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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

2013-01-08

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俄而镇北将军吕昭又领冀州,乃上疏曰:“……今荆、扬、青、徐、幽、并、雍、凉缘边诸州皆有兵矣,其所恃内充府库外制四夷者,惟兖、豫、司、冀而已。臣前以州郡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而陛下复以冀州宠秩吕昭。冀州户最多,田多垦辟,又有桑枣之饶,国家征求之府,诚不当复任以兵事也。若以北方须镇守,自可专置大将以镇安之。计所置吏士之赏,与兼官无异……夫天下犹人之体,腹心充实,四支虽病,终无大患;今兖、豫、司、冀亦天下之心腹也。是以愚臣慺慺,实愿四州之牧守,独修务本之业,以堪四支之重。然孤论难持,犯欲难成,众怨难积,难似难分,故累载不为明主所察。凡言此者,类皆疏贱;疏贱之言,实未易听。若使善策必出于亲贵,亲贵固不犯四难以求忠爱,此古今之所常患也。

观杜恕此疏,知其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十分坚决,而且建议过不止一次;从其“四难”之说来看,明帝没有采纳他的建议。他反对“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一旦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非务本之道。特别是国家府库赖以支撑的兖、豫、司、冀四州的刺史、太守不宜典兵。如果要加强这些地区的军事力量,可以“专置大将以镇安之”,或曰“宜别置将守,以尽治理之务”。因此,他反对“州郡典兵”的原则是:地方必须实行军民分治的制度。从杜恕的奏疏中,可以了解到曹操统治时期已经有八个州的广大地区实行了州郡领兵之制,只有兖、豫、司、冀四州未实行这一制度。实则如前所述,即使是兖、豫、司、冀四州也有虽未加军号的刺史,却仍然“典兵”的事实。可见曹操、文帝时期的“州郡典兵”之制几乎已实行于全国各个州郡。到了明帝时期,又以镇北将军吕昭领冀州刺史,这等于是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事实证明确是如此。如满宠,“文帝即王位,迁扬武将军。……明帝即位,进封昌易侯。太和二年(228年),领豫州刺史”。这是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可见过去未正式实行州刺史典兵的豫州,明帝时也实行此制了。如王昶,“正始中,转在徐州,……迁征南将军,假节都督荆、冀诸军事”。前引王凌其人,“文帝践祚,拜散骑常侍,出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加建武将军,转在青州。……是时,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毋丘俭,正始中,“迁左将军,假节监豫州诸军事,领豫州刺史,转为镇南将军”[①b]。由此可见,曹操时期州郡典兵还没有制度化的兖、豫、司、冀四州,在明帝太和年间以镇北将军吕昭为冀州刺史的同时或以后,满宠、王昶、王凌、令狐愚、毋丘俭等人先后以将军兼领豫州、兖州刺史,可见除司州之外,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五、晋太康年间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措施及其失败

杜恕反对州郡典兵(即州郡领兵制)制,主张军民分治的意见并未施行,但是到了晋武帝太康年间,这种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度却被废除了。《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补注论周秦两汉以来地方割据势力发展的状况时曰:“故(刘)焉牧益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据兖,遂构皇业:汉之殄灭,祸源乎此。及臻后代,任寄弥广,委之邦宰之命,授之斧钺之重,假之都督之威,开之征讨之略。晋太康之初,武帝亦疑其然,乃诏曰:‘上古及中代,或罢州牧,或置刺史,置监御史,皆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晋武帝又见其弊矣,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后嗣缵继,牧镇愈重,据地分争,竟覆天下。”据刘昭的议论,他把州牧领兵之制视为造成汉末及东晋时期分裂割据势力尾大不掉的根据。但州牧制始于汉末,其核心是州郡领兵制,然后发展为都督制,以致造成尾大不掉的状况。所以,州牧制、州郡领兵制与都督制,几者有密切联系。因此,只要罢省了州牧制,就等于否定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晋武帝正是抓住了这个关键,所以在诏书中明确提出了“其便省州牧”的主张。其主要做法是:“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这就是说:刺史要像西汉初置时那样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总纲纪而不赋政。治民之事,任之诸侯、郡守”。这等于说刺史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这显然较曹魏明帝时杜恕的只反对“州郡典兵”和主张军民分治更为有利于杜绝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因此,武帝这一措施,可视为他废除实行了几十年的州郡领兵制的号令。故《晋书》卷四三《山涛传》谓武帝这一措施为“州郡悉去兵”的举动。但是,在刘昭看来,晋武帝对州牧制的弊病的认识,“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加上他的继任者并未实行他的主张,以致“牧镇愈重,据地分争”,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形势,最终“竟覆天下”。

晋武帝于平吴之后所下“省州牧”诏的执行情况怎样呢?《北堂书钞》卷七二《设官·刺史》条引注《晋书》云:“太康三年(282年),罢刺史将军官。刺史依汉制,三年一入奏事。”《晋书》卷三《武帝纪》太康三年七月条,有罢平州、宁州“刺史三年一入奏事”语。唐长孺教授认为这两条记载,同《续汉书·百官志五》所说的“太康之初”的“省州牧”诏是一回事[①c],此说甚是。据此,知《省州牧诏》实颁布于太康三年。但是,这一年,晋武帝并没有改变交州、广州等地区的州牧制,更没有废除给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制度。例如在孙吴政权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前将军、交州牧”的陶璜,于太康元年吴亡之后投降了西晋,晋武帝给予他“诏复其本职,封宛陵侯,改为冠军将军”的优待。这意味着陶璜在太康年间仍然为使持节、都督交州诸军事和交州牧,只是前将军为冠军将军所取代。当太康三年或以后,晋武帝“普减州郡兵”时,陶璜请求交州之兵“未宜损约”,结果武帝“从之”,可见交州之兵也丝毫未动。直到陶璜死后,其职以吾彦代之,于是“以彦为南中都督、交州刺史”。由此可见,在太康年间晋武帝实行“罢州郡兵”制度的措施时,交州地区仍然实行以都督兼任州刺史的制度,甚至连州牧制也未改变。又如在孙吴时“为使持节、都督广州军事、镇南将军、广州牧”的滕修,吴亡后,晋武帝“诏以修为安南将军、广州牧、持节、都督如故”,直到“太康九年卒”时,上述官职无变化[②c]。可见在太康年间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过程中,广州地区的州牧制、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和给州刺史加军号等制度一点也未改变。由此可见,晋武帝的改革措施在各地区之间是很不平衡的,有些地区根本未推行这一改革措施。

不仅交州、广州如此,凉州、益州、梁州似乎也有类似情况。如《华阳国志》卷八《大同志》有“(太康)三年,更以益、梁州为轻州”的记载,这二州的“刺史乘传奏事”而已,不加军号,不领兵。同卷又云:“元康六年(292年),复以梁、益州为重州,迁益州剌史栗凯为梁州,加材官将军;扬烈将军赵廞为益州刺史,加折冲将军。”梁、益二州升格为重州以后,就变成了其刺史加军号、领兵。这虽然是惠帝元康六年的情况,但轻、重州的区分始于晋武帝太康三年,可见晋武帝太康三年就有重州之刺史加军号、领兵的做法,这岂不是等于对“重州”几乎没有实行“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吗?至于凉州,据《全晋文》卷一四六《晋护羌校尉彭祈碑》云:“有诏以军州始分,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节盖,除护羌校尉,统摄凉口(州)。”此云“有诏以军州始分”,即《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所云:“晋太康中,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的都督、刺史并设,不相领的制度。但碑文接着说:“河右未清,豺狼肆虐,授君(指彭祈)节盖,除护羌校尉”,似乎是说彭祈为凉州刺史,因为这时“军州始分”,他不兼护羌校尉,但是由于凉州情况特殊,才命其兼领护羌校尉。果如此,则太康三年以后和十年以前的凉州仍然实行以刺史加军号、领兵的旧制,并未改革。

另外,还有幽州地区,武帝太康三年之后似乎也未改变原有制度。如《晋书》卷三六《张华传》,谓张华“为持节、都督幽州诸军事、领护乌桓校尉、安北将军”,据卷三《武帝纪》,时在武帝太康三年正月。又同书卷四二《唐彬传》谓“北虏侵掠北平,以彬为使持节、监幽州诸军事、领护乌丸校尉、右将军”,吴廷燮《晋书镇年表》系其事于太康五年。由此可见,幽州地区从改革的太康三年正月到改革后的太康五年,都是实行以将军兼领护乌桓校尉之制,并无变化。

由此可见,晋武帝旨在罢“州郡兵”的改革措施并未彻底执行,无怪乎刘昭认为武帝的“省州牧”措施只是“虽有其言,未卒其事”;其后继者惠帝更进一步改变了武帝的“省州牧”措施,随之而来的是旨在废除“州郡领兵”制的改革宣告彻底失败。这样一来,地方割据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不仅未能缓解,反而更加猖獗,以致酿成了“八王之乱”的混战局面,导致了西晋政权的灭亡。

六、小结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西汉的郡国兵是以征兵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名为郡国兵,实际是中央军队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从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采取、“罢郡国都尉官”、“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制”和把材官、骑士“还复民伍”等措施之后,给州郡兵制度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州郡兵的来源由征兵变成了召募;召募的对象一般有民户和弛刑徒;随之实现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州郡兵服役的固定期限逐步被终身服役的职业性兵士所代替;州郡兵与地方将领之间隶属关系逐渐牢固化,从而引起了地方将领亲兵制与私兵制的产生;刺史、太守有了主管军队的权利,为以后太守正式领兵和州牧制的产生准备了一切条件;但仍无太守、刺史加军号,或以将军兼领刺史、太守的制度,因而东汉的州郡兵制并非州郡领兵(或州郡典兵)制,州郡兵仍然是受中央调遣的军队,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队。因此,东汉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这些变化,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兵制、都督制及地方上的州郡典兵制等奠定了基础。

曹操擅政的东汉献帝建安年间,是州郡领兵(即州郡典兵)制度的正式创始时期。司马朗于建安十三年以后建议实行的“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是把曹操早已实行的将领兼地方官加军号领兵等做法固定化和制度化。因为他这一建议被曹操采纳,故司马朗的建议可以作为曹操正式实行“州郡领兵”制的时间标志。杜恕的奏疏,更反映了曹操统治时期实行州郡领兵制的事实。随着州郡领兵的实行,州郡兵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文帝和明帝时期,是州郡领兵制的进一步推广期。由于州郡的刺史、太守加军号领兵或者以将军兼领地方官,以致出现了太守、刺史专心军事,忽视民政的状况,所以杜恕一再主张军民分治,意即取消太守、刺史加军号领兵或以将领兼领地方官的州郡领兵制度。然而明帝并未采纳他的建议,此制仍在继续推行中,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都督制也进一步得以推广。

直到西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以后,鉴于州郡领兵制带来了州牧、太守权力太大的弊端,加上平吴以后有了“偃武修文”的客观条件,于是在太康三年实行了“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的军政、军民分治制度。然而事不旋踵,晋武帝便从原来规定的基础上一步一步退下来,始则以“都督知军事,刺史治民,各用人”,否定了开始提出的刺史既不领兵、也不治民的做法;接着把“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做法改变为“普减州郡兵”;到惠帝时期,又实施重州刺史加军号、领兵之制,取代了剌史、都督并置制度,等于又恢复了原来的州郡领兵制。

注释:

①a 分见《三国志》卷一五《梁习传》、卷二一《卫觊传》、卷一四《刘晔传》。

①b 以上分见《三国志》卷二六《满宠传》、卷二七《王昶传》、卷二八《王凌毋丘俭传》。

①c 《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44页。

②c 分见《晋书》卷五七《陶璜传》、《吾彦传》、卷六七《滕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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