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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汉代庶民地主经济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

2013-01-14

(二)租佃关系与实物地租得到推广,特别在庶民地主的豪民中,租佃关系多有发展。如据(史记.酷吏传)曰:宁成获罪罢官之后,"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汉书.黄霸传):黄霸"淮阳阳夏人也。以豪杰役使徙云陵"。颜师古注日:"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又<汉书。王莽传上)云:"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师古注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当时除豪民、富商实行租佃制外,国家也实行过租佃制,如"假民公田",即是例证①d。可见,至西汉中期以后,租佃关系已不能再说是"个别例外"的了,此为史界所公认。汉代的庶民地主,拥有土地后,除少部分自己经营,利用雇佣劳动和奴婢进行生产外,绝大多数是将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的。当时的租佃关系,称谓不一。有时统称"役使",所谓"役使数千家"、"役属数百家"、"役使贫民";有时则称为"假",所谓"假贫民",即将土地"租赁’’给贫民耕种。不论是"役使"、"役属",还是"假"、"租赁",都反映了一定的隶属或依附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了占有租地农民的剩余劳动,而实现地租。马克思说:"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②d就是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当时的地租率或剥削量问题,据(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之言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注引如淳曰:"十税其五。’’师古曰:"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也。,’说明地主与佃户"中分其产"是基本的剥削方式,剥削量是对半分成,而地租形态为征收实物。(三)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向广、深方向发展。武帝后,由于土地集中、"赋役繁数"、天灾人祸等原因,自耕农纷纷破产,流民问题相当严重。例如: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①e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比岁不登,民匱于食,流庸未尽还。"②e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民众久困,连年流离,离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③e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关东困极,人民流离。"④e鸿嘉四年(公元前17年),"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⑤e哀帝时,"……岁比不登,天下空虚,百姓饥馑,父子分散,流离道路,以十万数"。⑥e此种情况累见史册,这使很多直接生产者"因无以为生"而转化为依附民。当时依附关系的形式,除了招纳"流亡"、"逋流"外,主要是役使"客"、"宾客"和"徒附"等,依附关系的发展显著加快。

二、庶民地主经济与贵族、官僚地主经济的异同

两汉时期,庶民地主经济与贵族、官僚地主经济相比较,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相同之处。这就是:(1)他们都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如:"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干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⑦e但由于种种原因,又"田无常主",土地所有权处于运动、变化状态;(2)他们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征收实物地租。直接生产者不是被分予份地的农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农民;(3)他们都使用大批奴婢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如:"王卓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①f张安世"家僮七百人。"②f马防兄弟"奴婢各干人以上"③f。刘康"奴婢至四百人"④f。这些庶民地主和官僚地主,均把奴隶制作为残存的经济形态保留着。农业、手工业诸部门使用大批奴婢生产,客观上恶化了农民的劳动条件,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巩固了封建经济的存在。但是,必须指出,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制经济,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异,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即在"共性"之外,有它的"个性"。

首先,拥有土地的来源与途径有别。庶民地主获得土地的正常秩序是靠经济手段、以资购买。他们没有政治地位,不享有特权,只能凭借经济实力,投入一定的货币财富而得到土地。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说:"王卓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豪民所拥有的大量土地,所谓"膏田满野"、"田亩连于方国"。⑤f一般也是通过购买所得的。当时,土地所有权日渐深化。荀悦说:土地可以"买卖由己"。⑥f在土地买卖频繁的基础上,因而也就形成了地价。据(四川郸县犀埔出土的东汉残碑):地价不等,每亩有二千钱、一千六百钱、一千钱、五百钱者。<居延汉简)中的地价,大约在每亩二千多到百钱之间。而(汉书。东方朔传)、<汉书.元后传)、(潜夫论.实边)等材料,则有亩价"一金",即万钱的记录。这主要是因内郡、边郡及土质良恶乃至时序之差,影响到地价高低悬殊之故。当时不仅有核定地价的经验,而且土地买卖的双方,需共同订立"地券"或"契约"。事见东汉建宁二年(公元169年)<怀县王未卿买田铅券)、建宁四年(公元171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熹平五年(公元176年)<广武乡刘元台买地砖券)、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平阴县曹仲成买田铅券)、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河南县王当买田铅券)、光和五年(公元182年)(蒲阴县刘公砖地券)、光和七年(公元184年)(平阴县樊利家买田铅券)等①g。这些"地券"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民间进行土地买卖的情况。庶民地主买田也当如此。它要想获得土地,同样得依照土地时价进行购买,此当无疑。同时我们从中发现,其时的土地买卖业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表现在:于土地买卖的过程中,一般都有双方的亲朋作"中间人",买卖成交后,在"地券"中尚须写明买卖土地的时间、买卖双方的姓名、田亩方位、面积、地价、中间人以及其他共同商定的有关款项。双方各自有了这一土地所有权的主要证明,即"地券"之后,还要"过户"报官,以示卖主已将自己的土地(含田租)转移出去;使买主的土地获得法律保障等。通过买卖程序获得土地所有权,这既是土地商品化、资本化的标志,也是我们认识庶民地主经济特点的一个关键。因为庶民地主,只富不贵,他不可能享有各种特权、使用非经济手段,而只能靠自己的资财拥有土地。只要土地买卖按正常秩序得到了合法的承认,"田即为庶人所擅"②g。但贵族、官僚地主则不然。他们"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有条件"因其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①h。尽管他们之中不排斥有买卖土地的情况,但其土地来源,却主要是通过赏赐或凭借政治暴力强占。汉政权对贵族、官僚地主赐田的记载多有。如:武帝曾赏赐其姊"奉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②h。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赏赐给苏武"钱二百万,公田二顷"③h。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赐董贤二千余顷"④h。贵族、官僚地主直接使用政治暴力掠夺民田者也甚普遍。如:汉初,丞相萧何"强买民田宅数千万"。⑤h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淮南王"王后萘、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⑥h。成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⑦h。东汉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⑧h这些都是人所熟知的事例。这集中说明,贵族、官僚大地主的形成是同权势和暴力分不开的,明显地反映了权力、特权和土地的结合。他们可以无视"地价"和公平买卖的"契约"、"地券"。两汉的文献、考古资料中,没有或极少发现贵族、官僚购买土地的"地券",不是偶然的。过去我们在讨论土地兼并的方式时,往往不太注意地主阶级中的阶层及前后时序差别,对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土地兼并方式,统论其以政治手段为主,抑或以经济手段为主,显然难于具体阐明地主制经济的这一性质特点。

再者,在分配上存在差异。庶民地主与佃户对半分成的地租收入,有个再分配的过程,即必须拿出一部分地租向国家上交"什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田租(地税)。例如:一个地主拥有100顷的土地出租,假若亩产量以2石(小亩)计算,全年总产量是2石×10000亩=20000石。地租率为十税五,岁收租谷:

20000×5/10=10000石。又田租"三十税一",除去20000×1/30=667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