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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20世纪隋唐五代史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13-01-09

隋唐五代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把握和认识它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和阶段。

中外史学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唐代或者说唐宋之际中国社会曾经发生了重要变革。大多数意见认为,唐代经济、政治、军事及文化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是中国封建社会从前期向后期转变的标志。王仲荦《魏晋南北朝隋初唐史》、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均持此看法。也有人把这种变革放在唐宋之际(胡如雷《唐宋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的巨大变革》,《史学月刊》,1960年第7期)。个别学者否认唐宋之际变革说,却又肯定陈寅恪《论韩愈》中说的唐代前期结束了南北朝相承的旧局面,唐代后期开启了赵宋的新局面的看法(张泽咸《唐代阶级结构研究》,第508页;《“唐宋变革论”若干问题的质疑》,收入《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三秦出版社,1989年)。前两种观点虽然有细微的差别,但如果把唐代后期的变化看成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则基本上是一致的(日本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唐和宋在文化性质上有显著差异:唐代是中世的结束,而宋代则是近世的开始,其间包含了唐末至五代一段过渡期”。(《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一卷第10页)侯外庐谈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变化,也是在比较长的时段上考察问题。见《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的农民战争及其纲领口号的发展》,收入《中国封建社会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

问题是怎样来看待唐代前后期或者说唐宋之际的变化,其主要表征是什么?金宝祥反对“把均田制的破坏作为划分唐代历史前后两个不同阶段的唯一标志”,认为决定这一变革的,“是世族所有制的瓦解,而不是均田制的破坏”,“唐初以至开天之际的主要历史内容正是世族地主所有制向庶族地主所有制的转化”(金宝祥《论唐代的土地所有制》,《唐史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金先生的主要立论根据是世族地主的庄园制才是主要的土地所有制的形式,不应该过多地重视均田制。前引胡如雷、侯外庐的论文则着重从农民起义口号上去分析“唐中叶以前和以后有着鲜明的不同点”,认为前一时期“主要表现在反徭役并争取人身权方面”,后一时期则主要表现在“分产均产方面”。而其背后的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中唐以后,中国封建社会已进入后期”,生产力提高了,土地所有权形式和土地占有关系以及地租形态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并且因而引起封建制社会内部上层建筑的变化,如九等户等级制代替了九品制等(前引侯外庐文,第285页)。唐长孺及其弟子牟发松教授突出地强调唐朝的南朝化倾向,认为:“唐代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的转变。但这些变化,或者说这些变化中的最重要部分,乃是东晋南朝的继承,我们姑且称之为‘南朝化’”。具体说来,“是指十六国北朝以来逐步形成、后来为隋唐所继承的一些有别于东晋南朝的制度因素随着唐代社会的变化渐次消失”。这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已越过北朝的迂回而重新回到魏晋南朝以来的正常发展轨道。对于中古历史的这种理解,既表明了中唐前后历史发展的衔接性和连接性,具有划阶段的重大意义,同时也说明了这种阶段仍然是封建社会内部发展阶段,是封建社会因素自然发展的结果(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486页;牟发松《略论唐代的南朝化倾向》,《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2期

)。

以下各节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分别介绍。

二 经济史

鞠清远、陶希圣合作的《唐代经济史》虽然篇幅不大,但是对于经济史的许多细节问题也有精湛的论述,它提供了后来学者讨论唐代经济问题的基本范围,包括庄田、草市、行会、色役、资课、漕运、客户、邸店、柜坊、飞钱等等。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三联书店,1959)是作者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的“三部曲”中的第二部。该书论述了隋唐社会经济承继魏晋南北朝之后的发展与变化,但对鞠清远《唐代经济史》提出的许多具体课题,并没有进一步的发展。

50、60年代的经济史研究也受到学术界论战风气的影响。邓广铭《唐代租庸调法的研究》(《历史研究》1954-4)提出了均田制未曾认真实行,在学术界引起轩然大波。邓氏否定均田制实行的重要根据之一是敦煌户籍中各户已受田数远低于应受田数,而且两者的比例又各不相同。说明所谓均田令只是一纸空文。韩国磐、胡如雷、乌廷玉等则提出反对看法,其强有力的论据之一正是敦煌户籍中既然写明已受田、应受田和未受田,而且符合均田令的数额规定,就说明均田制曾被推行,只是受田不足而已。于是,围绕着均田制是否实行和均田的土地所有制性质,从1955年开始在《历史研究》等报刊上展开了热烈讨论。

80年代以来关于均田制的研究又有了新进展。宋家钰的有关论文及专著《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通过对户籍法的研究发现均田令实际上是国家关于土地占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就是来自祖业的私田,它们被划分为口分田与永业田,是为了按照田令审查民户土地的继承和转让的合法性,性质上都是私田。王永兴《论唐代的均田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2)及有关论文也认为均田制是国家对私田的管理制度。他的《关于唐代均田制中给田问题的探讨》(《中国史研究》1986-1)提出了冬季授田主要给欠地丁的问题。从一个方面坐实了均田令的实施和土地授受问题。杨际平《均田制新探》(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肯定均田制的国有土地性质,但是他通过对四至和自田的考察,认为永业、口分田之外仍然存在私田。武建国《均田制研究》(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提出均田制下的永业田和口分田具有国有和私有两重性质的看法,认为封建国家对于民户土地的登记即所谓簿籍授受也体现了国家对于土地的某种所有制关系。宁波天一阁藏宋《天圣令》发现后,戴建国就已佚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中的田令进行了专门研究(《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对传世的唐令可以作多方面的补正。

邓广铭《唐宋庄园制度质疑》(《历史研究》1963-6)反对把唐宋的庄园比附成比较独立的经济共同体的看法,这实际上是进一步发挥了陶希圣、鞠清远《唐代经济史》中关于唐代庄园只是一处地段的观点。韩国磐等则持相反观点。讨论一直继续到“文革”以后,1979年吴泰发表《论唐宋文献中的“庄园”》(《历史学》1979-4)基本上对这个问题做了总结,即唐代的庄园不同于欧洲中世纪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共同体。

在唐代土地制度的讨论中,也涉及到一些十分具体的问题。如敦煌户籍中的“四至”和自田的性质问题,韩国磐认为自田既然写在户籍的四至中,就不会是政府不知的私田;侯绍庄、胡如雷、杨际平都认为自田就是私田;张维训则提出自田包括均田和私田,但是自田的增多反映了籍外私田的发展趋势。又如吐鲁番文书中的部田和常田问题,国内学者大体有三种看法,即认为部田是休耕之田,部田是瘠薄之田,部田是部内之田。有关论文在此不具引。

研究中还涉及到职田、屯田和营田问题。一般不认为它是均田制的组成部分,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把职田作为官府财政问题来处理。屯田和营田是唐代官府土地经营方式。黄正建《唐代前期的屯田》(《人文杂志》1985-3)、《唐代后期的屯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4)在六十年代郑学檬、乌廷玉有关论文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关于租佃制的问题,沙知《吐鲁番佃人文书里的唐代租佃关系》(《历史研究》1963-1)通过对佃人文书的统计分析,得出自耕小农私田出租多于官田出租的结论,不同意韩国磐官田出租较私田为多的看法。唐耕耦进一步探讨了租佃关系的多样性(《关于唐代租佃制的若干问题》,《历史论丛》5,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冻国栋《唐代的小农经济与经营方式管见》(《中国前近代史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认为唐代的小农经济经历了一个从自耕农经济向佃农经济变化的过程,中国封建社会也随着而由前期向后期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