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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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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户籍样、田令和“均田制”

摘 要:北魏太和九年颁布的所谓“均田”令,是人口土地登记法。其后,修订成一种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样式一一“丘井之式”。北魏在以“六镇”为中心的西北边疆地区实行过垦田,颁布过垦田法.它也是这一地区“府户”的户籍样,后来增添进了“丘井之式”。北齐继承了户籍样制度,把北魏两种户籍样混合为一,并把规定当作土地登记和管理法归人《田令》。隋、唐沿袭北齐之制.治史者不了解源自“品式”的户籍样制度,不了解北魏有两种户籍样,把“均田”误解为均分土地,制造了“均田制”这一错误的概念。

关键词:均田;丘井之式;户籍祥和两种户籍样;垦田法;田令;均田制

1.公元四八四年,北魏给事中李安世向朝廷写了一个上疏,陈述了北方稍事稳定后外流人户回迁,重新开发和占有土地的情况。其中,“强宗豪族”通过.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指占土地,从而也引起了不断的土地纠纷。为了阻止“指占”,上疏建议土地的占有和开发应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即占有土地的数量应和拥有的劳动人手的数量“相称”,而“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李安世的建议受到北魏政府的重视,因为采纳这一建议不仅是遏止“指占”,解决土地纠纷,稳定社会秩序,还意味着贯彻“力业相称”的原则,核查编户的人口和土地.而这对当时力图建立“正常的”统治秩序的北魏政权来说是适宜和必要的。因此,北魏很快就在公元四八五年制订法令,进行人口和土地的普查与登记。法令宣称要按照一定的规格“均给天下民田”,“还受以生死为断”,即按人均田,人死土地归还国家,但均给的是“露田”,即荒田,人户的“桑田”,即私田,“不在还受之限”。如果没有荒地可资均分或不愿去领垦荒地,则须用自己的私田来充抵国家规定均给的数额,只是用来充抵的土地仍是人户的世业,人死后并不交官。换句话说,这只是在形式上表明国家均给了土地。显然给所有的民户均分荒地,既不可能,也无实际意义,法令的真实目的不过就是要民户如实申报人口和土地,它其实应称为“人口土地登记法”,只不过登记的方法蒙上了一层“均田”的色彩。北魏在这年的十月曾进行过一次人口土地核查,核查的重点大概是回迁的“新户”,但收效可能不大。在这次核查中也许连带处理了一些土地纠纷问题,由于未留下资料的原因,对此无法作确切说明。

2.太和十年以后,北魏采纳李冲的建议,立三长,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并进行赋役制改革.将原先按户分等的“九品混通”方法改为按每户的人丁数(以“一夫一妻”为一个标准单位)来征收。这就更需要严格核实编户的人口,特别是丁口的数目。配合这一改革,原先的人口土地登记法被修订成了一种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编制的格式,即所谓的“丘井之式”,原先的“按人均田”改为“按丁均田”,土地应登记在须要向国家纳税服役的“丁”(以及妇女)的名份下。在户籍上,每个丁以及妇女名下都有两个土地数额:一个是形式上的、理论上的,即国家“应均给的”、一个丁男(和妇女) “应具有的”土地数,也就是所谓的“正田分”,数目为四十亩。这个数目符合北魏太和元年“一夫制治田四十亩”的诏令,“正田”一般要加倍均给,达到了八十亩。这个数目就接近了“一夫百亩”的所谓“井田”古制了;另一个数目是编户私有土地分别划在丁男(妇女)名下的,但在形式上这土地是国家均给的,土地是划在丁的“正田”份额内的,视之为国家已经均给的土地。按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政治经济观点,编户的私有土地也可以说是国家“先前”均给的。只不过允许其为人户的“世业”,可以卖买,可以传给后代罢了。这样,从户籍上看似乎是实行了所谓的“丘井”古制。既然国家按“丘井之制”均给了土地,国家向编户征收“租、调”,就是有道理、有根据的了。作为编户造籍的“样”一一“丘井之式”,既为了登记人口和土地,也为国家赋税征收作了注释,蒙上了一层“赋税式”的色彩。北魏在实行三长制,推行新税法的诏令中,强调“井乘定赋”、“丘赋之术”,已透露了这层意思。如果说李安世的建议以及太和九年的人口土地登记法,重点指向回迁的“新户”,可能受到南方“土断”法的影响,那么制订带有赋税品式色彩的“户籍样”显然沿袭了两汉魏晋以来的“品式”制度。“式”即“样”,西晋就有“户样”(“户式”)、赋税额样、官品样等等。作为“户籍样”的“丘井之式”用来登记人口和土地、登记土地主要是为了如实地登记人口,这在《魏书·高祖纪》里有明确的记载:

(太和十四年)十有二月壬午,诏依准丘井之式,遣使与州郡宣行条制,隐丁漏口,即听附实,若朋付豪势,凌抑孤弱,罪有常刑。

3.北魏在以“六镇”为中心的西北边疆地区实行过垦田制,制订有垦田法。主要内容是一个男子可以“均得”二十亩土地,三年内垦种完毕,土地就成为该男夫的“世业”,但国家限制了其土地买卖的数额。垦田制是北魏为维持“军镇”制度,稳定西北边疆军事管理体制而采取的一项措施,主要对象是戍边的士兵和配谪来的罪犯。垦田令还有另一个功能,即作为西北军镇区“军户”(“府户”)的户籍编制格式。“府户”是世袭的,不能随意迁徙,其户籍也是专门的,“户籍样”与一般民户的不同,也许那也就是“府户”的标记。随着垦田制的废弛,垦田法实际上就只剩下作为军事管辖区户籍编制样式的功能了。垦田令后来增添进了“丘井之式”,其原因可能就是因为它也是一种“户籍样”。现存《魏书·食货志》里的所谓“均田”诏令,说是太和九年颁布的,其实不仅是太和十年后修订成的“丘井之式”,而且又包含了后来增添的“府户”的户籍样,即关于“诸初受田者”的那些规定内容。不知道增添的时间,但增添时要和“丘井之式”傲文字上的协调。文字协调做得草率,留有不协调的地方,使得增添的痕迹十分明显,这反倒提供了认识问题上的方便。

4.在制订“丘井之式”时,北魏还仿照西晋的“官品式”,拟制了“宰民官吏”的“均田品式”。

5.这样,现存《魏书·食货志》里的“均田”诏令就包含了三个“式” (样): (1)一般民户的“户籍样”(“丘井之式”):丁男“正田”四十亩、“倍田”四十亩,妇女减半,妈婢依良(麻乡丁男别给“麻田”十亩。妇女减半,奴婢依良)。 (2)“府户”的“户籍式”:男夫“正田”二十亩,宅园地一亩。 (3)宰民官吏的“均田品式”: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郡丞六顷。

西晋的“官品式”(一品占田五十顷……九品十顷)也是“品式”制的体现。各品所占的土地数额只是每一官品的“格”和“样”,并无其它实际意义。“均田品式”亦如是。写进“均田”诏令只表明对所有臣民都实行了“均田”,都作了安排。

6.土地登记在户籍上,这是北魏的首创,西晋以来户籍上并不登录土地。要按照“丘井之式”登录,就须对一些情况和问题作出说明。“丘井之式”中,“式”本身的条文很简单,其余大都是说明性的条款,例如:(1)规定造籍在正月,一年一造籍:“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2)土地登录的程序等:先登录在“正田分”下然后才登在.倍田分”下。户内每个丁和妇女名下都须填写有土地,即使土地很少也要这样填写,尽管不强求均等。(3)说明如果登录的就是编户的私田(桑田),这土地仍为编户的私产,人死不归公。这是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护,虽非创新,也不是专门的、独立的法规,只是注解性的条款,但由鲜卑拓拔族建立的北魏政权来重申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护仍具有意义,表明北魏力图稳定社会秩序.扩大统治基础,争取汉族土地主.首先是大土地主的支持。这出现在“汉化”时期不是偶然的。(4)规定:“诸远流、配谪、无子孙及户绝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绐之间亦借其所亲。”这是对无主荒田中的“特殊部分”作的特别规定,属于附加条款.说明性条款。在古代,开发和占有土地,土地私人所有权和继承权总是最有力的手段。李安世上疏中说,强宗豪族在指占土地时“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说明使用的就是这种手段。上述规定,对此也肯定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