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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

2013-01-08

许汝济

(言)同治武官河南十六石(市斗)《区田法》李廷樟序

冯绣光绪县禀生河南四亩十三、四石冯绣《区田试种实验图说》

这只是一份不完整的统计表,因为有些农学著作今已不存,或虽存而我目前未得见,遗漏势所难免。此外,还有一些虽试种区田而没有产量记载,亦未收入表中[29]。表中内容从时间上看,自北魏至清末;从地域上看,包括了我国最早的两个农业区域──关中和中原地区,以及后来居上的江南地区,再加上西北地区,可以说具有相当代表性了。

从产量来看,高下悬绝。最高者为清代邓汝功所记之东昌、曹州一带的架谷法[30],其次为北魏刘仁之在洛阳试种的记载[31],这两者都超过了《氾胜之书》中的理想数字。最低者为清初陈言夏所种的七区,反而不如常禾;明末耿荫楼所种的也与一般种法相差无几。其它一些记载从产量上看也还可观,但多数是从数小区的试种来推算亩产量的。有些记载虽未明言系推算而来,但实际如此。如清末冯绣记载其亩产量最高达十三、四石,但是据张履鹏先生访问当年曾参加其试种实验的雇工冯阳之等,皆谓其实际产量最高每亩七石,其书中所记数字系根据小区产量推算的,中间空地未记入,故较实际产量为高[32]。其它试种是否也有此情况,尚待考察。

从耕作面积分析,多为极小面积的试种,少者仅为数区,多者亦不过数亩,表内明确记载在一亩以上者仅占四分之一,这充分说明自汉代至清末,区田法始终未能脱离试验阶段。而且,试种多在官绅、学者指导下进行,反映出区田法的面上实际生产也极其有限。

解放后,区田法作为一种增产措施又得到试验,现将其情况列表如下:

表二、解放后区田实验情况表:

时间姓名地区亩数每亩区数每亩留株数实际株数亩产(斤)

1952和平农业社河南安阳149023,010636

1956刘士谦河南济源5363324,00039,930374

1956张履鹏河南辉县11300105,30084,600314.6

1956井峪合作社河南辉县0.865058,500536

杜豁然陕西1.566610,656252.4

1957吴成林陕西绥德1666220~250

表中汇集了张履鹏、杜豁然两位先生试验及调查所了解的情况[33],这些记载远较前人的详尽可靠。从表中可以看到,在区内植株过密的情况下,即使施用远超出一般田地施用量的底肥,并追施化肥或豆饼,作物生长仍欠佳。刘士谦所作试验,留苗最密,但实际抽穗结实株数大大低于留苗数。从这几次试验所得到的亩产量来看,即使想达到《氾胜之书》中所记的较低数字──亩产七百多斤也并非易事,更不用说达到氾氏的理想数字了。张、杜两位先生通过试验得出的结论是:区田法虽有抗旱能力较强、单位面积产量较高的优点,但它费工多,成本过高,不能利用畜力,难于广泛应用。

四、对区田法的评价

自《氾胜之书》以后,我国历代的主要农书如《齐民要术》、《务本新书》[34]、元司农司编《农桑辑要》、王祯《农书》、徐光启《农政全书》、清代《授时通考》等都有关于区田法的记载。这些农书多是转述前人的记载,《氾胜之书》的佚文主要就是靠《齐民要术》保存下来的。自王祯《农书》中对氾胜之所记述的区田法有所改动后[35],明清两代的试验者又多依王祯之法。王祯关于区田“实救贫之捷法,备荒之要务”的说法也为徐光启以下许多后人所沿袭。

石声汉先生1956年在《氾胜之书内容底分析》中认为氾书所载区田法“亩收百斛”的产量过高,不符合实际,而且“劳动强度很高,不能利用畜力,更不能使用机器,如果用来生产市场价格不高的粮食,是不易得到生产劳动者同意的。”他从现代农业技术的角度来看区田法,得出“区田法决不是获得丰产的唯一方法”的结论[36]。

万国鼎先生在1957年出版的《氾胜之书辑释》中对区田法的“等距”、“密植”、“全苗”和充分利用日光等技术要点基本肯定后,指出:“但是氾氏所说的每亩产量,提高到‘亩收百斛’的标准,显然是非常夸大了的。”提出不拘泥于区田法的形式,而应该抓住它的某些技术要点的观点。张履鹏、杜豁然两位先生通过试验而得出的结论,则已见上文。

1959年出版的《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中对区田法的评价就与上不同,变为全面肯定:“区种法是氾胜之取得高额丰产的创作,在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时代要求下产生的。它是赵过代田法的发展,代表着前汉时期精耕细作理论与技术的高度发展。”书中认为“亩产百斛”是完全可能的[37],可是又没有象万国鼎先生那样进行具体的科学计算,只笼统地根据区田法的三个特点,即深挖作区、点播密植、中耕灌溉等就作出了以上的结论[38]。

此后,《中国农学史》(初稿)的观点成为比较流行的观点,近年出版、再版的经济史方面的著作,如傅筑夫先生的《中国经济史论丛》、胡寄窗先生的《中国经济思想史》等都持这种观点[39]。傅先生文中说:“这种精耕细作的区田法,较之代田法又有进步”[40]。胡先生文中说:“氾胜之为三辅农官约在赵过以后六十年,这数十年中农学的成就已达到如此高的水平,可以反映当时农业生产力较以前有巨大的发展”[41]。

日本学者对于这个问题也很关注,不过他们着眼的角度有所不同。大岛利一先生认为区田法是为关中缺水的山地种麦而设计的,坎种法是由农耕初期以耜凿穴发展来的,由氾胜之加以改进而成。因不用牛耕,妇幼皆可作区,所以适用于贫民,但不能大规模推广。在平地,所追加的劳动未见得能得到补偿[42]。

西嶋定生先生则进一步指出区田法是产生于代田法施行后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提出区田法的目的在于救济日益贫困的自耕农,但由于区田法所需的劳动集约度太高而不能普及[43]。

通过对这两位日本学者研究的介绍,可以看到前述中国学者论著中的一个共同缺陷,即忽略了对当时历史条件的研究[44],脱离时代背景而孤立地讨论农业技术,显然难于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从单纯技术角度看,区田法中包含有一定的科学成分,这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所积累而又由氾胜之总结起来的;但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并从农业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区田法则不应获得《中国农学史》(初稿)等书那样高的评价。

现在,回顾一下本文第一部分所介绍的区田法以前的耕作方法。首先,以战国后期的耕作法为基准进行比较:代田法由于引入新的动力和农具,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在耕作管理技术上也作了相应的改进,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直到近代仍在应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区田法则与之不同,它没有在新引入的动力与农具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高,反而退回到战国后期耕作法所使用的工具水平,仅在耕作、管理技术上比战国后期耕作法有所改进,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由此可见,区田法不是在代田法基础上农业技术的又一次提高,而只是在战国后期耕作法基础上的发展,并且是与代田法向不同的方向──即更高的劳动集约度方向发展。从农业发展史的顺序看,区田法的位置似应在战国后期耕作方法与代田法之间,而决不是继代田法之后的又一次发展。

其次,从代田法与区田法施行的社会效果看,代田法出现后很快就普及了,并成为直到近代以来的主要耕作方法;区田法虽屡经推行,但始终没有脱离小规模试验的阶段[45]。它那吸引人的高额产量实际上对我国农业生产的历史发展并未起到什么重要作用。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谈一下。前引《中国经济史论丛》、《中国经济思想史》两书中都把历代农书中对区田法的记载与后人的多次试验作为区田法是先进技术的证据,西嶋定生先生也提到记载和试验的现象,但并未加以解释。由于这个问题关系到对区田法的评价而前人又多忽略,故笔者想谈一谈自己对此的粗浅认识。我认为只有注意到区田法与小农经济的相互依存性,才能正确地解释这一现象。自秦汉以来,自耕农经济一直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有一个相当的比重,这种生产方式本身就排斥着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人口激增,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不断下降,这又从客观上起到了促进耕作集约度提高的作用。明、清两代有关试验区田法的记载骤然增多[46],就是当时客观环境的反映。同时,希望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以维持日渐增多的人口,并借此缓和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更加尖锐的阶级对立,也正是大多数提倡区田法的乡绅和地方官的目的[47]。对于无力添置劳动工具以改进生产的自耕农来讲,只能靠在自己仅有的小块土地上不计工本地追加劳动来勉强维持简单再生产,这正与区田法的特点相符合。佃农在采用定额地租后,也趋向于少租地而依靠增加劳动集约度来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48],与自耕农亦有相近之处。因此,区田法虽然不具有普及的可能,但却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停留在试验阶段。了解了这一点,自然也就找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历代农书都记载区田法的原因了。

总括全文,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通过对推行区田法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的分析,可以认为区田法中虽然包含有一定的科学成分,但它作为一种耕作法在我国农业发展史上并没有起到过明显的进步作用。出现在代田法之后的区田法,并不是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而只是西汉政权为保护自己的赋役来源所采用的一种经济措施。区田法实质是由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力而出现的一种生产方法。区田法的不能普及,正说明一种生产方法能否为社会所接受,取决于其自身的内容及其与生产技术发展阶段间的关系,而不取决于任何人的主观意愿或任何政权的法令。区田法在西汉以后长期停留在试验阶段,只是由于其与小农经济的相互依存性,并不能以此作为证明其先进的根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45页。

[2]关于战国后期的耕作方法,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学术界都是有争议的,关于这些看法

的异同及笔者观点的依据,详见拙稿《对战国后期耕作方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国农史》1984年第4期)。

[3]刘安《淮南子》卷九《主术训》:“一人蹠耒而耕,不过十亩。”桓宽《盐铁论·未通第十五》:“民蹠耒而耕,负檐而行。”

[4]多数学者根据崔寔《政论》的记载认为赵过还应用了三脚耧车,但三脚耧未见于《汉书·食货志》。另外,张履鹏《汉代推行的“代田法”在农业技术改革中的作用》中提出用三脚耧播种时应是一个宽垄背与播三行作物的垄沟相间,而不是通常理解一尺宽的垄与一行作物的甽相间(此文见新乡农科所打印本,系张先生所惠赠)。张先生这个从农业生产实践中得出的论点很重要,他指出了三脚耧与《汉书·食货志》所记载赵过代田法中的一亩三甽有矛盾之处,发前人所未言。不过,在怎样解决这一矛盾的问题上,我与张先生的观点不同。前人已有怀疑耧车可能出现在赵过之后的,我认为张先生所提出的这个矛盾之点,恰为那种怀疑提供了旁证。《汉书·食货志》中记载的赵过代田法的“一亩三甽“的含义是比较明确的,应是垄甽相间,每甽中播种一行的。三脚耧与之相矛盾,正说明当时还未应用耧车,或至少不是《政论》中所记载的三脚耧。三脚耧的应用当在赵过之后,但由于当时较为流行的托古之风,而被冠之以赵过之名。

[5]《汉书》卷24《食货志》,以下关于代田法的引文皆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