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里耶秦简文字书法论略之探究

2013-01-09

里耶秦简属官署档案,其纪年从嬴政二十五年至秦二世元年,一年不少。(4)十数年间,不同的“书佐”,留下了风格迥异的墨迹。——此亦为云梦、龙岗、放马滩、王家台秦简所不逮。概而言之,里耶秦简有三种风格的字体:其一是与云梦秦简一样典型的偏于隶书的字体。例如J1(16)1简、J1(8)133简、J1(8)154简等。这类简牍占总量的40%弱,它们是“古隶”的标准样式。其二是比龙岗木牍更为古雅的偏于小篆的字体。例如J1(9)2、J1(9)3、J1(9)4、J1(9)5、J1(9)6、J1(9)7、J1(9)8、J1(9)9、J1(9)11等。这类简牍占总量的50%强。从书法史角度来看,我们认为:这种字体与泰山、峄山、琅玡刻石仍同属一个家族。其差别仅仅在于:后者是小篆的标准样式,施之金石,着意于规范,基本上是填描的产物;而前者是小篆的应用形态,施之简牍,取向于流便,完全是书写的结果。用今天的印刷体与手写体类比,则思过半矣。其三是少量以楚文字笔意而写秦篆的作品。例如J1(9)981、J1(8)158、J1(8)152等。

当然,从字体演进的角度而言,上述三种风格的文字仍不妨浑称为古隶或秦隶。卫恒《四体书势》谓“隶者篆之捷”,唐兰《中国文字学》说“隶书本和篆书差不多”,“隶书在早期里,只是简捷的篆书”,在秦代简牍墨迹尚未发现之前,这些见解实属难能可贵,其有助于篆、隶名实之辨证者尤多。

综上所述,作为秦代真正的实用书体,里耶秦简确乎可补书史之阙。研究秦楚更代之际“书同文”的实质,其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秦简中的“书佐”

作为官府的行政公文档案,里耶秦简有一个最为引人注目的特点:许多木牍上都有数处“某手”的字样。按,前一字是人名,“手”训为“亲”.。(5)故“某手”当即“某人经手”之意。据此,结合湖北荆州高台18号墓所出汉初木牍文书中的“亭手”“产手”二实例,李学勤先生《初读里耶秦简》进一步认为,“某手” 其实就是某人负责抄写的意思。(6)显然,李学勤先生有把“某手”目为书佐签名的倾向。业师丛文俊先生更为审慎,他告诉笔者,“某手”还不能轻率地理解为“某人抄写”。确实,从出土文献材料看,在文书末尾列名的官吏,信乎不仅仅限于抄写人员!此见王国维《流沙坠简》:(7)

1,三月癸酉,大煎都侯婴□下□胡守土吏方,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令史偃。

2,□□丙寅,大煎守都侯丞□□□□□□□土吏异,承书从事,下当用如诏书。                        令史尊。

3,二月庚午,敦煌玉门都尉子光丞□年谓大煎都侯,写移,书到定郡□言到日,如律令。               卒史山 书佐遂乙。

4,十一月壬子,玉门都尉阳丞□敢言之,谨写移,敢言之。

掾安 守属贺 书佐通成。

经王国维考证,上述列名于简末的令史、卒史、书佐、掾、属,都是“主文书”的吏员,他们负责对文书的起草、誊录、签发等程序进行分工合作。——以此推测,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自然也可能包括了令史、卒史、掾、属、书佐等多种身份的文职人员。

综合李学勤、丛文俊先生二家之说,笔者认为,里耶秦简中的“某手”虽然难以遽定其具体职务,但是,在可以确定为非公文原件(即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归类档案)的那一批简牍中,其最后一行(注意,我们认定的是“最后一行”)所出现的“某手”则必为书佐之署名。其理由如下:

其一,这类将不同年、月、日,不同郡、县、乡的多件公文原稿进行归类、整理及缮写的“行政档案”(有的几乎就是朴素的“纪事本末体”,如前引J1⑨10简),没有起草、签发、封缄、送递、接收、开看的程序。质言之,制作这类副本,仅有誊录一事,迳由书佐负责即可完成。

其二,里耶秦简中,公文的签传、送递、开看,分别使用“行”、“以来”、“发” 三个专门术语(参J1⑧152、J1⑧154等简),故“某手”云云,实亦有专指。当它出现在经过二次书写而成为副本以存档典藏的那一类简牍的最末尾时,理解为某人书录,应该更加合乎逻辑。

试以J1⑨1-12一组文书“档案”为例略作说明。按,这十二件木牍,其第一部分都是远在关中的阳陵县发送给洞庭郡的“报告”。而最后一部分则均为洞庭郡将报告转发至迁陵县时所附的“指示”,其结尾一律写成如下八字:“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显然,这是在二次抄录而成档案的时候,对洞庭郡公文原件上的“洞庭司马” 封泥的客观描述。质言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云云既然不属公文原件中的文句,而又抄录于洞庭郡文书的末尾,这就意味着,档案整理工作的结束!所以,这十二件木牍最后一行、远在“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且统一出现在木牍右下脚最底端的“敬手”,必然就是迁陵县署书佐的署名。至于出现在“敬手”前面的“儋手”、“堪手”、“纠手”(此三者见于阳陵县“报告”)、“嘉手”(此见洞庭郡“指示” ),——按丛文俊先生意见,我们除了可以确定“儋”、“堪”、“纠”为阳陵县文吏、“嘉”为迁陵县文吏之外,目前还没有坚实的证据,能以“书佐”定其职务。

接下来,我们讨论里耶秦简中的书佐。

按,“书佐”或简称“佐”,其本职工作是“主文书”。从文献材料结合出土简帛来看,秦汉时期,上至中央、中及郡国、下讫县乡,各级军事、行政部门中均普遍设有“书佐”的编制。其秩次从百石至斗食不等。尹湾汉简明确记载西汉东海郡太守府置书佐10人、都尉府置书佐5人。(5)汉承秦制,我们估计,始皇时期,县级行政机构书佐的常规编制,可能也在10人左右。里耶秦简绝大部分就是当时迁陵县众多书佐十数年工作的积累。在已经公开的30余枚简牍中,按上述原则,可以确定为迁陵县“书佐”的吏员,就有敬、欣、如、壬、圂、肂、行、处、庆等9人。其中,敬的书艺,堪称出类拔萃。临事不迫,他可以写一手模楷精详的“古隶”,J1(9)5、 J1(9)7、J1(9)9是其代表。援笔急就,他能够写一手性情生动的“草隶”,J1(9)1 、J1(9)10、J1(9)12是其代表。就这些简牍所显示的笔墨功力来看,客观地说,就是斯、冰复生,想亦不过尔尔!对此,识者自有心会,何须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