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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东汉的户籍问题

2013-01-17

《后汉书》卷三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载汝南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奴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器物取其朽败者,曰:‘我素所服食,身口所安也。’弟子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后汉书》卷七六《循吏列传》载许荆祖父许武:“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初学记》卷一七注引张莹《后汉南记》载:“阴庆为鯛阳侯,其弟员及丹皆为郎,庆以明《尚书》修儒术,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员、丹。”以上记载说明,分家时,奴婢被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

奴婢尽管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但奴婢基本都是由平民转化而来:或因犯罪、或因买卖、或因投降、或因掠夺。《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字小娥,其姊字大娥:“初,伯父圣坐妖言伏诛,家属没官,二娥数岁入掖庭。”则左姬姊妹是因家属犯罪没官为奴;王符《潜夫论·实边》载:“或孤妇女,为人奴婢,远见贩卖,至今不能自活者,不可胜数也。”则是因被掠夺贩卖为奴婢;《后汉书》卷三四《梁冀传》:“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则是被权贵掠夺为奴婢;《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载:“安定降羌烧何种胁诸羌数百人反叛,郡兵击灭之,悉没人弱口为奴婢。”则是因反叛而被没官为奴。

正因为奴婢多是从良人转化而来,所以他们的地位和庶民似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前引《后汉书》卷五五《章帝八王传》载安帝生母左姬,虽然因其伯父之罪,被没官人宫当官婢,但后被清河王刘庆宠幸,生下安帝。

奴婢尽管身份为奴,但他们的人身安全已经和庶人相差无几,表明了东汉时期奴婢身份的提高。《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一年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从记载来看,刘秀禁止杀伤奴婢的诏书确实得到了贯彻。《艺文类聚》卷三五注引谢承《后汉书》载:“长沙祝良为洛阳令。常侍樊丰妻杀侍婢,置井中。良收其妻,杀之。”

奴婢地位的提高,还表现为同庶人一样,可以做官。《后汉书》卷八一《独行列传·李善》载李善:“南阳洧阳人也,本同县李元苍头也。建武中疾疫,元家相继死没,唯孤儿续始生数旬,而赀财千万,诸奴婢私共计议,欲谋杀续,分其财产。善深伤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潜负续逃去,隐山阳瑕丘界中,亲自哺养……续年十岁,善与归本县,修理旧业。告奴婢于长吏,悉收杀之。时钟离意为瑕丘令,上书荐善行状。光武诏拜善及续并为太子舍人。”明帝时,李善迁日南太守、九江太守。李善曾为李元之奴,后因其忠义行为受到县令的褒扬和推荐,而进入仕途。这虽是个别的例子,但联系到安帝生母左姬,虽是官婢却受宠幸来看,奴婢和庶民的地位相差不大。所差的,可能主要是奴婢人身不自由、不在国家的编户罢了。

有感于汉代奴婢地位的提高和复杂,林剑鸣先生指出,汉代的奴婢不是奴隶,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①此论虽还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但汉代奴婢绝非任人宰割的奴隶,却是至论。因此,笔者认为,尽管奴婢不入户籍,但奴婢在放免后又极易人籍。国家为了控制更多的赋役人口,肯定会禁止变庶民为奴婢的行为。如《后汉书》卷三六《郑兴传》载建武初年,“侍御史举奏兴奉使私买奴婢,坐左转莲芍令”。尽管郑兴所坐的法律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和国家禁止庶民脱离户籍,成为私人奴婢的法律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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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林剑鸣:《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

四、宗室的户籍问题

汉代的宗室,学者大多认为有特殊的户籍,即宗室籍①。很有道理。但诸家所论仅限于宗正掌握全国宗室的名籍,以及对宗室的优待。而对于郡县宗室户籍的管理、宗室属尽后著籍问题,却少有叙述。故补阙之。

宗室有特殊户籍,并经常得到优待,西汉时就是如此。《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四年:“夏五月,复诸刘有属籍,家无所与。”即有属籍的宗室可以免除一切徭役、赋税。除此之外,宗室还可以经常得到赏赐。《汉书·平帝纪》载元始四年:“赐九卿已下至六百石、宗室有属籍者爵,自五大夫以上各有差。”

宗室籍在中央由宗正掌握。《续汉书·百官志三》:“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录王国嫡庶之次,及诸宗室亲属远近,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当髡以上,先上诸宗正,宗正以闻,乃报决。丞一人,比千石。”刘昭注引胡广曰:“又岁一治诸王世谱差序秩第。”

宗室的户籍,在地方仍由郡县掌握。上引《百官志三》:“郡国岁因计上宗室名籍。”则宗室户籍的统计,和编户齐民籍一样,仍由郡国掌握。

宗室如被废或有罪,则被除宗室籍,其户籍归郡县管理。《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二年十二月戊午诏曰:“惟宗室列侯为王莽所废,先灵无所依归,朕甚愍之,其并复故国。若侯身已殁,属所上其子孙见名尚书,封拜。”李贤注:“属所谓侯子孙所属之郡县也。录其见名上于尚书,封拜之。”则宗室被废后,其户籍归郡县管理,估计和编户齐民籍无多大区别。

被除籍的宗室人员,还可以复籍。《后汉书》卷四(和帝纪)载元兴元年:“夏四月庚午,大赦天下,改元元兴。宗室以罪绝者,悉复属籍。”《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春正月甲寅诏:“宗室以罪绝,皆复属籍。”阳嘉元年三月,“诏宗室绝属籍者,一切复籍”。

随着宗室世系的繁衍,枝系的疏远,宗室成员被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1971年出土的甘谷汉简,记载了东汉顺帝到桓帝时期各地宗室特权遭到侵夺的情况,其中屡有“有属”和“属尽”的记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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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02页;孙筱:《秦汉户籍制度考述》;林甘泉主编《中国经济通史·秦汉经济卷(上)》,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②张学正:《甘谷汉简考释》,见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85—141页。又见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第三册下《甘肃省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255页。释士稍有差异。

第8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永和六年六月……

第12简:

……州牧举宗室有属、[属]尽,励无所(豫)”

第13简:

诏书:宗室属尽,[尽]当复,谳廷尉……

第19简:

诏书:宗室有属[属]尽,皆勿事。户令□……犯者,纡行罪罚,勿令为吏,……□书勅。诏书:发郡县士,或收宗室属尽钱,或不明□……复除,□□相指听章。有□……

甘谷汉简中将宗室区分为“有属”和“属尽”两种情况,当是以宗室籍为依据的。只有“宗室有属”,即上报宗正并列入宗室属籍中,其宗室的地位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并享受相应特权。《汉书·宣帝纪》载皇曾孙,“后有诏掖庭养视,上属籍宗正。”应劭曰:“诏勅掖庭养视之,始令宗正著其属籍。”皇曾孙属籍宗正后,才享受到“时会朝请”的礼遇。如果宗室“属尽”,则不再著籍于宗正。“属尽”的标准,可能是同宗五世以外。《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汉书·诸侯王表》颜师古注引张晏曰:“礼,服尽于玄孙,故以世数名也。”

宗室“属尽”尽管享有“皆勿事”的权利,但和“宗室有属”享受的待遇毕竟不一样。甘谷汉简第1、第2简的《乙酉示章诏书》载:

宗室审诸侯:五属內,居国界,有罪请;五属外,便以法令治;流客虽五属內,不得行复除。

诏书显示的“五属内”的宗室,即有属籍的宗室,享有有罪“先请”的权利;“五属外”,即“屑尽”的宗室,则和普通庶民一样,犯罪时“以法令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