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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盐的货币作用与折博制的发展

2013-01-14

这里,或者也应谈及民间贸易对于政府的盐代币的影响。唐朝由于上面谈及的铜钱等金属货币不足使用等问题,故不仅绢帛作为实物货币尚未退出历史舞台,且民间百姓在市场贸易中,也习于各种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特别是在边远地区。元稹《钱货议状》称:“自巴以外,以盐帛为交易;黔巫溪峡,大抵用水银、朱砂、缯綵、巾帽以相市”[①e]。政府将食盐取代货币及绢帛作为支付的手段,也明显带有这类易货贸易的特色。它适应现实需要,不仅易于且也不得不被百姓所接受。另外韩愈在《论变盐法事宜状》中即说到当时百姓以“见钱籴盐者,十无二三,多用杂物与米谷博易,盐商利归于己,无物不取。”[②e]可见百姓从来习于以物换盐,而这也正是政府利用盐充当媒介,实行折博进而均输的基础。因为政府可利用商人将所得物再行周转,换取所需的盐钱轻货,而这一点,无疑就是上面所说寓税于博的体现。

不过,盐的支付作用虽于唐盐法已有反映,但这与折博方式的运用毕竟还是两码事。唐后期以盐博米之类的作法不多,且亦有地区限制,这是由于如前所述的就场专卖制的实行给商人以贩盐自由,同时政府也比较容易从商销中获取所需物资,因此不仅飞钱使用受到局限,且折博方式也很难得到真正的运用与推广。

但进入五代以后,情况却有所不同了。五代中原地区的盐法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来的商运商销已转为以俵配制为主的官销。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所谓寓税于博,更加变成了强制性的交易。盐的定量配给进一步成为征摧赋税的手段,也可以看作是赋税之余的某种补偿。即以后唐开始普遍实行的蚕盐、屋税盐制而论都是如此。如蚕盐是发放给百姓养蚕和食用,按照户口或田亩定税;屋税盐制是依房产定税;均采取每年一度或二度昇盐,而后随两税征收盐钱的作法。其中放散食盐的数量与税额的多少无疑也有政府规定。所以,这种作法其实便是借配给食盐为名,而以赋税征收为实。它由百姓必欲得盐,从而不得不交纳赋税为实行基点,就实质而论,似乎仍可认为是折博精神的某种发展。清末张謇曾提出“引地始于〔后〕唐俵配之法。”[③e]其意大约主要是指食盐销界的划分。但如果从引钞产生这一角度而寻求它与俵配制的关系,其判断也是应当能够成立的。

在俵配制实行的同时,五代通过食盐强民取赋,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资治通鉴》卷291后周广顺二年(952)载:

先是,兵兴以来,禁民私买牛皮,悉令输官受值。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偿以盐;后晋天福中,并盐不给。自后唐明宗至后晋初,官府“有司”曾采取以盐直接收购牛皮的作法。较之唐代的纳绢代税而言,其“折博”的内涵已显得更加突出。

其次另一方面,是在蚕盐、屋税盐等官销俵配制方兴之际,商销受到极大限制,而“折博”一词也真正开始在诏令中出现。《五代会要》卷26《盐铁杂条上》载后唐长兴四年(933)诸道盐铁转运使奏盐法条令说:

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此条诏令将榷粜、折博二者并置,表明后唐在实行场院榷粜食盐的同时,已正式开展了折博分销。由于诏令规定折博之盐可于乡村“通私商兴贩”,因此它显然是面向商人而非同于榷粜的直接官销。商销的折博在五代正式出现应有其特殊的背景。五代食盐以官销为主,但城乡政策也有差别。就后唐而言,在属颗盐地界的农村,是实行以蚕盐为中心的俵配制;而在州府城镇地区,则除了俵散少量食盐(如实行屋税盐制)外,主要还是通过场院榷售,向百姓直接征收现钱。这两种针对城乡各自食盐需要及其特点所采取的不同作法,保证了中央政府对于盐利的垄断。但完全实行官销也势必会减少食盐销售中的弹性,特别是由于取消了商人的中间作用,不仅现钱绢帛等的来源必有所减少,且政府所需之特殊物资更得不到及时补充。盐法的均输作用被削弱了,折博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折博就榷商而言,与就场专卖是存在着共同处的。但两者之间复又有所区别,其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条件比后者更为苛刻。从唐五代乃至宋以后的情况看,折博的实行,往往附有政府对于所折钱物的特殊要求。除现钱外,又有米、绢、金银丝帛之属等等物资,因此它的均输作用体现更加明显。其次两者在是否现货交易的一点上也要求不一。唐代的就场专卖,虽无明文规定可以赊销,但实际上却不无存在。《全唐文》卷851杜牧《上盐铁裴侍郎书》即说到临平盐所在地区“土盐商”“情愿把盐,每年纳利”,从而被监院“追呼求取”,弄得“破散将尽”的情况。还有唐后期诏令中不断有对度支盐铁场监院,以及特别是对“场官招商所由腹内”钱物,因交纳者“身家已亡殁,或在贫穷,家业荡尽,无可征纳”和因逃亡未归而“虚挂得书”的情况给予“疏理减放”的规定。[①f]试问若无赊销,何来追逼商人债负及放免盐铁钱物之说呢?可见唐朝为了扩大食盐(也包括茶)专卖,对于赊销方式至少是限制不严,或甚至听之任之。《全唐文》卷82宣宗《受尊号赦文》曾要求对“度支盐铁户部三司茶纲,欠负多年,积弊斯久”的情况进行清理,内中便说到对“如是将茶赊卖与人,及借贷人钱物,若文贴分明的知诣实”者,要“即与帖州县征理”。可见赊卖其实是被允许的,而茶的赊卖,或者也可旁证于盐。但折博的实行便与此不同了。很难想象有着特殊的物资要求还会有所谓赊销,因赊销本身对这一要求无从保证。而事实上北宋的钞引制也要求商人先“入中”,不“入中”便无从折博,五代商人折博当然也同样是必须先“纳榷”而后获盐。从这一点上看,五代的折博已比唐代的就场专卖要严格。

另外五代已使折博成为商人从政府获得食盐的一个主要途径,并且商人折博的食盐与百姓从政府俵配的蚕盐都只许于农村贩卖而不许入城,由此可见商销受到极大的限制,这与唐朝盐商在纳榷后便可自由贸易已不能同日而语。五代朝廷日益实行严酷的禁榷制,官销也日趋绝对化。在这种情势下,折博作为商人经销前提的时机也就更加成熟。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与引钞制最有关系的折博专卖方式,是到五代方开始明确化的。

无独有偶,北方朝廷既开始实行折博,而南方也有类似于折博的“博征”。《资治通鉴》卷293周世宗显德三年(956)记载称:

初,(南)唐人以茶盐强民而征其粟帛,谓之博征。“博征”,勿庸说是既“博”且征。南唐占据江淮,在茶盐的出产方面自然优越。《通鉴》胡注谓博征为“言以茶盐博易而征其粟帛”,言下之意仍是说政府将茶盐作为专卖品博取所需而寓税其间。只是对象已不仅限于商人而是针对一般百姓,而且博征之物既有布帛又有米粮,对此宋人记事多有所及。马令《南唐书》卷4《嗣主书四》曰:

昇元初括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于官廪授盐二斤,谓之盐米。至是(指后周显德三年,即南唐保大十三年),淮甸盐场入于周,遂不支盐而输米如初,以为定式。此外龙衮《江南野史》也道:

又先主世不概括民产,自正斛上别输三斗,于官廪受盐二觔(斤),谓之盐米,百姓便之。及世宗克淮南,盐货虽艰,官无可支,至今输之,犹为定式。这就是著名的盐米博征之制。其中“别输三斗”、“受盐三觔(斤)”的作法在“博”的意义上仍较中原王朝的俵配制更为突出和直截了当。又上两书述制仅及南唐,但论其创行却要更早一些。《十国春秋》卷10即指出所谓盐米之制的创始者为吴汪台符,他“尝请刮定民赋、每正苗一斛,别输三斗,官授盐一斤,谓之盐米,入仓则有籴米。太和末,(徐)知诰使民入米请盐,即其法也。”所载博盐数额虽与南唐不一,但南唐的承制于吴是勿庸置疑的。另据其他记载,布帛的折征之制也不仅有之,且亦并非始于南唐先主李昇(徐知诰),而是始于唐末就已雄踞东南的淮南节度使杨行密。

《资治通鉴》卷259唐昭宗景福元年(892)载曰:

(杨)行密以用度不足,欲以茶盐易民布帛。掌书记舒城高勗曰:“兵火之余,十室九空,又渔利以困之,将复离叛。不若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足以给军;选贤守令劝课农桑,数年之间,仓库自实。”杨行密试图在淮南管内采取以茶盐与民交易布帛的作法来解决军用问题,被掌书记高勗劝阻,代之以“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之策,其意不过是改用茶与邻道相贸易通商。他的主张自然被接受,但这不等于杨氏的管内博征即被取消。相反,两者双管齐下,且据知布帛博征之策还一直推行到杨氏建立吴国之后。《新安志》卷2《夏税物博》条对此即是证明。

又有军衫布三千一百五十匹,亦杨氏时岁于民间以盐博之,每匹给盐七斤半,其后也以无盐,直令输纳。博征之布不仅有了官方规定的折盐之数,且已被纳入正税征收的轨道,由此可见此制行之久矣,吴与南唐可谓一脉相传,而其实行的最早时间又至少可以上溯至唐末。如分析个中原因,则与江淮地区商品经济的发达是分不开的。唐代在赋税方面早有所谓折征,而江淮地区在实行租庸调制的开、天年间就曾推广使百姓以布帛代租的“迥纳布”制度,沿海的青、楚、海、沧、棣、杭、苏等州更实行“以盐价市轻货”输司农的政策,体现了赋税征收制适应地区特点的灵活变通。以后刘晏盐法中以绢帛代盐利而加价优给食盐的作法,也可以说是这一灵活变通手段的继续和发展。吴与南唐的粟帛博征之制可能渊源于此。又如前所述博征虽主要面向百姓,但由于自杨行密实行“悉我所有易邻道所无”的政策,故此制实也波及商人。另外据《资治通鉴》266梁太祖开平二年(908)记载:

湖南判官高郁请听民自采茶卖于北客,收其征以赡军,楚王殷从之。秋,七月,殷奏于汴、荆、衰、唐、郢、复州置回图务,运茶于河南,北,卖之以易缯纡、战马而归,仍岁贡茶二十五万斤,诏许之。湖南由是富赡。

可知当时由南方小国政府主持的盐茶贸易或变相折征在东南广有市场。此中特别提到了回图务的设置。回图务或[走回](回)易务南北均有。南方除了湖南北等地马殷所置外,又有两浙[走回]易务。《旧五代史》卷107《刘诛传》载后汉乾祐中事,谓“先是,滨海郡邑皆有两浙[走回]易务,厚取民利,自置刑禁,追摄王民,前后长吏利其厚赂,不能禁止。”两浙属关越,吴越国王是被北方政权封为两浙盐铁制置发运等使的,且“滨海郡邑”又以盐茶出产为大宗。传中虽未言及吴越所置[走回]易务是负责何种买卖,但既“自置刑禁追摄王民”,故推测其与盐茶之类的贸易或征榷不能无关。近者郭正忠同志《宋代盐业经济史》曾有考证,认为北宋初淮盐政策沿袭后周柴荣,而柴荣的政策又因袭南唐。并据史料记载提出,早在乾德二年(964)七月,宋太祖就在“江北置折博务”,其地点恰在宋与南唐的边界地带,这不能不说与南唐地区曾行博征制不无关系。此外,他还提出专掌以茶盐等专卖品“折博斛斗金帛之属”的榷货务也是在宋太祖时即已在京师及东南一带成立。这类榷货务与上述回易(图)务在业务上是否有相通之处尚值得研究,但宋初折博制的推广不仅与南唐曾行博征,而尤与五代以来南北方(特别是南方)商品经济的活跃有关却是不争之事实。从这里出发,则自唐五代而至宋初折博制发展的大体脉络也就可以清楚了。

弄清了折博制的发展脉络,我们便知道它与飞钱同样,都是专卖制之下的产物。它们是一件事务的两个方面。所不同者,不过是飞钱可以认为是盐茶作为商品刺激货币制发生变化的结果,而折博却更多地体现了唐宋社会变革之际,封建政府将食盐用于均输--某些时候甚至是取代货币而使用的特殊意义。尽管在实物货币尚未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折博方式往往还带有易货贸易的痕迹与特色,但它的出现毕竟反映了商品关系的发展,及其对于封建货币与税收政策的渗透。

折博作为专卖手段,虽然开始于唐代,但自五代至宋初方有较普遍的实行。它与飞钱变相结合为引钞,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的。这一过程,体现了唐宋专卖制本身由量到质的变化。在折博方式初出现的唐代,食盐专卖以商运商销的就场专卖制为主,折博只是某些地区或某种情况下的便宜之策。但到了五代北方,由于商销已转变为以俵配制和场院榷粜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官销,折博也发展为一种正式的分销,且被作为官销之余的配合与补充。在南方南唐占据的江淮等地,则是适应长期以来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特点,有了折博与正税征收相结合的博征。这两种作法,或将抑配掺杂于商品交换之中,或作为苛刻条件面对商销加以限制;均一方面反映了封建专制统治与商品经济关系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封建政府本身对于商品经济规律的认识、利用程度的加深,以及对这一经济形式本身的参与、控制及管理的强化。而这一点,也正是汉唐以后,封建专卖制不断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飞钱的出现与折博制的发展提供了我们对于唐宋专卖制的递进乃至整个社会变革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可能性。而在进行有关探讨之后,所要提出的结论便是:由于上述递进与变革,使折博的实行于五代以后不仅已有了日益广泛的社会基础与明确的内容前提,且作为专卖制中一种官商交易的新形式被逐步确立下来,为宋代钞引制的最后实行奠定了基础。

①a 《文献通考》卷9,《钱币二》。

②a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①b 参见《唐会要》卷89,《新唐书》卷54。

②b 以上引文并参见《旧唐书》卷48《食货志上》。

③b 参见章如愚《山堂群书考察·后果》。

①c 《大学衍义补》卷28《山泽之利(上)》。

①d 《韩昌黎集》卷40。

②d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

③d 《新唐书》卷52《食货志二》。

④d 《元稹集》卷38。

①e 《元稹集》卷34。

②e 《韩昌黎集》卷40。

③e 《皇清续通考》卷39《征榷一》。

① f 参见《全唐文》卷66、穆宗《南郊改元德音》、《登报德音》,同书卷85懿宗《即位赦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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