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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东汉的户籍问题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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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东汉的户籍问题

内容提要:东汉的户籍问题,以往的争论多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意见不一;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又极少论述。本文通过对东汉不同阶层人物户籍的考察,得出如下结论:1.东汉时期的依附民,仍是国家控制下的编户齐民;2.东汉时期的宾客,身份是自由的,仍是国家的编户;3.东汉的奴婢是不入户籍的,奴婢一般作为主人的家赀登记在财产簿上,奴婢的地位在东汉有所提高;4.东汉宗室有特殊的户籍,主要是指宗室王侯五属内的亲属。五属外的刘氏宗族则著籍于当地,已经是国家的编户齐民了;5.东汉王侯的子孙,基本上著籍于封地;6.东汉官吏并没有特殊的户籍,而且官吏不管在何处做官,户籍基本上不变动,仍在原籍。

关键词:东汉 户籍 编户齐民

东汉的户籍问题,是东汉人口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以往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依附民、宾客等的户籍是否纳入国家管理的问题上,且学者们观点不一,这直接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予以重新探讨。而对宗室、王侯、官吏的户籍问题,学界或没有论述,或虽有论述但失之简略,没有深入辨析,故也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一、 依附农民的户籍问题

东汉时,在豪强地主的土地上、田庄里,有不少的依附民和宾客等。这一部分人口是否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朱绍侯先生认为,这一部分人口“在法律上,他们仍是国家直接控制下的编户齐民”,“地主虽然实际上役使着大量的徒附、客和佣耕者,但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权利。”①王彦辉先生也认为:“西汉末至东汉时期虽然出现了事实上的依附农,但并不存在‘真正的依附农制度’,即在法律上受地主役使的依附农仍然是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国家并没有承认地主对依附农民的占有权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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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中州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19—220页。

② 王彦辉:《论汉代的豪民役使与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东北师大学报》2001年第4期。

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认为依附民等没有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葛剑雄先生认为:“整个东汉一代,被豪强地主所霸占或庇荫的大批徒附、宗族、宾客、部曲、奴婢大多没有列入户籍统计,利用东汉的户口数来考察人口数量绝对不能离开这一前提。”①王育民先生认为:“尽管这种依附关系还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但事实上他们隐匿于豪强地主的门下,和封建国家已不再发生任何关系。”这一部分人口,“没有列入州县的户口统计数字之内”②。

以上两种意见,涉及到东汉人口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故有必要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探讨。但对此问题的探讨,涉及到汉代的户等问题,故在讨论之前,先看一下汉代的户等制度。

汉代的户等,按每户的财产状况大致分为三等:大家(上家)、中家、小家(下户、细民)。一般认为,中家的财产标准约在10万钱左右;大家的财产标准可能在50万钱以上;小家的财产可能从数千至数万钱。③

汉代户等的划分,只是财产意义上的划分,对家产的登记主要是为了征收财产税。《后汉书》卷三九《刘平传》载建武年间刘平拜全椒长,“政有恩惠,百姓怀感,人或增赀就赋,或减年从役”。所谓“增赀就赋”,就是百姓为了感恩,在申报家赀时,增加数额而多纳财产税。又《续汉书·百官志五》载乡啬夫:“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则乡啬夫的主要职责就是掌握每户的赀产情况,据此来征收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