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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齐民要术》的撰者、注者和撰期——对祖国现存第一部古农书的一些考证

2013-01-09

上述四类型注文,在这部书篇幅中,为量最多的是第三类,次是第一类,次是第四类。都不算少,较少的是第二类。这些不同型的注文很显然地可看出“非出自一手”。其中第一类型注文当非原书撰者自作,原因是:揆以一般著述习惯,极少自为文而自训诂的事实。今原书不但有训诂,且训诂得相当多,特别是字音方面,有注反切的,有注直音的,不少普通的字都照顾到。可以设想:这是后人重视其书,才会这样干。又,这类型注文中,还援引到后魏以后的唐代人颜师古(公元581--645)说,更可以证明非撰者自作了。但究竟谁作呢?《文献通考.经籍考》曾引及李巽岩所作《孙氏<齐民要术>音义解释序》,称“此书……奇字错见,往往艰读。今运使秘丞孙公,为之音义解释略备”。则这些‘‘音义解释”,可能就是孙氏所作。今考:后世既别无孙氏注本流传,又未闻另有人为本书作“音义解释”,似益可相信这部分注文是出自孙氏,但孙氏的名,《宋史.艺文志》以次诸家簿录,均未著录,无可考。其年代应较作序文的李巽岩即李焘为早。因这部分注文。早已见于《齐民要术》最早的刊本即北宋天圣时代(1023—1031)的崇文院本②中,比李焘时代③要早过一世纪。为什么经过这么久,才由李氏作序呢?查崇文院本系天禧四年(1020)利州转运使李防。奏请“诏馆阁校勘镂本”的。可能李防是将他的属官即‘‘运使秘丞”孙氏所撰的“音义解释”作蓝本呈上备采用。当时馆阁诸臣节采了或全采了孙氏注文于天圣年间刊出颁行,但没却了孙氏姓名。孙氏本人则另藏有原稿在家,经过若干时,他的子孙为了表彰先德,才将稿本托请李焘作序。序中所称的“运使”,当就是指“利州路转运使”;所称的“今”,当是指“今代”即“宋代”;又因孙氏是他的前辈,故称“孙公”而不名。虽然这稿本始终未经刊出,历代书目没有著录;但其内容或部分内容,已在崇文院本以次各版本中作为这部书的一部分注文亦即第一类型注文而流传到现在。又,第二类型注文,可能是后人写刊原书时附人,也可能是孙氏作,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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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原书目序。

② 原书绍兴十四年葛祐之序称:“此书乃天圣中祟文院校本”。

③ 李焘生于政和四年,卒于淳熙十一年(1114—1184),见《宋史》卷388本传。

④ 宋王应麟《玉海》卷178称:“宋朝天禧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利州转运李防请颁行《四时纂要》、《齐民要术》 二书.诏馆阁校勘镂本”。此所称的李防,据近人栾调甫《齐民要术版本考》谓“防当作防。防为利州转运见宋史本传。防则卒于太宗二年也”。按《宋史》卷202《李防传》,虽未著录请将《齐民要术》校勘镂版事;但他一生极注意农事建设,颇有成绩,且曾任“利州路转运使”。则《玉海》所称的李防,确应作李防。

消说不会是作自撰者。又,第三类型注文,却可肯定是撰者自作。因为:(1)这一类型注文与正文,是彼略此详,互为补充(上文所述例证,足见一斑),除撰者外,他人确不易做到。(2)注中有注,有释注中的音,有校勘注中的文字(例见上文),可见当后人为这部书作音义解释时,是早已有了这一部分注文。(3)注文中显露出的注者身份,像跟撰者同是一人。例如耕田篇引赵过三犁共一牛法,注为“案三犁共一牛,若今三脚耧矣,未知耕法如何?今自济州以西,犹用长辕犁……未若齐人蔚犁之柔便”。种蒜篇述蒜种变异现象,注为:“瓦子垅底,置独辦蒜于瓦上,以土覆之,蒜料横阔而大,形容殊别,亦足以为异乙今并州无大蒜,朝歌取种,一岁之后,还成百子蒜矣……芜菁根其大如碗口,虽种他州子,一年亦变。大蒜辦变小,芜菁根变大,二事相反,其理难推。……并州豌豆度井陉以东,山东谷子人壶关上党,苗而无实,皆余目所亲见,非信传疑,盖土地之异者也”。养羊篇述越冬积茭法,注为:“余昔有羊二百口。茭豆既少。无以饲,一岁之中,饿死过半。……余初谓家自不宜,又疑岁道疫病。乃饥饿所致,无他故也……”。这些注文,或对正文引用语表示意见,或引证乡土事物和身验目击的实例来说明正文,语气绝类正文撰者自道。(4)注文每有自述其撰写某些正文的意见或凡例,例如种谷篇正文“凡谷田绿豆底为上”句下,注为“常见瓜底不减绿豆。本既不论,聊复记之”。蔓菁篇正文“拟作干菜及*[艹+釀]蘸菹者”句下,注为“*[艹+釀]菹者后年正月始作耳,须留第一好菜醍之,其菹法列后条”,种竹篇正文前,注为“中国所生,不过淡苦二种,其名目奇异者,列之于后条也”。五谷果蓏非中国物产者篇正文标题下,注为“聊以存其名目,记其怪异耳。爰及山泽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种者,悉附于此”。这些,显然是撰者自述而不会是撰者以外的他人所庖代。(5)种谷篇内注文曾述及西兖州刺史刘仁之对注者所讲过的话。考刘仁之是后魏末叶人,正与贾思勰同时,则这一类型注文的注者跟本书的撰者,同是一人,更信而有征了。又,第四类型注文,自著述体例言,应属正文。可能由于后人展转传写或刊刻时误作双行细字,才变成了注文。这种文注淆混的例,古书中常所不免。钱曾《读书敏求记》自题其藏本《齐民要术》称:“注文删落颇多,如卷首简端《周书》曰:神农之时天雨粟云云,原系细书夹注,竟刊作大字,文注淆混”,就是一证。

次述撰期:

根据上述,已认识到《齐民要术》的撰者以及原书部分注文的注者是贾思勰;同时,也认识到贾思勰是后魏末叶人;所以其撰期不难肯定为后魏末叶。但,其成书的绝对年份却不可考了。至其近似年份,这里,从撰者自注“西兖州刺史刘仁之,老成懿德,谓余言曰……”①的一句注文中,认为还可以考,且可以考定其撰成期当在刘仁之任西兖州刺史后至其未卒前的11年间。考《魏书》本传:仁之在出帝(公元532—534)初,任著作郎兼中书令,以后才出任卫将军西兖州刺史。其时,最早亦应在出帝即位的第二年或更后一些。其卒期系在东魏武定二年(公元544)。他最后一任的官就是西兖州刺史。在州较有政绩②,卒后得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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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见原书种谷篇。

② 《魏书.刘仁之传》:“出除卫将军,西兖州刺史,在州有当时之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