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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蔡京茶法改革——兼论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

2013-01-09

第三个特点是茶利显著增加。叶适说:宋财赋之入比唐增倍,熙丰以后又增数倍,“而蔡京变钞法,以后比熙宁又再倍矣。”(注:《水心集》卷4《财总论二》。)其中茶利就是重要部分。王应麟也说:“崇宁以后(茶利)岁入至二百万缗,视嘉祐五倍矣,政和元年正月并习引法,置都茶场,岁收四百余万缗。”(注:《玉海》卷181《嘉祐驰茶禁》。)李心传也称政和茶法行后,“岁收息钱至四百余万缗。”(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以下简称《朝野杂记》)甲集卷14《总论东南茶法》。)这可谓北宋茶利最高的时期。虽然包拯曾说太平兴国以前茶利实钱可达400万贯,但除去茶本钱,实不足此数。大中祥符间虽有岁收息500余万缗的记载,但如果除去当时高额的虚估,茶利应少于太平兴国年间。蔡京指出宋初茶净利除茶税和食茶钱外,达320万贯。政和二年茶利也仅是引息,茶租、茶税不在数内,综合而言,要大于宋初之数,而且蔡京茶法的管理费用要比宋初官买、纲运的体制低得多,这也是不可忽视的。

第四个特点是多变和严急。蔡京从崇宁元年到政和二年,十年之间三变其法,且“其科条纤悉纷更,不可胜记”,使“商旅疑豫,茶货不通。”(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蔡京茶法条令严急,取利太深。政和茶法不仅攫取高额引息,还令商人重复买引,如商人在陕西贩茶除京师买引外贩茶又买引,“是一件茶得两重卖引钱”,而且徽宗诏令“余路依此”,(注:《宋会要》食货32之3。)将这一制度推向全国。在收引息茶税外,“茶租输之如故”。加之官吏为“配买引数多为功,苟冒恩赏”,“计口授之,以充岁额”,“上户有敷及十数引者。一引赔费无虑十数千。”以至时人“目茶笼为茶大虫,言其伤人如虎也。”(注:《龟山集》卷三《论时事·茶法》。)

二、蔡京茶法的影响

蔡京茶法自身所经历的由垄断收购向以引榷茶转变的过程代表了宋代茶法演变的基本规律。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在南宋都采纳了蔡京政和合同场法以引榷茶的基本模式,使宋代茶法最终全面走上了以引榷茶的轨道。但东南和四川最初的榷茶法实行的都是垄断收购制度。

乾德二年宋政府对所有的江南北销茶实行了垄断收购的禁榷制度。在“京师、建安、汉阳、蕲口并置场榷茶”,“令民茶折税外,悉官买。”商人贩茶须“入金帛京师,执引诣沿江给茶。”(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五乾德二年八月辛酉。)乾德三年淮南茶始行禁榷。禁榷方式是仿行乾德二年令,官置十四山场(黄梅场于景德二年废,后称十三山场)垄断收购。太平兴国二年和三年这一制度又推广到统一后除了广南和四川外的江南各路。在沿江置八榷货务(淳化四年废襄州、复州两务,后总称六榷货务)集中发卖各官场垄断收购的茶叶。此后直到嘉祐茶法改革,垄断收购的榷货务山场制一直是东南地区的主要茶法。嘉祐通商法取代榷货务山场制是在沿边折中使茶利大减,甚至亏损的特殊形式下产生的,其长久的实行也是由于宋朝廷对以前以茶折中时的高额虚估心有余悸,不敢贸然改动。熙宁四年的茶法讨论就说明了宋统治者的这种心态。熙宁四年,神宗召集王安石、吴充、文彦博等人议论茶法。吴充、文彦博都认为茶法是因西北用兵而坏。文彦博说:“非茶法弊,盖昔年用兵西北,调边食急,其数既多,茶不售则所在委积,故虚钱多而坏法也。”(注:《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戊辰。)吴充也说:“茶法因用兵而坏,如边鄙无事,法不为小利轻变易,自无不行之法。”(注:《宋会要》食货30之11。)王安石则认为:“茶法本亦不善,须挟见钱香药乃能售,盖见钱香药已足办边籴,而茶更为商贾之累。”(注:《宋史》卷184《食货下六》、《长编》卷220熙宁四年二月戊辰。)他还上《茶商十二说》,论述茶叶用于沿边入中使茶叶经营依赖大商,造成国家茶利损耗、禁令扰民、茶叶陈积腐坏等诸多弊害,主张交引法不可不废,通商法不可不行。他强调:“今虽国用甚不足,亦不可以复易已行之法”,(注:《临川文集》卷70《茶商十二说》。)反对更改通商法。但通商法不能使政府最大限度地获取茶利,从根本上不符合统治者愿望,因而它的改革也是不可避免的。崇宁元年蔡京恢复了垄断收购的禁榷制,崇宁四年和政和二年又确立了以引榷茶的制度。

李椿概括南宋东南榷茶制的特点说:“榷茶与其他榷货不同,如盐、矾、乳香,铅锡、酒皆有所榷之物,唯有榷茶止是空引,客人自行买茶,署篰搬担。”(注:《历代名臣奏议》卷271《理财》。)当时还有人谈到南宋茶法与政和茶法的联系说:“茶法自政和以来,官不置场收买,亦不定价,止许茶商赴官买引,就园户从便交易,依引内合贩之数,赴合同场秤发,至今不易,公私便之。”(注:《宋会要》食货29之16。)都道出了南宋东南茶法以引榷茶的特点。在以引榷茶,通过茶引印卖和合同场勘验来实现茶叶的专卖,中央垄断茶利这一点上南宋茶法确实取法于政和茶法。李心传和王应麟更直接地说:“建炎渡江,不改其法”、“中兴循其法。”所谓“其法”都指政和茶法。(注:《朝野杂记》甲集卷14《总论东南茶法》、《玉海》卷181《嘉祐茶弛茶禁》。)但南宋茶法并不只是对政和茶法的简单继承,在很多方面都有自身显明的特点:如南宋虽然仍由中央垄断茶引的印造,但卖引权下放到地方,给州县规定卖引和住卖茶配额,茶引种类增多,长短引的划分标准也有了根本变化,单位茶引的重量和价格降低,营销范围扩大,且南宋茶法更加细密苛重,除了与政和茶法一样对商人贩茶实行验引、立限、缴引的全过程监管外,入山和出山验证印据关防,出入城门勘验印历,配给贩茶由子等,对商人的监督更严。

北宋前期东南茶法实行禁榷时四川和广南茶都实行通商法,所以《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九之七和《宋史》卷183《食货下五》概括北宋前期川茶法说:“川峡广南州军止以土产茶通商,别无茶法。”“天下茶皆禁,唯川峡广南听民自买卖。”川茶的禁榷始于熙宁七年。但熙宁七年最初还仅是对川茶在陕西的销售实行垄断。商人贩易川茶入陕,必须在产茶州县领取长引,“只得于熙秦州通远军及永宁寨茶场中卖入官。”并立定程限,不许沿路交易。(注:《宋会要》食货30之13。)熙宁八年四月十九日又对入陕的川茶(而非所有川茶)实行了垄断收购,“雅州名山县发往秦熙等处茶乞听官场尽买,不许商贩。”(注:《长编》卷263熙宁八年四月丙申.《宋会要》食货30之13所载略同。)对入陕及在川峡销售的川茶都实行“尽数官买”禁榷制是在熙宁九年禁榷入川解盐以后。吕陶曾说:李杞经营川茶之初每年为熙河博马提供四十万贯,后运茶阻梗,课利不足,又经营布帛,以布息补茶利,“自后又恐买布亦难敷及无数,则乞却雇回脚船车般解盐入川。泊至盐法难行,则又乞将川中有茶去处并行收买。”(注:《长编》卷282熙宁十年五月庚午。)说明川茶的全面禁榷是在官府垄断解盐入川事务以后。而官府垄断解盐入川事务始于熙宁九年四月刘佐的上书。刘佐说:“商人贩解盐入川买茶至陕西,获利甚厚。欲依商人例,岁以盐十万席易茶六万驮,约用本钱二百一万缗。比商贾取利皆酌中之数,禁商人私贩。”(注:《长编》卷274熙宁九年四月丁未。)元丰元年蒲宗闵的上书也说到,初解盐入川虽有官营“不禁私贩,后刘佐榷卖,遂致人言。”(注:《宋会要》食货24之17。)熙宁九年的尽数收买是对川陕两地行销的川茶实行全面禁榷。此后在元祐绍圣间川茶禁榷制有过短暂的兴废反复,但直到南宋初赵开改法,基本制度都是垄断收购的禁榷法。

南宋建炎二年赵开改革四川茶法。其内容如《宋史·赵开传》所载:是“参酌政和二年东京都茶务所创条约”,“官买官卖茶并罢”,“印给茶引,使茶商执引与茶户自相贸易”,“仍于合同场置茶市,交易者必由市,引与茶必相随。”从内容来看,其基本制度就是采用了蔡京合同场法以引榷茶的间接专卖制。赵开之后,李迨、张深有、郑刚中、贾思诚、韩球等先后主持四川茶马,对茶法也作了一些增损,主要都是征敛程度和手段的变化,以引榷茶的基本制度并未改变。当然,南宋四川茶法因为与博马连为一体,具体内容又有诸多与政和茶法不同的特殊性。

从东南茶法和四川茶法的演变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宋代茶法由垄断收购向以引榷茶转变的基本规律。在垄断收购向以引榷茶转变的过程中,蔡京茶法改革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蔡京茶法所实现和代表的这一转变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敛财之道,而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基础。

三、宋代茶法由垄断收购向以引榷茶转变的原因

宋代茶法由垄断收购向以引榷茶转变趋势的形成与宋代财政结构的变化、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央集权的需要密切相关,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财政结构变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