简9-2907 凡口四事三 算二事一

简9-3005 凡口六事五 算四事二

以上三简,属于户口簿籍,在对某户每个人的情况逐项登记之后,再对该户的人口及需要缴纳口算的总数做一统计。下面两简就是口算缴纳情况的记录:

简1-39 人南乡桐佃丘王□嘉禾二年口算钱一万三千嘉禾三年三月□□日

简8-2726 右诸乡入口算钱廿一万

与口算钱有关的简的大量存在,反映了从汉代延续下来的这一赋税项目在孙吴赋税制度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走马楼简中还有与赀产或户品有关的赋税。据整理者介绍,上述户口簿籍中带有“右某家”及“凡口”字样的简,除了人口及口算总数的统计之外,后面几乎都有“訾若干”的记载,“訾”数从“十”到“一百”不等,“五十”最多,认为“訾”可能是“赀”的通假,为户税,又称“户赀”。(注:见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毫无疑问,户赀也是孙吴从汉制继承的税目。

与户品有关的赋税见于如下各简:

简1-433B 都乡男子张粹故户上品出钱一万二千

简5-1407 (中)品税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518 模乡大男盖韩故户中品□(钱)八千临湘侯相

简5-1400 税钱二千四百临湘侯相

在这里,户被分为上、中、下三品,并按品级缴纳“税钱”,品级越高,税钱也越多。虽然更详细的情况目前还无法弄清,但是可以肯定,此处的“税钱”与上面的“訾”(户赀)不可能是同一种税,因为这里最低的“税钱”(二千四百)也远远高于上述最高额的“訾”。

根据张家山汉简,汉代还征收户赋:

《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68页。)

这是西初年的法律规定。卿是二十等爵中大庶长以下到左庶长这九级爵位的总称(注:关于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卿爵及以下的人每年要缴纳户赋,五月份每户出十六钱,十月份每户出一石刍(饲草)。各县收够当年所需要的刍以后,其余的则折算钱缴纳——这是我们目前所知的最早的折变制度。户赋与爵位有关,凡卿爵以下的人都要缴纳,但与赀产无关,不分户等,按户征收,因此,上述吴简中按户品征收的“税钱”与汉代的户赋有别。

关于走马楼吴简中的“调”,根据目前已经公布的有限资料,可以得到这样的认识:第一,调的物品非常广泛,包括布、麻、牯牛、鹿皮、麂皮、水牛皮等等,并不固定。第二,调的标准尚无法确定,但至少不是按户平均征收的。因为一匹麻(简4-1215)与一匹布(简11-4661)的价格未必相同,二头牯牛(简7-2667)的价格更不可能只相当于一匹麻或一匹布,因此与曹魏“户出绢二匹、绵二斤”的户调不同。第三,论者看到吴简中的“税钱”是按三等产品征收的,就推测调是按九等户品征收的,并无实据。第四,当时不论是田租、口算,还是家赀及其他赋税,往往都是以户主的名义缴纳的,或者说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难道都可以称之为户调或户税吗?而且如上所述,孙吴针对户所征的税,已有从十钱到一百钱不等的户赀,又有根据户品缴纳的数额较大的税,因此不论调布、调麻、调兽皮等是否按户征收,适足以证明这样的调是苛捐杂税性质的“横调”、“杂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