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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唐宋专卖制度变革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演变

2013-01-15

卖引额 定额 绍兴已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名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斤重(斤) 引钱(贯)

严州总额 5840 1003 6100 1037 5800 1276

建德县 1940 340 2100 357 1600 352

淳安县 500 85 缺载 缺载 1000 220

招徕商人,完成课额又成为地方政府的一大职责。商人利用地方官欲增加茶课的心理,邀求厚利,“或稍裁之(指减茶价),则批改文引,转之他郡。”官府为了招徕商人贩茶,往往“优假商人”,主动给商人一定的利益。如政和时陕西州县“招诱豪商,增价以幸其来,故陕西茶价,斤有至五六缗者。”⑧南宋时,在荆门军也有政府给商人让利的情况。商人买茶每斤180 文,若买劣茶,则不足百文。荆门军官吏为了招诱商人,“定价令民户每斤还五百三十文足。”商人的贩茶利率达194%至430%。政府收得引钱10700 贯,而商人得利31700 贯,远远高于官府。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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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二一。

② 《宋会要》食货三二之八。

③ 《咸淳临安志》卷九《交引库》曰:“(交引库)在太府寺内,印造茶盐钞引而书押于丞簿。”

④ 宋·施宿等纂《嘉泰会稽志》卷五《课利》。

⑤ 宋·刘文富等纂《淳熙严州图经》卷一税赋、卷二课利,卷三课利。

⑥ 宋·朱端常等纂《云间志》卷上《场务》。

⑦ 《淳熙严州图经》卷一、卷二、卷三《课利》。

⑧ 《宋史》卷一百八十四《食货下六》第4505 页。

⑨ 宋·洪适《盘洲文集》卷四十九《荆门军奏便民五事状》,《四库全书》台北影印本。

在宋代专卖制度中不仅是茶叶和食盐,酒、矾等专卖品中都体现了地方政府较唐代更多地参与管理,而专卖收入的分配上则更多地集中到中央的趋势。例如作为最主要的榷酒形式的官务酿造就是在州军和县分别设置都酒务和酒务,都酒务和酒务设置监官。课额较少的地方则由州县官吏兼管。监官有中央派遣的京官使臣,也有由地方举荐的官员。李华瑞先生将酒务监官的职责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约度每天酿卖酒数、以及酒类的品种;根据每天的卖酒数向州仓请所需原料;核算造酒成本;监督卖酒事宜;支付作匠、吏人、役夫工食钱;向州府申报酒帐;向通判衙门和诸库上缴卖酒钱等①。地方政府在其中担负着主要的管理职责。

北宋前期矾主要的方式是“各置官典领,有镬户煮造入官”,官府将其编为“镬户”,严格管理,垄断收购,但也间或出现官府煮造,批发给商人销售。熙宁初,“东南九路官自卖矾,发运司总领焉”,实行民产官购官卖制,即“无为军矾听民自鬻,官置场售之”。②“江淮荆浙六路矾依旧从人户取便赴官收买”。③此后,官卖与商销又有交替。宣和三年以后一直实行民制官购商销的榷矾制度。

南宋实行的仍然是民制官卖商销的制度,矾引由中央统一管理,给地方配发。矾的发卖由州郡官员负责,但必须得到中央给降的矾引。《宋会要》食货三四之七载:绍兴二年“虔、吉州临江军等处有见管白矾、青矾、土矾三十余万斤,州郡不敢擅行出卖。诏令榷货务据上供矾指数给降矾引,赴本路茶盐司出榜召人算请,其收到钱数发行在所属。”每个州县都有卖矾的定额,而实际卖矾数时常变化。如严州住卖矾引课额:④

时间 定额 绍兴巳未(1139 年) 淳熙十二年(1185)前后

州县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矾重(斤) 引钱(贯)

严州 1900 267 2140 288 2715 271.5

建德县 900 132 1000 144 1137 113.7

淳安县 200 30 400 60 414 41.4

《云间志》卷上《场务》也载,当地“住卖矾递年一千八百五十斤”。绍兴十年淮东常平司言:“楚、泗州市易务先蒙支降到矾钞引,各一千道,缘本处不是就便去处,是致无人承买。”常平司请求此处住卖矾引“改拨赴无为军昆山场招诱客算。”⑤出产青矾的潭州每年“印给三十斤例、四十斤例钞引,各三百副付潭州通判厅给卖”。无为军昆山矾场定额尤高。绍熙三年淮西提举茶盐司言:“无为军昆山矾场见管矾钞引止有一万余道,委是不多,乞接续支降三十斤例一等钞引二十万贯,降下本场应接给卖。”⑥

三、专卖领域中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

专卖制度具有为中央集权服务的意义这是毫无疑义的。西汉武帝实行盐铁管榷的最大原因就是当国家财政困难之时,富商大贾却“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⑦。由于当时尚未建立系统的商税制度,商人的财富并不能有效地转化为国家财政,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商人与国家还处于争利和对立的状态。所以汉武帝君臣明确提出“笼天下盐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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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与征榷》第七章,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二版。

② 《文献通考》卷十六《征榷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