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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2013-01-14

7.由于登记的就是编户的私田。“露田还受”就没有字面上的意思。规定的真意是遏止指占土地,也是要编户如实申报人口,做到“力业相称”。当然,“土地还受”也不会是凭空想出来的。北魏早期由部落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可能实行过类似“村社”性质的土地分配制度,对掠夺来的“新民”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大概也属于此类性质的措施。“露田还受”规定估计是仿自早期的村社土地制度,但只沿袭了形式而无实际意义。

8.“式”有“法”、“样”等意思。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中,“式”取“样”的意思。当然“法”也有“式”。西晋“品式”制更加流行并进一步加以规范,法、令、式区分清楚,一般事务,即所谓的“常事”,有“品式章程”。北魏的户籍式,脱胎于人口土地登记法,但北魏不称其为“法”而呼之以“式”,大概就是因为按照“丘井之式”编造户籍,登记人口土地,每年一次,已作为一种“常事”来看待了。

9.“户籍样”制北齐沿袭下来,但有了改变。

北齐是一个军事统治政权,主要社会支柱是出自原北魏“六镇”的鲜卑军人或鲜卑化了的军人,他们有着浓厚的“反汉化”情绪,不关心维护汉族土地主的权益,如土地私人所有权等。原曾生活在“六镇”地区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下,如垦田制、限制土地卖买数额制、军户世袭制、禁止迁徙以及政府的实物救济制等等,他们把北魏的“均田”诏令首先视作土地法。更主要的原因是。北齐政治统治的首要目标是掠夺人口和和土地,它需要一种土地法令为此目标服务,北魏“均田”诏令中有垦田法的内容,也有涉及土地的附属条款,北齐利用它们,有时还故意加以曲解以作为实行政策的依据。例如,天保八年北齐“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范阳宽乡以处之(百姓惊扰)”。这明显是歪曲北魏的规定,用此作为强制迁徙的手段。北齐还增订一些土地法令。迁邺之初,高欢仿效北魏孝文帝迁都故事,赐“职分田”给迁邺的鲜卑军人。天保年间又“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然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伎宠之家。”河清三年,北齐在重申基层组织制度和课役制的同时,又颁布了增订了更多内容的土地法令,规定:“京城四面,诸坊外,三十里内为公田”,“授与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已下,逮於羽林武贲”;“畿郡”则授与“华人官第一品已下,羽林武贲以上”;又规定: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这项规定也是在“均田”名义下的户籍样,与赋役规定,“老、丁、中、小”的年龄规定连在一起颁布,带有赋税品式的色彩,但“均田规格”作了更改,一个丁男应均得的土地改为一百亩,不再使用“正田分”等术语,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须种五十棵桑,为“桑田”,八十亩为“露田”,人死还官。这显然是把北魏“均田令”中的两种户籍式、两种均田规格捏合在一起,而以“府户”的格式为主。这种修订是可以理解的,北魏“府户”的社会地位较一般编户低下,其“户籍样”带有歧视性,军镇体制堕坏时期户籍样作了修订,但大的框架未变,丁男的“正田”仍只有二十亩,还是有两种“户籍样”。以“六镇”军人为支柱的北齐自然不肯让这种局面长期继续下去.

但这项规定还有另一层含义。它把丁男应均得的土地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卖买,人死不还官,沿用了“桑田”的术语,规定须种五十棵桑为“桑田”,即用种桑表明土地为世业田。这大致是借用了北魏对“初受田者”的均田规定。余下的八十亩称“露田”,不能卖买,人死后须还官。是“在还受之限”的土地,上面不种桑。表面看这似乎是沿用了北魏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而实际却是一大变改。北魏一般编户每丁所受之田,如果是国家均给的荒田(露田),则不许卖买,如果是用私田(桑田)充抵的,则不受卖买限制,人死也不还官。北齐的规定不区分八十亩土地是国家均给的荒地还是人户的私田,“露田”的含义变成了“在还受之限的土地”,不种桑,“不栽树者为露田”,也就是因为它“在还受之限”。这就是说编户中每丁最多只能卖二十亩土地。这是对所有编户实行土地卖买数额限制。北魏不限制一般编户的土地卖买,北齐限制。这一变改除了表面浮现的原因外,还有更深刻的社会历史根由。当然.限制主要是防止人口逃匿,实际上难以做到,《关东风俗传》说:“露田虽复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表明规定难以贯彻,但限制的规定是明确的.

北齐处在社会动荡时期,时有招募流民的举措,此规定也许亦可作为安置流民时的依循。《关东风俗传》:“比来频有还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暂还,即卖所得之地,地尽还走,虽有还名,终不肯住,正由县听其卖帖田园故也。”说明北齐对“招慰”来的流民分给了土地,但从“卖帖田园”、“地尽还走”的记述看,可能最多给二十亩土地而不是一百亩。当然,也许还另有“还人之格”。

总之,北齐把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当作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法列入“田令”而不再使用“式”的说法,户籍仍然有格式,但北魏重视这种形式方面的规定,北齐不重视。

10.隋“遵后齐之制”,唐又沿袭隋,户籍依旧有“样”,格式如北齐,但对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一如北齐称之为“田令”而不用“式”的称呼,“均田”规定仍然首先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法。特别是唐代,《田令》内容广袤,许多规定显然还参照了北魏的“均田”章程,有对官吏的“职分田”、“公廨田”的规定,官品占田规定(官品式),一般编户的“均田”规定,亦即土地的按“样”登记,土地卖买限制的规定。还有对土地的继承、转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屯田规定等,但户籍格式却简化了许多,每丁的一百亩土地明说划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桑田”、“露田”等术语已基本上不再使用。土地划分是任意的,明显只是控制土地卖买、控制人户逃匿的措施。户籍上只登记每户土地的“应受田”数,“已受田”数(实有数),永业田数和口分田数,不再分别写在每个丁和妇女的名分下,“赋税品式”的色彩大为退色。近代在敦煌发现的唐代户籍(残缺),从武则天圣历三年,经“天先”、“开元”、“天宝”,直到“大历四年”,都保留了上述的户籍格式,但到“大顺二年”的户籍上,就只剩下实有土地的数目,“应受”、“已受”、“永业”、“口分”等项目都取消了。户籍格式上的“均田”色彩、“丘井之制”的色彩和“赋税品式”的色彩已脱落殆尽,只不过每户土地数前还有“都受田”的字样,算是留下的历史遗迹了。

11.北魏太和九年的诏令是在“均田”名义下的人口土地登记法,这在当时是清楚的,未引起什么误解,这年十月已根据法令进行过一次核查。但到了北齐,北魏均田令被当作土地法,这影响了当时写北魏历史的魏收。在《魏书·李孝伯附李安世传》中,魏收叙述了李安世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建议,随即评论说:“后均田之制起於此矣!”似乎魏收认为北魏的均田令等就是按照李安世建议的“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使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来解决土地的占有和开发问题。而实际上,北魏是以解决土地纠纷为契机来进行人口核查。土地登录也是为了核查人口,魏收未能看到这一点,至少未能明确指出这一点。《魏书》记录了太和十年十月颁布的立三长的诏令以及太和十四年宣行“丘井之式”、核查人口的诏令,却没有清晰地叙述过“丘井之式”形成的过程。不过“均田制”一词魏收也可能是借用的,“均田制”汉代已使用,《汉书·王嘉传》:“诏书罢苑,而以赐贤二千余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这里说的“均田之制”就是限田法。北魏未使用《均田制》的概念,使用“均田”。就是按“均田规格”登记土地。《魏书·南祖纪》:

冬十月丁未,诏曰……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民田”就是核查人口土地,不是也不可能是去分配土地。这里,就直接把核查土地称之为“均田”。

隋代也这样使用“均田”一词,《隋书·食货志》:

时(隋开皇十二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竞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就是调查全国土地占有情况,不是均分土地。把土地核查称之为“均田”,隋以后也还有这种情况。

看来,魏收说的“均田之制”也未必就是指分配土地。魏收记述了李安世的具体建议:“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屑今主”。这个办法有利于已形成的实际情况和稳定,而不是有助于均衡占有土地,更不是均分土地。魏收既然知道李安世的具体建议,就不大可能把“力业相称”的原则理解为均分土地。当然,魏收含混其辞地使用“均田制”这个术语。没有阐明“力业相称”的真实意思等等,对后来了解历史起了消极作用。

但是到了唐代杜佑写《通典》就出了大错。“均田”被照字面意思解释为分配土地的法令。不了解汉代以来的“品式”制度,杜佑把西晋《户调式》中装饰“户样”的“占田”、“课田”等形式方面的规定当作土地制度写进了《通典》的《田制》,又把北魏的“均田”诏令以及北齐、北周、隋直到唐开元年间的《田令》统统罗列於《田制》篇中,认为这些都是国家分配土地的法令。在录述了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后,《通典》指出:“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踰汉成、哀之间”。在北魏均田令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后又加注:“职分田起於此矣”。其实,“职分田”起於北魏迁洛,魏孝文帝给迁洛的鲜卑军人“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秩”,北齐沿袭又加以规范,和北魏宰民之官的“均田品式”无关,也说明杜佑确实不懂“品式”制度。

元代马端临写《文献通考》,继承杜佑写书的方法和基本观点,进一步把北魏的“均田”解释为均分“荒地”的法令:

观其立法。所授者露田,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意桑田必是人户世业,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树,则似所种者皆荒闲无主之田,必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则固非尽夺富人之田以予贫人也。

马端临的这一倍受后人称赞的解释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