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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走马楼吴简中的“调”

2013-01-17

唐老的有关论述,主要见于《魏晋户调制及其演变》一文。唐老把两汉划分为前后不同而又相互关联的两个时期,概括了两个时期“调”的不同特点,尤其对于东汉时期,他着重讨论了“调”与赀产(家庭财产)的关系,及其与算赋、口钱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这对于了解曹魏户调制的建立十分重要。

尽管如此,无庸讳言,唐老的研究仍有疏略之处。诚然,汉代存在根据赀产征收“调”的史实,唐老已有详细考证,在此无需赘述,但是,除了根据赀产征“调”而外,汉代还有其他征收方式,例如《汉书·王莽传下》天凤四年:“又一切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这里的“率一口出钱三千六百”是根据奴婢的数量向奴婢的主人征收的,肯定不是通常的算赋和口赋。“调”在此处用作动词,可理解为征收、敛取。那么,这个用作动词的“调”与作为赋税名称的“调”是什么关系呢?

正如唐老所说,“调”在西汉时期主要为调发、调度之意,主要针对正税项目中的赋钱和田租,用以应付边费、军需等迫切需要。后来随着财政开支的不断增加,正常的赋税收入越来越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调发的对象不断扩大,进而调发盐铁钱,以致于更随时随地调发人民的财产。(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页。)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调”的含义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成为苛捐杂税的一个名目。这一变化大概发生在西汉后期,上述王莽“调上公以下诸有奴婢者”就是一个显例,“调”在这里表示正常赋税以外的一种聚敛行为。

在汉代史料中,我们发现,“税”和“算”等字有时也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赋税。例如,《汉书·武帝纪》太初四年“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其中的“税”,既用作动词,同时又指关税;《汉书·武帝纪》元光六年冬“初算商车”,元狩四年“初算缗钱”,其中的“算”,既用作动词,又表示营业税;而《汉书·贡禹传》“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中的“算”,则既用作动词,也指算赋。以此观之,两《汉书》中的“调”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这样,既有征收、敛取之意,又是赋税的名称。只是这个“调”并不特指哪一种赋税,而可能是除了正税以外许多苛捐杂税的通称。

到了东汉,“调”的这一用法越来越普遍,“租调”、“赋调”频繁出现于史籍,其苛捐杂税的性质也越来越明显。如《后汉书·宦者列传·张让》:

明年,南宫灾。让、忠等说帝令敛天下田亩税十钱,以修宫室。发太原、河东、狄道诸郡材木及文石,每州郡部送至京师,黄门常侍辄令谴呵不中者,因强折贱买,十分雇一,因复货之于宦官,复不为即受,材木遂至腐积,宫室连年不成。刺史、太守复增私调,百姓呼嗟。凡诏所征求,皆令西园驺密约敕,号曰“中使”,恐动州郡,多受赇赂。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

这段文字直接和间接提到的“调”有三种,这三种“调”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标准也各异,下面试做一具体分析。

首先,关于“亩税十钱”。据《后汉书·孝灵帝纪》载,灵帝中平二年“二月己酉,南宫火灾,火半月乃灭”,“税天下田,亩十钱”。很显然,每亩征收十钱并不是通常的土地税,而是一种临时加征。关键在于这个“亩税十钱”在《后汉书》的有关记述中又与“调”有关:“时灵帝欲铸铜人,而国用不足,乃诏调民田,亩敛十钱。”(注:《后汉书·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陆康》,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113页。)

同一事件,在同一部书中,前两条记载中称为“税”,在这里则用“调”。“调”的用法与前引王莽天凤四年“调奴婢”同,所不同者,一为针对奴婢,一为针对民田。

其次,关于“刺史、太守复增私调”。汉灵帝为了兴建宫室,不仅在原有赋税的基础上对民田每亩加征十钱,而且还向太原、河东、狄道等郡征调木材、文石等建筑材料,这无疑增加了百姓的负担。与此同时,各级官府又层层盘剥,中饱私囊,这些额外负担最后也转嫁到平民百姓的头上。从上下文来看,刺史、太守所增的“私调”,自然要归这些官员私自享用;既然是在从中央到地方种种赋税之外的“复增”,必然要巧立名目。在这种情况下,其征收的名义、针对的对象以及征收的标准会有很大的随意性,就可想而知了。

第三,所谓“助军修宫钱”,是指刺史、二千石官员上任之前,以及茂才、孝廉被授予官职时,必须向朝廷缴纳一笔数目可观的钱财,钱财数额的多少视官职的大小而定,而且可以到指定的部门“谐价”(即讨价还价),其实就是卖官鬻爵。关于此事,《三国志》裴松之注引用了一个很具体的例子:

《魏书》曰:(刘)虞在幽州,清静俭约,以礼义化民。灵帝时,南宫灾,吏迁补州郡者,皆责助治宫钱,或一千万,或二千万,富者以私财辨,或发民钱以备之,贫而清慎者,无以充调,或至自杀。灵帝以虞清贫,特不使出钱。(注:《三国志·魏书·公孙瓒传》裴松之注引,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41页。)

在这里,“调”是用来表示“助治宫钱”的,是皇帝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其征收标准是根据官职的大小而确定的,显然与赀产(家庭财产)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富有四海”的皇帝在政权即将崩溃时上演的一出荒唐闹剧,其搜刮对象已经不限于普通百姓,而是扩大到了他的“股肱”和“爪牙”。

汉代尤其是东汉时期与“调”有关的赋税资料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些“调”,既有根据赀产征收的,也有根据奴婢人口、根据田亩数量征收的,甚至还有作为卖官鬻爵的价码、根据官职大小向即将上任的官员征收的,不论所针对的对象,还是所征收的标准,都各不相同,而且“调”的征收并不限于实物,也有货币。尽管存在着这么多的不同,但是有一点可能是相同的,那就是,这些以“调”的名义征收的,都不是通常所说的“正税”,而是各级官府巧立名目聚敛钱财的“杂税”,是在各种合法外衣掩盖下的豪夺。

如果这些苛捐杂税全部或其中的大部分都按户或根据赀产来征收,那么“调”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是官僚和地主,可是事实上制定各项政策搜刮百姓的恰恰就是他们——这些官僚地主何苦推出不利于自己的搜刮措施,然后再想方设法将其一部分负担转嫁给普通百姓?这恐怕不太符合情理。对于大小官员的贪婪苛酷,当时的有识之士不断提出批评,指斥“农人急于务而苛吏夺其时,赋发充常调而贪吏割其财”是“巨患”(注:《后汉书·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韦彪》,第918页。),并痛陈“调广民困,费多献少,好吏因其利,百姓受其敝”的严重危害(注:《后汉书·宦者列传·吕强》,第2532页。)。这里的“割其财”与“因其利”表明,当时很多“调”都是采用搭便车的方式,在“正税”的掩盖下,由各级官府层层加码,最终落到普通百姓头上的。在这种情况下,按户或根据财产征“调”充其量也不过是诸多赋敛手段中的一种而已。

三、孙吴的“调”

三国初期的曹操,在翦除袁绍割据势力之后,便针对东汉以来赋税繁重这一弊政,颁布了新的政策,下令“其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而已,他不得擅兴发”(注:《三国志·魏书·武帝纪》裴松之注引《魏书》,第26页。)。尽管从形式上,曹魏的户调制借鉴了汉代按户征收财物的作法,但二者在实质上是有很大不同的:曹魏结束了东汉以来赋税过滥过重的局面,减化了赋税制度,并在相当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而东汉种类繁多的“调”则给百姓带来无尽的苦难。即使东汉存在按户或根据财产征收财物的作法,这种作法也不过是众多横征暴敛方式的一种,与曹魏的户调制不可同日而语。

与曹魏不同,蜀汉和孙吴两个割据政权都曾以光复汉室为号召,因此对汉制多所保留。然而,他们对汉制中存在的弊端触及的力度也相对较小,类似曹魏的租税改革,在有关蜀汉和孙吴的史料中都不见记载。从传世文献以及走马楼简牍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孙吴的赋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继承了东汉以来的作法,其繁重程度与东汉相比,并不逊色。

《三国志·吴书·太史慈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中有这样一条资料:“近自海@①有上缭壁,有五六千家相结聚作宗伍,惟输租布于郡耳。”

唐老认为,自汉代以来,除了田租以外的税目就是算赋、口钱、更赋。这里的“租”是指田租,而“布”则是口钱、算赋、更赋等的折纳物,同时也是这些赋税项目的简称。(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64-65页。)

根据走马楼吴简,唐老把“布”理解为口钱、算赋、更赋的折纳物,恐怕证据不足。在嘉禾吏民田家@②中,土地租税以米、布、钱三种形式缴纳,并且可以按照当时的价格以布代钱或以布代米缴纳,例如:(注:《走马楼长沙吴简·嘉禾吏民田家@②》,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引文末括号内数字为简牍编号。)

下伍丘男子勇羊,田十二町,几廿四亩。其十九亩,皆二年常限。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其五亩余力田。旱败不收,亩收布六寸六分。凡为布一丈五尺八寸四分,四年十月十五日付库吏有。亩收钱卅七,为钱九百廿七,四年十一月五日付库吏潘有。嘉禾五年三月十日,田户经用曹史赵野、张惕、陈通校。(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