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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季同生平史事考之探析

2013-01-09

陈季同于1891年4月17日偕妻赖妈懿离开法回国。陈一到福州,即被逮捕,解往天津,由北洋大臣李鸿章讯问查办。在此期间,陈虽属被看管之人,失去自由活动权力,但由于李鸿章的庇护,陈可与外人通信,此一点对他极为重要。陈在欧洲是新闻人物,他的行动为新闻界所关注,他本人亦有不少新闻界的朋友。与这些朋友的通信内容,很快就见诸报端,这对于改变舆论一度对他的不利局面作用很大。另外,陈的对手薛福成也颇知利用法国舆论。薛是陈案的发起者,两人间的矛盾极深,薛由此而欲将陈彻底究治,使之身败名裂,甚欲置于死地,而其中又似搀杂有薛与李鸿章的矛盾。薛福成于陈季同离法后向报界撰文,将陈的私债情形公之于众,对陈加以抨击。而陈季同为自己辩护的信件,改变了欧洲公众对此事的态度。

薛福成在陈季同离法后的当月,写了两封致《晨报》(Le Matin)的公开信,将陈已撤职回国的信息以出使大臣的名义转达给公众,并在信中称由陈代理之中国借款纯系谣传[85]。薛的表态由于其所代表的政府身份,对舆论产生了不利于陈季同的影响。1891年6月1日薛福成在巴黎写给《北华捷报》的一封信,还表明薛将“陈已被判死刑”的讹传透露给报界[86]。受中国使馆的影响[87],陈季同的朋友比卢瓦(Henri Bryois)也一度在报纸上宣布与陈绝交,但他不久又改变态度,重又回到陈季同一方。

陈充分利用通信的机会为自己辩护。1891年11月10日他在天津写给比卢瓦的信函很快就出现在法国报刊上,信中称其敌人对自己的憎恨是“为了破坏政府借款”[88],自己的私债也是因借款谈判所欠:“在两亿法郎(三千万两库平银)政府借款的谈判中,八个月只开销两万四千法郎,还包括从巴黎到中国每个字20法郎的电报费!这可能吗?”[89]而薛福成看到陈信后很快致信《晨报》(1892年1月6日)编辑,措辞严厉地攻击陈季同。薛在信中说:“因为在以下情况中有诈骗、失信等不法行为,我以前的秘书已被撤职和降级”[90]。并列举陈的四个罪状:1、以中国政府的名义向“巴黎-荷兰银行”私自借款10万法郎;2、为了让薛确认由中国政府负担其债务,伪造薛的信件和签名;3、以中国使馆的名义向克磊索公司借款3万法郎;4、向巴黎某珠宝商购买价值约为一万零六百法郎的物品,并以一张不被承认的支票支付欠款。薛信结尾称以中国政府名义写此信,希望报纸能公平对待,刊登这一“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正式辟谣” [91]。薛福成的这封信向外界公开了他与陈季同之间的矛盾,法报认为“这在外交界是奇怪的,至少也是反常的” [92]。作为出使大臣,薛的做法显然考虑欠周,因为此举会对中国外交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破坏清政府的外交形象。薛的举动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薛及庆常对陈季同嫌怨甚深,试图使陈“身名俱裂”;一是薛等在陈的私债事件中受到较大的压力。前已论及李鸿章在此事件中站在陈季同一方,这是来自国内的压力,而薛福成、庆常等也受到欧洲舆论的不小压力,众多报纸的态度都倾向于同情陈季同。

陈季同此时虽远在天津羁押,但在比卢瓦的帮助下,他很快就看到了薛福成写给《晨报》的信。3月8日他写信给《晨报》,对薛的指控以反问的形式做了回答。陈的回答有八个反问,主要涉及四个方面:1、关于以中国政府名义借款10万法郎的指控。陈受政府命负责洋债谈判,10万法郎借款是用于谈判的准备工作。如果薛不干涉,并充当“执达役的角色”,此项借款已经归还。2、关于伪造薛福成签名。在巴黎使馆时,所有文件及证明均由陈季同起草和准备,而薛不识法文,只是签署陈所呈览的文件,因此陈无伪造薛签名的必要。3、关于欠克磊索公司3万法郎。陈曾欠克磊索公司2万法郎,且在他离法前的1891年4月2日,已用一张伦敦中央银行(The Central Bank of London)的支票清帐。但由于偶然原因,此支票不能兑现。4、关于欠某珠宝商的款项。此项票据既无陈的签名,也无此珠宝商的签名,陈是为一个朋友保存此票据。

陈信刊出后,薛福成并未再作答复,此时他似乎意识到以自己的身份不宜与陈在报纸上进行论战。陈季同随后又在《北华捷报》上发表了他的第二封信,信中虽稍及薛,但措辞已和缓下来。

4、私债结局及舆论倾向。

在陈季同的私债事件上,法国外交部积极介入,并且力主撤陈职,这种态度耐人寻味。法国外交部档案中存有关于此事件的卷宗。主要包括13份陈季同与其债权人往来信函照片、薛福成与斯恭塞格通信及数份报刊文章的复制品等文件,可见当时法国外交部对此事相当关注。1891年11月25日,驻华公使李梅(Lemaire)向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关于陈季同的照会,要求清政府代陈归还私债。其后李梅又与总署多次信函往来讨论陈私债问题,并援引60年代法国人雷尼赛耳(Légénissel)事件,认为清政府应对陈的欠款负责。而当陈季同欠款已偿后,李梅更要求总理衙门五年内不再起用陈季同[93],可见法外交部对陈季同嫌恶之深,欲将其从外交界除去而后快。

陈从福州家中被解往天津后,一直处于李鸿章的庇护之下。实则此案从转往天津以后就已经可以推测其结局,即陈将受到李的保护。陈与洋夫人赖氏回华后“一贫如洗”[94],陈家“悉贷产业、图书、玩珍”[95],共凑银两万两,集赀以还债,“仍少本银六千两有零”[96]。但由于伦道呵在法国为其转圜,陈季同私债的三位债权人同意以两万金清偿。1892年7月,伦道呵为陈季同在巴黎清结欠帐。至此,陈的私债案得以解决。由于偿还了欠款,陈季同不久又得以恢复原官。[97]

关于这起私债案,时人多有评述,报界多站在陈季同一方。比卢瓦在《北华捷报》(1891年12月31日)上撰文认为陈季同之失势“主要是因为他的中国敌人,小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毛病”,他又引用天津武备学堂总办[98]的话说:“请想一想,您的朋友(即陈季同)引起了几个身居要职的高官的嫉恨。而不用说,嫉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陈季同在巴黎所处的特殊地位。作为一个下属,他的地位超过了其上级——巴黎、伦敦、布鲁塞尔和罗马全权公使。”[99]这种看法可以看作是对私债案原因的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解释。但有一点我们不能忽视,即陈季同办理洋债事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当时醇亲王和李鸿章主张借外债三千万两修芦汉铁路的举动,受到国内舆论反对,借款谈判初期一直处于秘密状态,后醇亲王死,此事搁浅。陈季同是此项借款中的关键人物之一,反对借款的官员借渲染陈的私债,来暗示借款当事人有贪污行为。因而对他反感有加,欲除之而后快。私债事件的一个直接后果是1891年12月4日总理衙门给各国驻京公使的照会,其内容是限制各省督抚向国外借款。[100]

通过详考上述三公案,我们澄清了某些不利于陈季同的传闻,也看到了此人品行上的某些缺陷,但欲评论其历史功过,还应对其一生的言行作通盘考虑。实际上,陈季同一生的经历颇具悲剧色彩。

作为一个外交官,陈季同因私债问题被撤回国,从此不得重用;他回国后从事的一系列洋务和维新活动也多没有完满结局;他中年丧偶,晚年法国夫人又离他而去,年才五十余岁就猝逝于南京。这些遭际固然与他文人性格的风流放诞、不修边幅有关,却也是那个时代的社会环境使然。与陈季同一起赴欧的严复、马建忠等人的命运又会好到哪去呢?严、马二人同负不世之才,也一样是沉于下僚,郁郁不得志。马建忠更被清流指为“汉奸”[101],人争欲杀[102]。陈季同与严复、马建忠等留学生的命运,与其说是个人悲剧,毋宁说是时代的悲剧。中国的传统体制,实际上难以容下精通西学的人物真正施展所学。当政者对待西学的态度有些叶公好龙,难以摆脱“节取其技能,而禁传其学术”[103]的传统思路。毋庸讳言,陈季同在私债问题上以及回国后的一些商业活动中颇有让人非议之处,但他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却也令人钦佩[104],而他在反对日本割占台湾时表现的气节,更可见出他在危难之际不受羁勒之独立精神、自由思想,这也是我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曾朴评价此事说:“光绪乙未,台湾独立的事,先生曾奔走尽力,差不多和摆伦助希腊的精神一样,虽无成就,然激昂慷慨的气概,至今还历历在目。”[105]我们认为,陈季同一生虽细行有亏,但大节无损。

[1]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业师孟华教授的具体指导,谨致谢忱。

[2] 目前国内外关于陈季同的研究只有寥寥几篇。较早关注陈季同这个人物的学者是法国高等科研中心的巴斯蒂夫人。她1985年在日本《东亚》杂志中发表了《清末赴欧的留学生们》一文,文章以研究福州船政局派赴欧洲的留学生群体为主,首次利用法文资料对陈季同作了富有启发性的分析。另外,1997年,德国海德堡大学的叶凯蒂女士在《哈佛亚洲学报》的《晚清上海四文人的生活类型》中,以陈季同在上海的活动为中心,利用中、法文资料研究了陈季同在晚清维新活动中的表现。国外学者虽然较早关注陈季同,但还没有人发表这个人物的专论,以陈季同为专题的研究主要是大陆学者进行的。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的黄兴涛先生主持翻译了陈季同的《中国人自画像》和《中国的娱乐》二书,是现在仅见的陈氏著作完整中译本。该书前言《一个不该被遗忘的文化人——陈季同其人其书》概述了陈季同的一生。1999年,福建师范大学张先清先生发表了《陈季同——晚清沟通中西文化的使者》一文,该文利用陈著的几个英译本,对其内容作了较详细的分析,也评价了陈季同的一生。同年,中山大学的桑兵先生又在《近代史研究》上发表了《陈季同述论》,该文利用中文文献对陈季同的生平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上述论文是目前我们看到的几乎全部关于陈季同的研究,这是陈季同研究最初的一批成果,研究者筚路蓝缕的草创之功,诚不可泯。但关于陈季同的许多基本问题,如生卒年、署名Tcheng-Ki-Tong的法文作品的著作权、陈季同在中法战争时的表现、私债问题等,以往的研究或是毫无触及,或是语焉不详,没能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许多重要的中外文资料没有能被利用。

[3]徐珂编《清稗类钞》(商务印书馆,1917年)第4册“外交类”,页24。中华书局重排本中,此则文字失收。

[4]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季中外使领年表》(中华书局,1985年),页9。

[5]参见薛绍徽《黛韵楼遗集》(1914年)附录陈锵等编《先妣薛恭人年谱》“光绪十四年”。

[6]张振鹍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之《中法战争》(以下简称《中法战争续编》,中华书局,1996年)第一册“出使德法大臣李凤苞向总署抄送与德外长等会谈节略”中有“助兵及定断两层,万不能办”,及“既与毕相说过,以兵相助之事,前已历次告明,不便照办”,“第一事以兵相助,第二事出来判断,毕相仍以为不便”,页462。又参同书光绪十年正月十六“出使大臣李凤苞为德不愿出面调停事致总署函”,页782。又参同书第二册“出使大臣李凤苞为德外部不便出面调停事致总署函”,页370。

[7]参见张雁深《中法外交关系史考》(史哲研究社,1950年),页143—148。

[8]这种宗藩关系多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即数年一次的朝贡。

[9]北圻指越南北部,与中国云南、广西接界。

[10]先后为Jules Ferry、Léon Gambetta、Challemel-Lacour等人。

[11]“曾纪泽在法与费丝内交涉毫无效果,一八八二年法新外长刚必达(Gambetta)竟借口曾纪泽函措词乏礼,而不以曾为商谈之对手……巴黎交涉遂告停顿”。参见《中法外交关系史考》,139页。

[12]即1883年夏。

[13]《中法战争续编》第一册,页612-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