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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王安石青苗法与免役法再评价

2013-01-09

但是,对差役与免役的利弊还是有所认识的。他曾对司马光说:“差役、免役各有利害。免役之害,掊敛民财,十室九空,钱聚于上而下有钱荒之患。差役之害,民常在官,不得专力于农,而贪吏猾胥得缘为奸。此二害轻重,盖略相等,今以彼易此,民未必乐。……先帝本意,使民户率出钱,专力于农,虽有贪吏猾胥无所施其虐。坊场河渡,官自出卖,而以其钱雇募衙前,民不知有仓库纲运破家之祸,此万世之利也,决不可变。独有二弊:多取宽剩钱,以供他用实封;争买坊场河渡,以长不实之价。此乃王安石、吕惠卿之阴谋,非先帝之本意也。公若尽去二弊而不变其法,则民悦而事易成。”①其实,差役法何尝不是敛财之举;无非差役法是占有当役人户的劳动,而免役法是输钱免役,并且涉及到原先的免役户,因而带来许多不满。对此,元代马端临的评说不无道理,他说;"SE安石白上言,百姓卖屋纳役钱臣不能保其无此。然论事有权须考问从前差役卖屋陪填与今卖屋纳役钱孰多孰少?即于役法利害灼然可见。”②

且不说制度本身的优劣,就其所带来的弊病而言,免役法比之差役法要小得多。就连对新法颇有异议的苏轼,在役法改革上也倾向于以募役取代差役,不同意司马光元祐年间废除募役复行差役的做法:“遂上疏极言衙前可雇不可差,先帝此法可守不可变之意,因乞罢详定役法。”并认为司马光“其意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校量利害,参用所长也。”③在募役一事上,苏轼与王安石也存在分歧,其“给田募役”依然残存劳役之痕迹。总之,雇役比差役合理,多收民钱亦是事实。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行免役法也比差役法强。

事实上,免役法的实行具有多方面的作用。首先,差役法改成募役法使封建政府有了相对稳定的应役人员,这对于维护各级封建政府的正常运作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宋史》卷177《食货上五》就此事概括了苏轼的看法:“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役人常苦逆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其说法应该是有根据的。其次,免役输钱,包括免役钱、助役钱以及免役宽剩钱,使封建政府筹措到一大笔募役经费,它对于维持募役法的沿续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封建政府乘机聚敛钱财,如免役宽剩钱就有趁此敛钱之嫌。苏轼云:“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及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千余万贯石”。④宽剩免役钱征收过多与使用不当,的确是免役法实行过程中的一个遭人责难的弊病。再次,免役钱与助役钱的输纳,多少起到均平赋役的作用,有利于减轻原应役人户的赋役负担。马端临就说:“然役法之行,坊郭,品官之家尽会输钱,坊场、酒税之人尽归助役,故士大夫豪右不能无怨,而实则农民之利。”⑤其四,募役替代差役使农民的人身相对自由一些,这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此王安石是有所认识的,他说:“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亩。……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⑥宋代商品经济发展,人身相对自由劳动者的存在,对发展商品经济也是很有帮助的。其五,增加了一部分财政收入。在王安石变法中免役法所带来的收入是最多的,虽说这难免加重赋役负担,但是比之青苗敛钱,免役法所带来的收入毕竟有一部分来自品官形势之家等所缴纳的助役钱,对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影响相对小一些。值得一提的是,邓广铭先生在《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一书第四章论述免役法时说:“《续资治通鉴长编》的八、九两月(熙宁八年)的记载当中,在提到减免官户役钱的同时,又做出了‘所免虽多,各毋得过二十千’的限制。这条限制如真能得到贯彻执行,则大部分官户所减免的,必然不及一半之数甚或远远不及。”由于史料所限,邓先生并未下结论。但是,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品官形势之家所缴纳的助役钱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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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苏轼文集》卷27《辨试官职策问答劄子二首》。

②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