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探究秦汉商品市场发育水平的几个问题

2013-01-09

⑤ 《后汉书》卷72《董卓传》。

值有时往往不符。例如:西汉初,"米至石万钱。"①东汉初,"米石七、八万"。②这虽是战乱、灾荒之年的米价,但它超出了其本身原有价值乃无可疑。而汉宣帝时粮价则很低,"谷石五钱"③,因价格低于应有的价值,导致"谷贱伤农"。又据《居延汉简》:"用马五,直二万"(37.35),"用牛二,直五千"(24.1B),"服牛二,六千"(37.35),"羊二头,直五百","出二百五十买羊一"(E.P.T15:223),"肉十斤,直三十钱"(137.8A),"肉百斤,直七百"(乙附29A)。这里,马牛羊不分大小,以头论价;肉不分类别与质量,概以斤论,都是使价格与价值难以相合的,是一种僵化的价格体制。

(三)市场上的不等价交换极为普遍。当时商人囤积居奇,贱买贵卖,从中牟取暴利者多。如据《居延汉简》的记载:"国安粜粟四千石请告人县官贵市平贾石六钱得利二万四千,又使从吏高等持书请安二听人。"(20.8)简文说明,国安其人,先是囤粟四千石,后趁市场缺粮时,以高于平价每石六钱的价格出售,获暴利二万四千钱。可见,即使在"市平"制度大力推行期间,仍有商人扰乱市价。在汉代社会中,这种不等价的交换是大量的。当时粮食和其他物价的波动剧烈,固然情况比较复杂,但与商人的不轨行为有密切关系。仅以粮食价格为例,每当收获季节,农民为了交纳赋敛、还债,出卖粮食之时,商人就压低价格,谷贱而农民少利。而到了青黄不接,农民缺粮,由卖方转为买方时,商人则哄抬物价,谷价腾贵,不同季节的价格差异悬殊,丰歉不同年份的物价变动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与价值存在极大距离。所以,缺乏或没有统一的市场价值,也是很难培育统一市场的。

三、 市场管理的立法加强,但未必"市场机制充满活力"

先秦时期在市场管理方面已有一些法律规定。根据《周礼.地官》的记载:当时建置市场,必须"前朝后市"。市场设有"司市",负责日常事务。市内商品,以类相属,分别陈列,违禁物品"不鬻于市"。市场价格由官府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双方要有凭证,若有商务纠纷,由"质人"受理调解。而对市场的税收、治安等,也都制订了些初步的政策、法规。

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体制的确立,市场管理在继承前制的基础上有进一步发展,有关的法制建设较前加强。这方面,目前已有学者论及,不备过多赘述,仅简要陈列如下数端:

重视商品质量和平抑物价的立法。为防止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当时注重商品质量的监督。秦法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长短、广亦必等。"④"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⑤凡市场上出售的商品,要符合质量规定,不合标准者,不得人市。同时,对市场的物价也加强了立法。秦律规定:"有买及卖殴(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为作务及官府市,受必辄人钱缸中,立市者其人,不从令者,一甲。"⑥意即: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收接货款时,必须立即把钱投入缸中,使买者见之投入,不得违令。到了汉武帝时,又创设"平准"、"市平"制度。认为:"一哄之市,必立之平。""市无平,必无贵贱之正。"⑦"市平"的办法是:"某价低贱减平者,听民自行与市";"万物皆贵,过平一钱,则以平价卖与民。"不准商人高下物价。王莽时也实行"市平"政策,

——————————————————

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东观汉纪》卷18《秦彭传》。

③ 《汉书》卷8《宣帝纪》。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工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关市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⑦ 扬雄:《法言.学行篇》及李轨注。

法律规定:"诸司市常以四时月中,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售者,均官用以考验厥定,其平贾(价)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价)卖与民;其贾(价)氐(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瘐者。"①法律要求:各市以四季的中月,即每年的二、五、八、十一月的商品价格作为基础,按不同产品,定上、中、下三种标准价格,商品"过平",则以平价出卖;低于平价乃听民自由买卖。这些法律,在理论上是无可非议的。但实际的贯彻执行程度,乃另当别论,前已提及。同时,市场的商品种类繁多,质量千差万别,不少商品仍需个别论价。

划一度量衡,防止缺斤少两的立法。"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是商鞅变法时的重要内容。此后,检核度量衡制度一直很严。秦代法律规定:"衡石不正,十六两以上,赀官啬夫一甲;不盈十六两到八两,赀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又云:"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赀一盾。半石不正,八两以上;钧不正,四两以上;斤不正,三朱(铢)以上;半升不正,少半升以上;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黄金衡羸(累)不正,半朱(铢)以上,赀各一盾。"②从这些律令可以看出,秦对度量衡的核验是严格的,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场交换过程中,度量衡器如有差误,要按照差值大小给予罚甲、盾的惩处。西汉桑弘羊说:"县官设衡立准,人从所欲。"当时要求做到:"虽五尺童子适市,莫之能欺。"③东汉第五伦领长安市时,"伦平铨衡,正斗斛,市无阿枉,百姓悦服。"④可见,秦汉统治者对此自来就比较重视。

征收市税和严辑走私的立法。所谓"市税",通常是指在流通领域所征课的一种税收。秦汉时期,除政府特许免征之外,凡在市场上经商的人,皆需要交纳市税。当时法律规定:"市利之租必重",⑤"重租税以困辱之。"⑥有市籍者,必须定期交纳市税,不得拖欠,不然要罚。例如:何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捕辱显家。"⑦市税率问题,秦至汉初,史文简缺,王莽之时规定:"工匠、医巫、卜祝及方技、商贩贾人坐肆里区竭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所在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分之一,而以其一为贡。敢不自占,自占不一实者,尽没人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⑧即商贩贾人须交纳的市税率约为"十分之一"。市税的收入,一般归皇室或诸侯王享用。在一些商业发达、规模较大的市中,其收入相当可观。如:"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⑨此外,为保证市税的征收,当时严禁走私活动。秦律规定:凡将珠玉偷运出境及卖给邦客(外商)者,以走私犯论处,珠玉没收上交内史,告密人受赏。⑩汉代也有相关法律。如武帝元狩二年(前121年)"匈奴浑邪王率众来降,……及浑邪王至,贾人与市,坐当死者五百余人。"⑾长安市的五百余商人犯死罪,究其原因,就是私自与来降的匈奴贸易和所卖之物触犯了禁律,可见打击之严。

——————————————————

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 《盐铁论.禁耕篇》。

④ 《后汉书》卷41《第五伦传》。

⑤ 《商君书.垦令篇》。

⑥ 《汉书》卷l《高帝纪》。

⑦ 《汉书》卷86《何武传》。

⑧ 《汉书》卷24(食货志)。

⑨ 《史记》卷52《齐悼惠王世家》。

⑩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⑾ 《汉书》卷50《汲郑列传》。

除上述之外,秦汉时期,对市署、市籍、买卖契约、治安等方面,也曾有些法律规定,于此从略。应该看到,这些立法对打击市场上的不正当交换行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

但是,秦汉时期的市场秩序和运行机制如何?是否可以说,当时的’’市场机制充满活力"?这也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秦汉时期对市场管理的立法加强,对商品市场的交易会有好处,但不宜估计过高。要使市场机制充满活力,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除了加强对度量衡、税收等方面的立法外,还必须有好的经商环境和市场秩序;必须有好的市场竞争机制,要打破官、商垄断,实现价值规律和公平竞争等。然综观秦汉市场的发育状况,在这些基本方面並未达到此等水平。首先,在抑商政策下,经商的社会环境差,不利于市场机制的运作和发挥。自战国以来,商人便遭到歧视。商鞅变法时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收孥。"①汉代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不得名田"。"市井之子孙也不得仕官为吏。"②对商人不仅加倍征收訾产税和人头税,而且实行"七科谪",遣往边郡戍边等。由于商人受到种种歧视,政治上受压,经济上又经过算缗、告缗被剥夺。所以,他们只好"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业"或"以末致财,用本守之。"③这就大大遏止了商业的发展。至于市场秩序有时也是较乱的。如《汉书.尹翁归传》说:"是时,大将军霍光秉政,诸霍在乎阳,奴客持刀人市斗变,車不能禁。"又《汉书.张敞传》也说:"(宣帝时)京师寝废,长安市偷盗尤多,百姓苦之。"在当时市场上,除经常出现斗殴盗窃事件外,有关非法经商、行奸牟利,欺行霸市、买卖纠纷等情况,也习为常见。在商业环境差的情况下,必然使价值规律受到限制,市场机制难以形成。再就是国家干预商业,垄断市场,阻碍着"市场机制充满活力"。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富者经业,则货无常主,能者辐湊,不肖者瓦解。"这固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有市场竞争情况。但更多史实表明,当时的市场竞争是有限的。其间,实行专卖制度就是一例。盐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市场。秦至汉初实行包商政策,而从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开始,"修太公、桓、管之术,总一盐铁"④,重新把生产和销售之权收归国家,由政府垄断盐铁市场。法律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人其器。"⑤王莽在位时,实行"五均"、"六筦",也控制盐铁,由官府垄断盐铁市场。在这种官营垄断时期,商品的市场价格难于平衡供求关系,也不可能体现价格规律。据《盐铁论.水旱篇》:当时盐铁经营者官僚化,卖农具的人在城市,农民"弃田远市",耽误农时;盐铁产品低劣,"民用钝弊,割草不痛","百姓苦之",价格昂贵,又强制人民购买等等。官营的弊端殊多。但当时的实践证明,国家政权对商业的干预、控制力量相当大,其"与民争利","力排富商大贾",私商是无法与官府竞争的。所谓"市场机制",确实缺乏基础和前提。更谈不上"充满活力"。

至于贵族、官僚参与市场垄断的情况,汉代也非少见。他们中有部分人利用手中的特权。辜榷为利。例如:汉景帝时,赵王彭祖,"擅权,使使即县贾人榷会,人多于国经租税。,’韦昭注曰:"榷者,禁他家,独王得为之。"⑥西汉时有不少"贵戚近臣子弟宾客,多辜榷为

————————————————

① 《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② 《史记》卷30《平准书》、《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③ 《汉书》卷24《食货志》。

④ 《盐铁论.轻重篇》。

⑤ 《史记》卷30《平准书》。

⑥ 《史记》卷59《五宗世家》及注。

奸利者。"所谓"辜榷",就是利用权势专断买卖。①大贵族官僚张安世,使用家僮七百人,进行手工业品的制造和买卖,"治产业","殖其货",而发其大财,"富于大将军(霍)光"。②因为当时垄断市场的官商大量存在,故贡禹曾经上书:"欲令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家亡得私贩卖","犯者辄免官削爵,不得仕宦"。③但官僚经商的势头並未得到遏制,而且往往商人与之相结托,相互勾结,从中获利。如据《汉书.货殖传》载:成都罗裒,开初,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千余万。"他将钱的一半贿赂曲阳侯王根和定陵侯淳于长,"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又"擅盐井之利,期年所得自倍。"在这种官僚垄断或官、商勾结操纵市场的地方,一般中小商人,同样无法与之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