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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汉代民屯说

2013-01-17

从文献记载来看,汉代徙民实边的活动实际上只限于文帝、武帝时期,共计五次,即文帝前元十一年(公元前169年)、武帝元朔二年(公元前127年)、元狩二年(前121年)二次、元鼎六年(前111年)。对这五次徙民实边是否和屯田有关,中外学者颇有分歧:李祖德、高敏、目人清水泰次等认为二者可以说是合而为一的。具体而言之,高敏先生认为徙民实边有军屯与民屯之分;李祖德先生及日本学者清水泰次认为徙民实边就是与军屯相对的民屯(6)。不过上述学者的观点都只是在有关文章中表述出来,没有展开论述,因此,亟予补证。针对上述观点,刘光华先生在其所著《汉代西北屯田研究》一书、柳春藩先生在其《西汉徙民实边屯田说质疑》(7)一文中提出了否定意见,认为徙民实边只是在边疆地区推广、完善郡、县、乡、里组织,它与屯田没有联系。

据《汉书》卷7《昭帝纪》注引应邵日:“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表明至少在武帝时期的徙民实边就是在边疆实行屯田。以此言之,否定徙民实边与屯田有联系的观点,在史料上无法解释清楚。不仅如此,刘、柳二先生之说,还存在着从方法到立论上的不科学性;在对具体史实的诠释上,也出现了误解。

首先,从研究方法而盲,刘、柳二位先生都是依据魏晋民屯的特点和标准来衡量两汉的情况.这显然不太科学。如刘先生在概括民屯的特点时说:“为了找出民屯的特点,在这里我们将从曹魏民屯人手,然后再以此标准作逆向考察”;(8)面柳先生仅是根据高敏先生在研究魏晋屯田中得出魏晋民屯的特点来作汉代标准的。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刘先生提出这样一个反逆的假设:“如果‘徙民实边’是屯田制度中的民屯的话,则我国古代大规模的徙民实边不始于西汉,而是始于秦王朝,则秦王朝时就有屯田。”(9)如此假设,未免过于滑稽。

其次,由于在确定民屯标准问题上存在一系列缺陷,所以在对具体史实的分析上,刘、柳二位先生或存在着片面性,或出现了误解。

为了便于展开论述,兹将史籍的中所载徙民实边的史实照录如下:

1、《汉书·晁错传》转错云:“陛下幸忧边境,遣将吏发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远方之卒守塞,一岁而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选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先为室居,且田器,乃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不足,募以丁奴婢赎罪及输奴婢欲以拜爵者;不足,乃募民之欲往来。皆赐高爵,复其家。予冬夏衣,廪食.能自给而止。”文帝接受了错的建议,乃“募民徙塞下”。这是史载汉代徙民实边的开始,时间为文帝前元十一年(前169年)。

2、武帝元朔二年春,“遣将军卫青、李息出云中,至高阙,遂西至符离,获首虏数千级。收河南地,置朔方、五原郡。……夏,募民徙朔方十万口。”(《汉书·武帝纪》)

3、“其明年(元狩二年)……乃募徙贫民于关以西,乃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汉书·食货志》)。

4、“其后(元狩二年)骠骑将军击破匈奴右王地,降浑邪、休屠王,遂空其地,始筑令居以西。初置酒泉郡,后稍发徙民充实之。”(《汉书·西域传》)。

5、“(元鼎六年秋)又遣浮沮将军公孙贺出九原,匈河将军赵破奴出令居,皆二千余里,不见虏而还.乃分武威、洒泉地置张液、郭煌郡,徙民以实之。”(《汉书·武帝纪》)。

让我们先从第一次徙民实边说起。刘光华先生在分析该材料的时仅拘泥于秦时徙民实边的情况而展开论述,没有对材料本身剖析;柳春藩先生则分析以后得出:“边地徙民除兼有守卫边地的作用外,与内地的自耕农相比,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接着他具体地分析认为:

第一,徙民主要是应募来的,所处的是“危难之地”,国家对他们给予种种优待。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不可能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

第二,徙民要长期在边地安家落户,生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开始时,国家给他们“冬夏衣、廪食”,等他们的生产能达到“自给”时,国家就不再给予了。

第三,不仅官府先前所“为室居,具田器”,成为徙民的私有财产,就是徙民在边地“自给”开垦的土地也成了他们的私田,如果不这样,能使徙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吗?

第四,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的设计精神来看,徙民当置于郡县乡里行政系统管辖之下。虽然晁错在疏中提到建立民防组织,但这种组织不是在郡县行政系统之外,二者是统一的。

其实,柳先生的上述分析,与史实不符者居多。

首先,我们知道的,汉代徙民实边的根本原因是了于军事的需要,所以政府给予被徙者以优待和在一定时期内免收或轻收地租剥削,是合乎当时形势的,它不可能象曹魏时屯田在农业发达区,有击破黄巾军以后得来的资业作为条件,一兴屯田,就可以征收租税。因此,单单以政府不可对徙民进行较重的地租剥削来否定其不是屯田,理由是不充分的,何况晁错建议免征地租只是在这些徙民不能自给之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