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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区田法在农业实践中的应用——兼论其在中国农业史上应有的地位

2013-01-08

上节所叙述的是《氾胜之书》中记载的区田法内容,但评价一种生产技术应该主要根据它在生产中的实践而不是它的理论。本节就是考察历代对区田法的试验结果。

见于记载最早对区田法进行试验

的当推它的总结者氾胜之。上节已谈到,区田法最吸引人之处在于其高额亩产量,但是当时主要的粮食作物粟、麦等的亩产量氾胜之本人就有三种不同的记载。两种见于《氾胜之书》的佚文:上田“亩收百斛”,中田“收粟五十一石“,下田“收二十八石”。又,“验美田至十九石,中田十三石,薄田一十石”[19]。另外一种见于《太平御览》卷821《田》:“氾胜之奏曰:昔汤有旱灾,伊尹为区田,教民粪种,负水浇稼,收至亩百石,胜之试为之,收至亩四十石。”在这三种记载中,对后人影响最大的是“亩收百斛”记载,试观历代评介区田者无不言及于此,即是明证。但从同见于《氾胜之书》的另一种记载看,氾胜之本人实践所获得的亩产量并没有那么高,“亩收百斛”只是氾胜之理论上的数字,实际产量仅相当于理论数字的五分之一弱。《太平御览》所载的一条,没有上下文,不好进行分析,但至少可以作为氾氏本人所作试验未达到“亩收百斛”的旁证。据万国鼎先生推算,“亩收百斛”折合现在每市亩产28.875市石,按每市石粟重135市斤,麦重145市斤计,则相于亩产粟3898市斤,产麦4187市斤。接着,万先生应用现代农业技术进行分析,以小麦为例,即使依氾氏所记的较高植株数目,而且假设有效分蘖、每穗粒数和千粒重都以目前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计算,也仍然达不到那样高的产量。因此,可以断言当时是不可能达到“亩收百斛”这一理想产量的[20]。万先生的分析进一步证实了前面所讲氾胜之的理论与实践是两个数字的论断。至于那种较低的记载,即亩产十九石,相当于每市亩产粟700多市斤,在当时也是很高的产量了,但如石声汉先生所言是有可能达到的[21]。只是后人仅注意到氾氏所提之理论数字,却忽略了他对实践的记载。

氾胜之以后,历代对区田法进行过多次实践,其中分为政权推行与私人试验两种,这里先分析政权推行区田法的几个例子。

距氾胜之时间最近的是东汉明帝时期的一次,由于当时牛疫,政府在缺乏耕牛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推行区田法来扩大耕种面积,增加租税收入。但这目的未能达到,因为集约度高的区田法与“增进顷亩”恰是对立的。再则,官吏借此把不种之地亦列入收租范围,更加重了人民的负担。这次推行区田法的努力终归于失败[22]。

三国时期,又曾试行过一次。曹魏正始年间,为筹备伐吴军资,依邓艾之议在淮河两岸设立军屯,时初立屯田,缺乏耕牛与大农具,而屯田兵的劳力是充裕的,加之天旱,所以采用了需要工具少而劳动集约度高的区田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3]。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反映出,这种耕作方法不久就又被放弃了[24]。这表明在缺乏耕牛、农具而且不计较追加劳动与收获之比时区田法可以应用,但在有了耕牛[25]、农具后,区田法的合理性也就随之而消逝了。

以后,通过政府法令推行的还有三次。前秦苻坚时期,“(苻)坚以境内旱,课百姓区种。”成效如何,未见记载。但数年后又发僮隶修渠,“百姓赖其利”,显见是因区种成效不著而改行修渠灌溉之法[26]。金、元两代又曾推行过区田法,但亦皆不能持久[27]。明末陆世仪在困惑之后悟出:“然则区田之法不行,亦工力费而人不耐烦也欤?”[28]劳动集约度高是区田法本身特点所决定的,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构成的局限性,使得历代政权的推行都遭到失败。

除政权外,私人试验田法的亦不在少数,列表如下:

表一、历代试种区田情况表

姓名朝代身份地区面积产量折合亩产量出处

刘仁之北魏刺史洛阳七十步地三十六石一百二十三石贾思勰《齐民要术》

耿荫楼明末进士、知县河北少浮常数耿荫楼《国脉民天》

耿荫楼

之叔明末河北一分一石五斗十五石耿荫楼《国脉民天》

陈言夏清初江苏七区叶茂而收不如常禾陆世仪《思辩录辑要》

陆世仪清初明亡后

家居江苏倍收陆世仪《思辩录辑要》

朱龙耀清康熙太原府

同知山西数区每区四、五升三十石孙宅揆《教稼书》

王心敬康熙家居讲学陕西五、六石王心敬《丰川续集》

李维钧雍正直隶巡抚河北二亩十六石田道人《多稼集》

邓钟岳雍正山东一亩多常田二十斛田道人《多稼集》

张姓乾隆兰州一亩三十六石帅念祖《区田编》

方氏族人乾隆江苏一亩三十八石帅念祖《区田编》

齐倬乾隆杨屾弟子陕西八石杨屾撰齐倬注《修齐直指》

詹文焕乾隆仓场监督官舍隙地比常田四、五倍盛百二《增订教稼书》

邓汝功

(记)乾隆山东约八、九十石盛百二《增订教稼书》

叶味三道光石涿堂

门人江苏八分八石十石田道人《多稼集》

陈子勤咸丰乡绅河南八区小米二市斗十六石二斗多许汝济《区田注》

原峰冠咸丰乡绅河南一分仓斗六斗仓石六石许汝济《区田注》

刘开甲同治邑武生河北五分一石有奇二石多《国脉民天》秦聚奎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