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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东汉魏晋时期州郡兵制度的演变

2013-01-08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卷一八《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卷二四《马援传》云:(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在这里,弛刑与募士是被区分为二的,故“募士”非弛刑徒,可见在民间召募当兵者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光武帝既开募士之例,以后诸帝也照样行之。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永平元年(58年)“秋七月,捕虏将军马武等与烧当羌战,大破之。募士卒戍陇右,赐钱人三万”。至桓帝延熹年间,州郡兵之来源于召募者更多了。卷三八《杜尚传》云:“延熹五年,长沙、零陵贼各七八千人,自称将军,入桂阳、苍梧、南海、交址,交址及苍梧太守望风逃奔,二郡皆没。遣御史中丞盛修募兵讨之,不能克。”桓帝乃用度尚为荆州刺史,尚“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益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卷五六《陈球传》谓陈球为零陵太守时,有“州兵朱盖等反”,陈球“募士卒,与度尚共破斩朱盖”等。可见州郡兵确实多来源于召募。

随着募兵比重的不断增加,在缘边诸郡及中原要害地区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应运而生。《文献通考》卷一五○《兵考二》曾对此加以概括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骑,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其后在扶风又有“雍营”之设。“明帝以后,又岁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出戍,听从妻子自占边县以为常……于是北胡有变,则置度辽营(明帝时);南蛮有叛,则置象林兵(和帝时);羌犯王辅,则置长安、雍二尉(安帝时);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其后盗作,缘海稍稍增兵(顺帝时);而魏郡、赵国、常山、中山六百一十六坞,河内通谷冲要三十三坞,扶风、汉阳、陇道三百坞,置屯多矣。”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不仅边境的番戍制被取消了,内地的防卫也多以营兵为之。如《后汉书》卷六《顺帝纪》载,永建元年(126年)十月,因鲜卑犯边,顺帝“遣黎阳营兵出屯中山北界”。随之而来的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一旦职业化,则兵士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了。随着兵将之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必然使兵将之间的隶属关系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家兵、私兵开辟了广阔天地。如遇社会动荡,这些人就可摇身一变而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局面一经形成,又促进了兵士身份世袭化,从而有了世兵制的产生;也促进了刺史太守领兵的制度化,于是有“州郡典兵”(或“州郡领兵”)制度、州牧制及都督制的相继实行与固化,从而给魏晋南北朝的兵制带来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就整个东汉而言,郡国兵和州郡兵还是中央军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算是真正的地方军队,但同时又是“州郡领兵”制的酝酿期或准备期。

三、曹操始创“州郡领兵”之制

如上所述,东汉时期虽有郡国兵(或州郡兵),且由剌史及太守掌管,但州剌史与郡太守都无加军号之制,也无将军兼地方官的做法,故东汉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能称之为“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真正的地方军——州郡领兵制下的州郡兵是在曹操擅权的汉献帝建安年间产生的。我们可以从《三国志》卷一五《魏书·司马朗传》看出这个讯息:“朗以为天下土崩之势,自秦灭五等之制,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故也。今虽五等未可复行,可令州郡并置兵,外备四夷,内威不轨,于策为长。又以为宜复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议虽未行,然州郡领兵,朗本意也。”曹操建安元年(196年)十月为司空,建安十三年六月为丞相。司马朗曾为司空曹操掾属,后又为其主簿,则其发表上述意见不能早于建安十三年;他死于建安二十二年,则他建议的时间下限不能晚于此年。观司马朗的建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恢复井田之制,二是实行“州郡并置兵”的制度,即“州郡领兵制”。从他所说“自秦灭五等之制,而郡国无搜狩习战之备”的话来看,表明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不能称之为“州郡并置兵”,故不是“州郡领兵制”;再从“议虽未施行”的话来看,稽之上下文意,应是指恢复井田之制的建议未被采纳;“然州郡领兵,朗本意也”,似乎是说司马朗的主要意图在于实行“州郡领兵”制,从而暗示出这一建议实行了。如果东汉的郡国兵制(或州郡兵制)就是“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则此前早已有之,何需司马朗建议实行此制呢?司马朗既有这样的建议,可见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不是州郡领兵制。

然则“州郡并置兵”的州郡领兵制究竟始于何时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从理清郡国兵(或州郡兵)同州郡领兵制的区别入手。根据《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及《续汉书·百官志五》刺史条刘昭注引晋武帝诏(详见后文),可知州刺史、郡太守加军号和以将军兼领州剌史、郡太守等做法,是州郡领兵制的主要标志。既然如此,则何时出现刺史、太守加军号及以将军兼领刺史、太守之事,就意味着州郡领兵制的开始出现。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古人及今人往往把它同都督制联系在一起,以为都督制的形成就是州郡领兵制的形成。实际上,应当是先有州郡领兵制的出现,然后在此基础上才逐步形成都督制。因此,《宋书》卷三九《百官志》所云:“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并不是州郡兵制之始。唯有元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一五一《兵考三》中,对这一点略有察觉。他说:“黄初中,复令州郡典兵。州置都督,寻加四征、四镇将军之号,又置大将军都督中外兵之柄,世在司马氏而魏祚移矣。”细察词意,他把《宋志》所云“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一事,既看成是州郡领兵制的标志,又不承认此事始于魏文帝,魏文帝黄初中的做法,只是“复令州郡典兵”而已。以此言之,则“州郡典兵”之制的始行必在此前。他所谓“州郡典兵”,即司马朗所说的“州郡领兵”。那么,曹操有没有实行“州郡领兵”制的迹象呢?事实证明确有其事。

在汉末军阀势力各据一方的形势下,原来东汉时期长期存在的不属于州刺史与郡太守统领的州郡兵,逐步变成了由刺史统领的军队,加上地方豪强利用召募宗族宾客以为部曲而组成的私家军队,于是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所拥有的军队。如曹操灭袁绍以后,梁习“领并州刺史”时,由于“承高干荒乱之余”,并州境内“兵家拥众,作为寇害”,可见当时的并州境内州郡兵数量不少,但多数被私家所控制,有州郡兵之名而无州郡兵之实。不仅并州如此,关中地区也不例外。当时的关中“诸将多引(流民)为部曲”,使“家兵遂强”。扬州地区也同样如此,轻侠狡桀”的郑宝、张多、许乾等人也“各拥部曲”[①a]。这一切,都是在曹操逐步消灭了一些大的割据势力以后出现的情况,说明此时的州郡兵多被分割于各地的将军之手,州刺史与郡太守无权统帅他们。为了使这些分割于诸将之手的地方军队直接掌握于州刺史与郡太守之手,间接受中央的节制,曹操便在消灭群雄的过程中逐步实行了给刺史、太守加军号或以将军领刺史、太守之职的制度。最早此制只在曹操的亲属中进行。如《三国志》卷九《魏书·夏侯惇传》所载夏侯惇以将军兼领郡太守、又以郡太守加军号以及最后都督诸军的经过,就反映出曹操早在建安之前及建安初年,就开始了把州郡兵置于郡太守统治之下的过程,可见“州郡领兵”制的萌芽此时已出现了。

曹操以其亲属将领兼领地方官的做法,并非限于夏侯惇。同卷《夏侯渊传》云:“太祖起兵,以别部司马、骑都尉从,迁陈留、颍川太守。”由此可见,夏侯渊也是以将领兼领郡太守。同卷《曹仁传》云:“太祖平黄巾,迎天子都许,仁数有功,拜广阳太守……复以仁行征南将军,假节,屯樊,镇荆州。……及即王位,拜仁车骑将军,都督荆、扬、益州诸军事。”曹仁以将军拜太守,也带有以将军兼领地方军的性质,且逐步发展为都督制。同卷《曹休传》亦云:“太祖拔汉中,……拜休中领军。文帝即王位,为领军将军,……夏侯惇薨,以休为镇南将军,假节都督诸军事,……迁征东将军,领扬州刺史,……帝征孙权,以休为征东大将军,假黄钺,督张辽等及诸州郡二十余军……拜扬州牧。”这是曹休以将军兼领州刺史、州牧及都督诸军事的经过。“中领军”所统本部为“中军”即中央军队;州郡领兵制出现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都督制,其所统不仅有中军,而且及于诸州郡兵,曹休曾都督“诸州郡二十余军”便是明证。同卷《曹真传》还说:“文帝即王位,以真为镇西将军,假节都督雍、凉州诸军事。……黄初三年,以真为上军大将军,都督中外诸军事,假节钺。”这说明在州郡领兵制的基础上实行的都督制,到黄初年间已经制度化了。

这种开始只限于曹操宗族成员以将军兼领地方官的做法,后来逐步及于非曹氏宗族将领。《三国志》卷一八《魏书·吕虔传》所载曹操以吕虔“将家兵守湖陆”,后“领泰山太守”,最后督青州诸郡兵,并加骑都尉领泰山太守等事,均发生于建安十三年以前,因为他任泰山太守十数年后文帝才即王位。由此可见,开始只限于曹操宗亲将领可领地方官的做法,在建安十三年之前已扩大到了非宗亲将领。同卷《臧霸传》也说:“黄巾起,霸从陶谦击破之,拜骑都尉。遂收兵于徐州,与孙观、吴敦、尹礼等并聚众,霸为帅,屯于开阳。太祖之讨吕布也,霸等将兵助布。既禽布,霸自匿。太祖募索得霸,见而悦之,使霸招吴敦、尹礼、孙观、观兄康等皆诣太祖。太祖以霸为琅邪相,敦利城,礼东莞、观北海、康城阳太守,割青、徐二州,委之于霸。……(后以军功)加威虏将军,假节。……文帝即王位,迁镇东将军……都督青州诸军事。”这里所说的青、徐豪霸集团人物均以将领而兼领太守,且均发生于建安十三年之前,可见在建安十三年司马朗向曹操建议实行“州郡领兵”之制时,此制已在一些地方推行。臧霸作为领兵刺史以后,又于建安二十五年曹丕即位之时“迁镇东将军”,“都督青州诸军事”,结合《臧霸传》注引《魏略》所载臧霸所率徐州兵以太祖崩而“鸣鼓擅去”一事考察,可知曹丕此举在于安抚臧霸,但从都督诸军事之职已及于非曹氏宗亲这一点着眼,更见此制之制度化是在州郡领兵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如上所述,曹操在建安年间已在曹氏与夏侯氏宗亲中实行了以将军兼领地方官或地方官加军号领兵的制度,而且逐步发展成为都督制。故司马朗于建安十三年之后所提出的“州郡领兵”之制的建议,只是将其制度化而已。因此,州郡领兵之制始创于曹魏时期,与此同时也逐步形成了都督制。然而,《宋书》卷三九《百官志》谓“魏文帝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军事,或领刺史”,把都督制与“州郡领兵制”合于一体,并谓此制始于黄初二年,显然有些失之过晚。故马端临撰《文献通考》时,谓“黄初中,复令州郡领兵,州置都督”,把《宋志》所说“始置”改为“复”行,倒接近于事实。

四、魏文帝、明帝时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在曹操实行州郡领兵制之后,许多州郡都有了以将领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军号领兵制下的州郡兵。到了建安末年及文帝、明帝时期,全国十二州,荆、扬、青、徐、幽、并、雍、凉八州的地方官都已领兵,只有兖、豫、司、冀四州之地,不像缘边诸郡兵事那么多,然而也不免有州郡领兵之烦。如《三国志》卷二三《魏书·裴潜传》载,“潜出为沛国相,迁兖州刺史。太祖次摩陂,叹其军陈整齐,特加赏赐。文帝践祚,入为散骑常侍”。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曹操因征关羽而至摩陂,时在建安二十四年(219年)。裴潜既不是都督,又无军号,可是他也要领兵,故有“军陈整齐”之说,可见未加军号的内州刺史也得典兵,有军号者自然更不会例外。卷二八《魏书·王凌传》谓文帝践祚,王凌拜散骑常侍,为兖州刺史,与张辽等至广陵讨孙权。后“徙为扬、豫州刺史”,正始中,“(王)凌外甥令狐愚以才能为兖州刺史,屯平阿。舅甥并典兵,专淮南之重。”王凌虽有军号,其甥令狐愚却无军号,仅为刺史而已,却也在典兵,益见内州无军号刺史也在典兵之列。卷一五《魏书·贾逵传》载,“贾逵为豫州刺史,……州南与吴接,逵明斥候,缮甲兵,为守战之备,贼不敢犯。外修军旅,内治民事,……黄初中,与诸将并征吴,……加建威将军。”贾逵始为豫州刺史,并无军号,却有典兵之任,后因出征而加军号,才成为加军号的典兵刺史。同样的例证还可以举出不少。可见建安末年和文帝时,连内州郡未加军号的地方官也不乏典兵者,自然更不论沿边州郡及有军号之刺史、太守了。这样一来,刺史、太守既有民事,又有军务,自然会有所偏废,影响州郡内部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到明帝太和年间(227—233年),杜恕正式上疏,力主实行军民分治之制,意即取消州郡领兵之制。《三国志》卷一六《魏书·杜畿传附子恕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