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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评奴隶社会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

2013-01-15

当前国内外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争论中,一些人的基本观点和二三十年代的特殊形态论相同。有的人则走得更远,如意大利梅洛蒂教授加进了一个马克思没有提到过的新成分——实行所谓“普遍农奴制”的“官僚集体主义”。他认为在一些所谓亚细亚或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如俄国、中国、埃及等,只有经过“官僚集体主义”,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并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污蔑为“官僚集体主义”制度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从古代世界历史的二分法传统,从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束缚中,彻底解脱出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古代世界各国各地区历史特点的具体研究,并进行实事求是的比较,以尽可能得以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而不是先验的结论,这样,才能有力地用历史事实来反驳特殊形态论。

同时,世界古代历史研究工作的继续深入,也要求打破二分法的传统,从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因为,随着考古发掘和古文字释读的新发展,一些过去很少甚至未为人所知的古代文明,例如欧洲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非洲的麦洛埃文化,西亚的埃勃拉古国,美洲的玛雅文化等,正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由于大量新的史料的发现和研究,一些过去认为是正确的结论,如古代东方社会公社长存、土地国有等特点,已被人们所怀疑和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采用二分法,将古代世界分割为古代东方和古典社会两个部分,再套上两个阶段或两种类型的模式,那就会削足适履,有碍于世界古代历史科学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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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翁贝托·梅洛蒂1978年9月在一次国际讨论会上的报告:《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主义和官僚集体主义》,见《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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