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陈季同生平史事考之探析

2013-01-09

关于陈季同请蒙弟翁代笔,陈1884年5月12日致蒙弟翁信中说:“给您寄去我的书的封好的校样,请您校改。由于没有原稿,我无法自己承担此项工作。那些先生们将手稿给了《两个世界》杂志,并将从下月15号起开始刊登。”[58]蒙氏引此信时特别强调“由于没有原稿”一句。但后面一句“已将手稿给了《两个世界》杂志”恰可解释原稿的去向,而且即使原稿在蒙弟翁手里,亦不足证明陈季同没有写过文章的初稿或参加原稿的写作。而蒙弟翁的说法却是陈完全没有参与《中国人自画像》一书的写作,他这里所举显然是证据不足。又同年6月13日,陈信中提到按某种汉学书目将一些书寄给蒙弟翁,并说“我预见到您建议我出版的下一本书将是非常有趣的”[59]。“下一本书”指的是《中国人的戏剧》。又同年8月4日信中,陈写道:“《前厅》一章很迷人。也许最好别把它给报纸。您觉得怎样?因为我们要把它结集出版。”[60]《前厅》是《中国人的戏剧》一书的首章,陈在处理此文时征求蒙氏的看法,似可证明蒙氏是此文的主要作者,但却不能由此推断《中国人的戏剧》全书都出自蒙氏手笔。

综观蒙弟翁所引证据,均不能完全证实他的观点,即署名陈季同的两种著作完全由他代写。他公布的陈季同的私人信件也未能帮助他达到收回著作这个目的,相反,巴黎的报界都站在陈季同一方[61]。

4、对此公案的综述。

蒙弟翁自己在《当我还是清朝官员时》一书中说:“巴黎的报纸看来首先支持这个中国青年的诉讼”,他在书中也多次抱怨《时报》不愿刊载自己争回著作权的文章,对他给予不公平的对待。可知当时的舆论对蒙弟翁很是不利。舆论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一直持续到蒙弟翁死后。1894年7月11日的《费加罗报》上刊登了一篇潘若思[62]的文章《关于弗果·德·蒙弟翁的真相——其生活、政治使命及死亡》。文中谈到陈、蒙公案时说:“弗果·德·蒙弟翁为了迎合他的朋友(指陈季同)单纯的想法和强烈的自尊心,合作撰写了两部轰动全巴黎的迷人著作:《中国人自画像》和《中国人的戏剧》。此后,陈季同成了一位颇受欢迎的讲演家,并荣获“法国一级教育勋章”[63]。此一“合作”的说法代表了当时法国舆论对著作权问题的看法。而法国汉学家考狄对此事的观点更有利于陈季同,他说:“他(即陈季同)非常聪颖,性情和蔼而又很乐于助人,他用法语讲话和写作都极为风趣。弗果· 德· 蒙弟翁先生曾要求收回以陈的名字出版的作品的著作权,但我非常了解陈,他完全有能力写这些书。”[64]

蒙弟翁在其书中对陈季同的法文写作能力加以否认,而实际上,陈的写作能力在蒙去世前就已得到证实。陈季同一生的著作并非只有《中国人自画像》和《中国人的戏剧》两种,我们已见到的法文著作就有八种,还不包括某些文章的单行本。在上述两书之后,陈季同又出版了《中国故事集》[65](1889)、《中国的娱乐》(1890)、《黄衫客传奇》(1890)、《巴黎人》(1891)、《吾国》(1892)五种著作。蒙弟翁去世10年后,陈又在上海出版了法文轻喜剧《英勇的爱》(1904),而这些著作并没有人宣布“收回著作权”,又与蒙氏无涉,我们无法否认陈季同是这些书的作者。况且,从写作风格分析,后来的这些著作与前两部一样都保持了较为幽默风趣的笔调,并无明显差别,这一点也可证明陈季同至少参加了前二书的撰写,蒙弟翁完全剥夺陈的著作权既证据不足,也不合情理。

陈、蒙二人关于《中国人自画像》和《中国人的戏剧》两书的公案,从研究者的角度讲,找到一锤定音的“死证”几乎没有可能,只能依据现有的材料推断孰是孰非。从现有的文献来分析,二人合作的可能性较大,理由有四:

其一,陈季同公务繁多,无力独自完成《中国人自画像》的全部文章,需蒙弟翁协助;《两个世界》杂志1884年5月—6月间刊出了书中的18篇文章,文章应作于此前。从1883年回欧后至1884年6月,陈季同一直忙于中法越南问题的交涉,陈无法专注于写作,而以当时的情势,在法国杂志上撰文,介绍中国人的习俗和观点,有裨于对法外交,因而陈亟需找人合作。

其二,蒙弟翁与陈季同同在中国驻柏林使馆工作,便于合作。蒙氏长期为中国使馆做西文翻译,与陈季同的关系介于师友之间,二人相交甚久,合着文章无交流上的障碍。蒙氏撰写书中的某些章节以及为陈校改、润色辞句亦在情理之中。

其三,蒙弟翁对中国所知有限,需要陈季同为其提供创作原料。对这一点,蒙弟翁完全加以否认[66]。然而,蒙氏又承认陈曾为他提供了某些摘录[67],可见,蒙氏的说法自相矛盾。

其四,《中国人自画像》所获得的巨大成功,促使二人继续合作《中国人的戏剧》。如前三条理由得以成立,此条理由为其自然推论。

三、私债问题本末

陈季同与蒙弟翁的笔墨官司尚未了结,他的私债问题又接踵而至,这一事件在19世纪90年代初的中法关系中是引起轰动的新闻,法国的报刊作了大量的报道,上海的西文报纸也参与到“陈季同事件”的讨论之中,继著作权争论之后,陈季同又一次成为新闻人物。此一事件体现陈季同为人处事的风格,关系到对其一生的总体评价,因而有辨析之必要。陈季同的私债事件并非孤立问题,牵涉诸多人物,更与当时清政府的一次外债计划关系密切,以下拟从四个方面分析这一事件。

1、洋债谈判。

中国近代工业的建立和发展,于清政府的对外借款借助颇多,外国资金的引入对于民族工业的利弊,前人多有讨论,此不赘述。而从中法战争以来,各省督抚举借外债已非罕见。但由于借款渠道不一,所以利息较高,一般在6厘以上,甚至有高于9厘的[68]。各省借债由于并不通过中枢机构,清政府亦无筹措资金的更好渠道,只有听任其行事。

陈季同久在欧洲,交游广泛,与欧洲工商界人士多有交往,因而对各省洋债情况所知甚悉,“尝默记当时各省所借外债为数甚巨,息约六七厘、八九厘不等,若合借一家,年可减息银数百万金”[69]。陈季同认为如政府出面借银,可降低利息,有利于国家。他为此事上条陈于李鸿章,当时李鸿章之子李经方恰在欧洲,亦力主之。李鸿章赞同此议,而主政者为醇亲王奕譞。李以此事告之,奕譞也赞同,并与李商议借银三千万两,创修芦汉铁路。此为1889年夏秋间事。

从1890年开始,陈季同在欧洲除了处理日常外交事务之外,主要忙于与银行家谈判借款事。从光绪十六年三月至十七年二月,陈季同与李鸿章之间电报往还频繁,均讨论借款。[70]陈季同所接洽的银行家是奥地利人伦道呵。李鸿章随时把指示电告陈,陈则在巴黎与伦道呵谈判。光绪十六年(1890)三月二十三日,李给陈的指示为:“借库平银三千万两,分三年交清,径运天津,运保费该商自认。每年四厘半息,收银若干,即日起息,一俟三千万兑完,再按年均还本息,每年连付本利在内不得过二百万。”这一指示实际上是根据陈季同光绪十五年(1889)十月致李鸿章来信大意而定,与以往各省借款相比,年息四厘半应属较有利的条件。伦道呵初颇为难,经陈季同近八个月的艰苦谈判,伦最终让步,全部允诺李电稿内所定条件。至光绪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陈季同将双方所订合同寄呈李鸿章,等待清政府的批准。此时却突生变故,奕譞薨,无人主持借款,而李鸿章权力有限,况且此事从始至终便有不少反对者。合同还在邮寄途中,先是“廷议借款缓办”[71],不久,“廷议洋债已作罢论”[72]。这样,陈季同耗时一年苦心经营的借款以失败告终。在此种背景下,陈的私债问题接踵而来。

2、陈季同的私债情形及风波起因。

陈季同在欧洲的日常生活所费不赀,尤其是他经常出入外交界、政界的沙龙、舞会,生活方式相当欧化[73],作为一名参赞的薪俸不足以供其维持日常支出。最晚于1889年,陈已开始大量借债。他当时的身份为中国驻法使馆参赞,而出使大臣常驻英国伦敦,巴黎使馆的日常事务由他负责。他的交游广泛,向银行借款自非难事,何况他是以使馆的名义借债。到1889年7月,陈从“巴黎-荷兰银行”累计借款10万法郎,陈又向克磊索(Creusot)公司借款3万法郎[74]。这两笔借款合计13万法郎,数目颇可观。此为刘瑞芬任出使英法大臣期间的事情。

1890年春,薛福成接替刘瑞芬职到伦敦使署,不久即接到“巴黎-荷兰银行”来信催索欠款,薛命陈季同来英查问,陈答应尽快结清。这种回答实系敷衍之词,因为陈季同此时无力偿还欠款。私债问题本属陈个人问题,可以让其自行解决,无论陈季同与其债主如何协商及诉诸法律手段,中国使馆似不必直接参与。但薛对此事极重视,“恐伤中国体面”[75],以催陈还债自任,主张严办陈季同,使陈“撤差查办”[76]。值得注意的是,李鸿章对此态度与薛不同。李先认为“彼私逋欠,与公事无涉,应令自行清理”[77],既而又问薛“能否设法转圜?”[78]当薛福成撤陈季同职时,李又电复薛,“闻庆常等与伊不睦,勿听播弄”[79],为陈辩护。后薛又将参奏陈季同“诓骗巨款”[80],李鸿章则表示反对,电告薛:“若照中外利债方法,只可代追,参后则身名俱败,更难清款。谅公能发亦能收也”[81]。然而,虽然有李鸿章为陈设法转圜,薛福成不为所动,先是对陈季同“勒令告假回华”[82],接着请总署“电饬密拿,免逃入外洋为患”[83],后又参奏“该员狃于西俗,专讲应酬,积年浪费,致成巨亏。且借使馆为名,托言公用,复节次推宕,失信外人,有关中国声望,于情理尤难姑容。相应请旨将总兵衔福建候补副将陈季同先行革职,并请敕下总理衙门核议,如何勒追惩儆之处,按律办理”[84]。薛之参奏,使陈季同被革职黜回。

3、薛、陈笔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