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余论
总之,农田水利建设中“从古所难”的劳力与经费问题,在宋神宗、王安石的努力下得到了较好地解决。平心而论,其解决劳力与经费问题的途径,并无太多的创新之处,都是北宋前期于局部地区所实施过的,只是在宋神宗时期进行了“扬弃”,并在全国通行之。从这个意义上讲,熙丰变法,既非王安石所说的“祖宗之法不足守”[12](卷59《王安石事迹(上)》,又非司马光等人批评王安石“尽变更祖宗之法”[17](卷60《与王介甫书》(第一节)),而是对“祖宗之法”的某种“扬弃”。这一点当引起研究熙丰变法者注意,否则,会夸大变法的影响。此其一。
其二、常平钱、坊场钱、免役钱等,在熙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经费的筹措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钱投资于生产建设,诚可谓“因民所利而利之,则亦因民财力而用也”[2](p5172)。由此可以说,熙丰变法取得了综合效益,青苗法、免役法等与农田水利法一样值得肯定。
其三、熙丰时期农田建设在劳力和经费的筹措上,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形式,如“以工贷赈”、按户等(或资产)出钱、鼓励富户出资以及政府低息或无息借贷等,都值得我们借鉴。
正是由于劳工与经费得到了妥善地解决,熙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这诚如王安石评价所说,“自秦以来水利之功,未有及此”。[2](p6440)关于熙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的成绩,学界已作充分研究,无须赘述。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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