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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敦煌归义军赋税制的特点

2013-01-10

P·3875背《丙子年(976或916年)修造及诸处伐木油面粟等破历》(13)62—63行:

粗面五斗,油半升,氾都知、郎君、张乡官等三团拽锯人食用。

67—68行:粗面四斗,粟一斗,第六日张乡官解木人夫食用。

74—75行:粗面一斗,油半升,罗都知、翟都头、张乡官等三团解木人夫食用。

本件文书中还有张都衙、阴都衙、曹都衙等。

当然,归义军时期乡下仍设有里,里正仍然还存在。如敦煌研究院藏《归义军衙内酒破历》(14)5—6行:

十九日,寒食座设酒叁瓮,支十乡里正纳毬场酒半瓮。

S·1366《归义军衙内油面破用历》(15)35行:

二十一日,准旧十乡里正纳毬场胡饼四十二枚,用面二斗一升。

由上所述可知,里正作为一级基层官职虽然仍存在,但未见到人名和具体职责,已经成了一种虚衔,和唐前期的乡官相似。

综上所述,归义军时期乡、里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政权中的重大事务都由乡官处理,乡官成了归义军政权的重要官职,和唐前期形成了显明的对比,这对我们探讨唐宋基层政权的变革具有重要的启发。

三、赋税的征收由“某头”负责

前已述及,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以乡为单位征收,乡下虽仍设有里,里正也仍然存在,但已成了虚职,不负责具体的事务。那么,以乡为单位征收的赋税,难道是由乡官或知乡官亲自征收吗?从现有资料所见,并非如此,而是由“某头”负责的。

P·3236号《壬申年官布籍》是以乡为单位征收官布的簿籍,其征收方式是由“布头”负责的,即将若干户约250亩土地合计起来征收官布一匹,由“布头”负责征收。该文书共有“布头”19人。79户的土地分布在19个“布头”名下。每位“布头”名下都是“计地贰顷伍拾亩,共布壹匹”。P·4525(8)《官布籍》与P·3236号文书一样,也是每250亩地征收官布一疋,由“布头”负责征收。ДX1405、1406号《官布籍残卷》也是由“布头”负责征收官布,只不过征收的标准不同,即“计地叁顷造布壹疋”。

柴的征收则是由“枝头”、“白刺头”负责的,如罗振玉旧藏《年代未详(公元十世纪前期)沙州白刺头枝头名簿》就是由“枝头”、“白刺头”负责交纳税柴的名簿。其中每一 “白刺头”名下共有三人,“枝头”名下共有五人,即由三人或五人组成一组,由“枝头”、“白刺头”负责征收,或带人去刈割白刺、砍伐树枝。

税草的征收虽然还未见到负责征收的“草头”,但P·2856背《景福二年(893年)纳草抄录》中,在纳草人名下有一“下”字。堀敏一氏指出,这里的 “下”字,“表明此人为数位纳草者之代表”。(16)这种解释应是正确的,我们认为,这里的“下”可能与“布头”、“枝头”、“白刺头”相似,是征纳税草的负责人。

以上所说的 “布头”、“白刺头”、“枝头”等,并非是乡司下的办事人员,也不是里正的翻版,而是一般的百姓。他们也是纳税人,只不过临时负责征收有关税种,这是归义军政权以乡为单位征收赋税时,为征收方便、整齐,而临时指派的负责人。

这种由 “某头”负责征税的作法,在有些力役征发或临时派役中也被运用。如P·3231《癸丑年至丙子年(974—976)平康乡官斋籍》(17)和P·4693《年代不明(公元十世纪)官斋籍》(18)中就有“蒸饼头”、“餬饼头”、“食布头”、“生菜头”、 “煮菜头”、“净菜头”、“磑面头”、“押油头”等。这些“头”就是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他们所领的人员大多3—5人,相当于临时指派的组长。

由上所论可知,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征收是由 “某头”负责的,其“头”既是某一纳税小组的负责人,又是纳税人,这些负责征税的 “某头”是为了征税方便、顺利、及时而临时从纳税人中选派出来的,他们并非是乡司官员,而是临时承担乡役的任务。

四、赋税制度既与中原王朝的制度有一致性,也有自己的特色

以上我们对归义军政权的赋税特色,即以土地为据,以乡为单位征收,由“某头”负责等进行了初步勾勒。通过探讨可知,归义军政权的赋税政策由三方面构成:

1、与中央王朝的制度有一致性

唐王朝自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其赋税就以“资产为宗”,征收的内容为钱、物两大部分,当然,作为田亩之税的“物”,除“斛斗”外,是否还包括税草等,还可讨论。两税以资产为宗,在传统的农业生产中,资产主要是土地,而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以土地为据,主要就是以中央王朝的政策为依据。归义军政权除极短暂的张承奉“西汉金山国”外,它都是作为一个“藩镇”而存在,一直和中央王朝保持着联系,并且与其他的藩镇一样,在中央设有“进奏院”,奉中原王朝正朔,请求中央王朝颁授旌节等。赋税制度也以中央王朝的制度为基础,如归义军政权建立时(851年),唐中央王朝也实行了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归义军政权也自然遵循唐王朝的政策,既没有实行唐前期的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也没有实行吐蕃政权的突税制,其赋税征收以土地为据。

2、继承了西北地区的传统

归义军政权的赋税政策,既保持了和中央王朝的一致性,又继承了汉代、麹氏高昌、唐代西州、吐蕃的遗绪,如税草,唐王朝自唐初以来就开始征收,但各地并不平衡,而西北地区山高路远、沙漠戈壁的自然条件,就决定了交通、通讯、驿站等全是陆路,大批的驿马及运输牲畜,都需要大量的草料,因此,在居延汉简、吐鲁番文书中,就有许多税草征收、使用的资料,而归义军政权将税草作为赋税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继承了西北地区传统的体现。另如,由“某头”负责征税,也与麹氏高昌、唐代西州的情况相似。

在唐代西州,就有“刺头”、“緤头”、“堰头”、“作头”、“匠头”、“甲头”、“槽头”、“保头”、“团头”、“队头”等。这些“头”和归义军时期的“某头”相似,他们既是某一方面的临时负责人,又是纳税人,如 “作头”的名字也出现在“作夫”中,“作头”应是劳动现场“作夫”的领导人。“匠头”、“保头”等与“作头”相似,都是临时选派的负责人。而“刺头”、“緤头”又与“作头”、“保头”等一样,是为了税收征纳的顺利而从纳税者中选出来的,他们自身也承担着交纳赋税的义务,同时还承担接受其集体成员的交税,并将其汇总上交的任务。(19)

3、自己的创造和变通

归义军政权的赋税政策,除与中央王朝保持一致,继承西北地区的传统外,还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创造和变通,如唐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征收钱币和斛斗。归义军政权虽然与中央王朝保持着一致性,赋税制度也以土地为据,但并没有征收钱,在交换、买卖中也没有使用货币,而是将布帛、粮食等作为价值尺度,实行物物交换。另外,作为两税征收依据的资产,虽然主要是土地,但还包括动产和财富,而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征收,并不是以资产为宗,而完全是以土地为据,就是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的变通。

总而言之,通过归义军政权赋税制度的探讨,使我们认识到:归义军时期的经济发展虽有一些特殊性,但在发展趋势上却与中原王朝相一致,由此可以从一个侧面认识唐后期五代宋初经济制度的传承与演变。另外,由于唐后期五代藩镇割据,战争较多,中央王朝自顾不暇,实录不全,后代的修史者所凭借的实录有限,从而使这一阶段的史料稀少,记载零乱。而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正处于这一历史时期,因此利用敦煌文书,通过对归义军赋税制度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研究唐后期五代的经济史。

注释:

(1)详见拙文《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地子”》,载《历史研究》1996年第3期;《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待刊;《P3236号〈壬申年官布籍〉研究》,载《庆祝潘石禅先生九秩华诞敦煌学特刊》,台湾文津出版社1996年出版;《从敦煌文书谈晚唐五代的“布”》,载《段文杰敦煌研究五十年纪念文集》,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出版;《归义军政权税柴征收试探》,载《第五届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湾丽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1年出版。

(2)见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第二辑308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出版。

(3)参阅朱雷《P·3964号文书<乙未年赵僧子典儿契>中所见的“地水”——唐沙州、伊州文书中“地水”、“田水”名义考》,载《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七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又见朱雷著《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