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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幕府制度的特征、形态和变迁之探讨

2013-01-08

秦汉时代,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才成为制度。“辟署”的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明确了朝廷与朝廷命官之间在组织人事上的权力关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或行政机构的长官,由皇帝或选部选拔和任命;各级长官的僚属则由其长官自行辟署。秦朝的制度由于缺乏记载,难道其详;但《汉书·百官公卿表》表明,汉代官制基本上沿袭秦代。汉代在地方上承秦制以郡统县,郡守和县令(长),统一由朝廷选拔任命,但其掾史曹属则由其长官辟署;封国的制度,与郡县大致相同。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监察郡县的刺史,也享有郡守县令同等的权力。中央公府辟署掾史,则有一个从皇帝授命辟署和公府自行辟署向单一的由公府自行辟署的变化。《后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也就是与地方政府的辟署制相一致。(二)限定了辟署的范围。汉代各级行政长官可以自主辟署的僚属,一般限于“掾属”,也就是各级长官办事机构中的低级官员;而不包括佐贰官,更不包括下级所属机构的长官。汉初,公府辟署的范围很宽,也很乱。尤其是所谓“三公”,在用人行政的权力上,任命与辟署往往难以区分。但随着官制的完备与厘定,任命与辟署之间的界限渐渐清楚,辟署的范围则限定于“掾史”。所谓“掾史”,指诸如“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和“仓曹”的正、副官员。[16]公府所能自辟的僚属,仅限于诸曹掾史,长史不在其列。地方郡县的辟署制,汉初就较为确定。郡守县令允许自主辟署诸曹掾史。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郡诸曹略如公府曹,唯无东、西曹,而有功曹,还有五官掾、督邮、门亭长、主记室史等官,阁下和诸曹各有书佐;郡还置有“议曹”和主簿、文学掾、五经卒史、上计吏等。县诸曹略如郡员,官名上稍有差异。这些掾属都可以由守令自主辟署。郡守之下、诸曹之上置有“丞”,为郡守之佐,但郡丞如公府的“长史”,不为郡守所辟。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说:“丞虽为佐守,实为属吏,非如后世郡丞得与太守抗也,故史每丞、掾并称,惟秩位稍尊,不由太守自辟为异耳。”《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郡丞的职掌是佐守治郡事,具体些说就是帮助郡守总理诸曹事务。所以,瞿蜕园说,它是“官署中之事务长”。[17]这种总理或分管诸曹事务的佐僚,后世称之为“副贰”或“佐贰官”。汉代郡佐贰官,由朝廷直接任命而不由长官自行辟署。县的佐贰官即县丞和县尉 ,也不能由令长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18]

汉代所确立起来的“辟署制”大体如此。每个政府机构或部门的长官,都可以自主辟署自己的掾属。而在一些本来没有配置佐僚的机构,在用人行政上似乎更多地保留了战国时创建的制度。如以监察郡县为职的州刺史,其佐吏如别驾、治中诸“从事史”,“皆州自辟除”;[19]军府机构,据《通典》说,“汉不见官属。后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有长史一人、司马一人、从事中郎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20]文献没有载明将军辟署佐僚的范围,但《后汉书·窦宪传》记载“……宪惧诛,自求击匈奴以赎死。会南单于请兵北伐,乃拜宪车骑将军,金印紫绶,官属依司空。”这是对将军府佐僚职员名额的最早规定。按公府辟署的惯例,自辟之属官为掾属以下人员。但在窦宪以前,将军大抵可以完全自主地辟署佐僚的;而且,窦宪之例实际上并未成为定制,属官之设往往因人而异。尤其是将军征战在外,其用人行政往往享有特权。《通典》云“汉不见官属”,这并不意味着窦宪以前将军没有属官,而是没有统一的设置。其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军府人员由将军自行辟署。实际上,所有官职都是从行政运作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佐僚之“职”与“名”,大都是由其长官“自除”而形成的。长官们在行政中因事设职,缘事名官,尔后才有各种各样的官职和官名。汉代政府各机构或部门的官职纷繁复杂、各有差别,其因盖在于此。

魏晋南北朝时期,辟署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长官辟署佐僚的范围的扩大。具体些说,就是辟署的范围从掾属扩大到了整个佐僚系统,汉时由朝廷直接任命的佐贰官在这个时期也由长官自行辟署。这种状况的实质是各级长官行政自主权的扩大,但与汉代以前的情况有所不同,辟署僚属的范围一般限于佐僚,而不涉及下级政府的长官。造成上述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政局。由于魏、晋时期的国家都是由权臣所建立,这些权臣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他们手中掌握的军事力量和自主辟署的佐僚,加上政局变动不居、动乱无常,各国政治不仅显出浓厚的军事色彩,而且显出鲜明的私家色彩。中央政府不过是这些权臣霸府的转变,地方政权则为军事将领所操纵。

魏晋南北时期在地方行政上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所谓“都督刺史”制。魏晋以后,州为地方最高行政层级,刺史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州府机构基本上保留了汉代刺史的佐僚系统。[21]但由于刺史多带将军开府,即另设有一个督府机构,其佐僚有长史、司马、录事参军、谘议参军和记室参军等。这就形成了一位长官两套班子的情形。这两套班子虽说是州官理民,府官理戎,但实际上难以区分,而且在用人行政上都由其长自主辟署。郡、县两级政府,其用人行政大略如汉制。不过,在南北朝时“辟署制”已出现了变化。北齐时,“州郡辟士之权,浸移于朝廷”;北周时,“刺史僚佐, 州吏则自署,府官则命于朝廷”[22]。[22]这就是说,朝廷开始把都督刺史的用人权收回,削弱了它的行政自主性。

自隋朝取代北周进而统一全国以后,上述措施得到了全面推广。“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23]换言之,“辟署制”在隋朝被否定了。但隋朝的职官始分“流内”“流外”,所谓“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是指流内的“品官”,都由朝廷统一任命。“流外官”尚可以自行辟署;而且,由于军事的兴起,军政长官自主辟署佐僚的情形又势不可免。因此,辟署制在隋朝并未被完全摈弃。自秦汉到隋朝,辟署制从确立到原则上被否定,却又不能完全被摈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国家政权无论中央或地方总是需要具有行政能力、尤其是熟知地方政情的人来从政。这使辟署制的存在成为必要。汉代郡县长官辟署的掾属,一般是当地人。因为唯其如此,郡县长官方能知闾里之奸邪、黔庶之休戚。尤其是郡县长官实行“三互法”之后,地方政权辟署当地人为掾属更为必要。其二,国家政权无论内政或国防总是以军事力量为依据的,而军事的存在始终为辟署制提供了条件。由于军事系乎国家的安危,它就特别需要不拘一格地罗致人材,而不能局限于朝廷的铨选;尤其是军政需要的是军事长官的“专政”,而不是官僚之间的权力制衡,因此,在军政领域军事首领任用“私人”或者亲信作为自己的佐僚,便是最佳的选择。从政权的更替看,几乎所有的政权都是依靠军事建立起来的,因此,每一个新政权的诞生,都使辟署制有一个流行以至于泛滥的机会。此外,皇族势力的存在为辟署制留下了地盘。虽然秦朝废封建而建郡县,但承秦制的汉朝却部分地恢复了封建制。虽然这种封建制很快变成了“食爵而不领民”,但“王府”往往享有自辟佐僚的种种特权,既超然于官僚制度之外,又影响着官僚制度。

正是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到了唐代,辟署制又获得了发展。唐代地方行政,继承了隋朝的制度,为州(郡)、县二级制,品官皆由朝廷任命(有所谓“册授”、“制授”、“敕授”和“旨授”等方式);流外官则由州县长官自行辟署,时称“判补”。[24]此外,唐代在地方专司军事的将领如总管(后改为都督),尤其是督察军事的大总管(后改为大都督)和因征伐而设的行军大总管以及临时出征的将帅等,允许其自辟僚佐。辟署制在唐朝的兴起以至于泛滥,是在唐中叶由节度使或观察使取代了上述军职而兼领州刺史,仿佛重演魏晋时“都督刺史”的局面以后。节度、观察使职兼刺史,又是一官底下两套机构。其中一是刺史的州府机构;一是节度使或观察使的使府机构。这种局面的出现,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的社会动荡和军事专政。但从历史原因而言,一是来自军政系统自主辟署佐僚的传统;一是基于唐初分道设置巡察使和按察使等监司之官的制度。巡察、按察诸使的设置与汉代的刺史一样,本来为中央派遣到地方访察州县的监察官,其佐僚的配置原本也不完备,但其事务却很繁重。“巡察使率是三月之后出都,十一月终奏事,时限迫促,簿书委积,昼夜奔逐,以赴期限”,[25]这就形成了自辟佐僚的基础;以至于改设观察处置使之后而成为州上面的一级新的地方行政机构。中唐以后,各道由节度使兼观察使以及团练、防御、租庸、营田等使,又兼州刺史,地方政治中军政、监察和行政三者合流,因而再度出现了汉末魏晋时期的局面;尤其是科举的“新及第人,例就辟外幕”,[26]受诸使辟召而署为幕府之职,成了初官人仕进历练的必经之途,再加上科举落第 “布衣流落才士,更多因缘幕府,蹑级进身”,[27]“幕府”的声名也就由此大噪。不过,唐代辟署制的适用范围仅仅在于使府机构,而不涉及州府机构,即它局限在军政系统。这是它与魏晋时期的一个不同点。另一个不同点是它在自主权上稍有削弱。唐代诸使府“副使”以下皆可自辟,但署为幕府之职必须奏闻朝廷,所以唐代把辟署往往叫做“奏辟”;未向朝廷奏报而没有官职者,则称“摄”。[28]至于唐代后期节度使“所属文武官,悉皆自置署,未尝请命于朝”,[29]其中擅署使府佐僚和擅置州县长吏及其佐僚的情形,虽可在幕府制度史上找到其渊源,但就唐代而言,确实是藩镇割据自雄的表现。

五代时期,虽然各国更替,未除方镇之患,但从总的趋势而言,节度诸使的自主权日益遭到削弱。即在后梁,朝廷便欲恢复隋朝的做法,方镇佐僚由朝廷除授,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后唐以后,则规定节度副使和节度、观察两使的判官由朝廷除授外,其他较为低级的佐僚由各道各州自行辟举。后周在方镇佐僚的人数上又作出了限制。[30]

真正削除方镇的权力,是在赵宋政权建立以后。但在宋政权建立之初,用人行政似更无规范。《燕翼诒谋录》记载:“国初州郡官属皆长吏自行奏辟,姓名未闻于朝已先莅职,洎到命下,则已莅月日,皆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亲戚也。”宋代惩方镇之患,“强杆弱枝”是其国策,自然容不得上述状况。雍熙年间,诏罢私辟;熙宁年间,将官员的任用权完全收归吏部,便是其具体的措施。但宋朝对辟署制既没有象隋朝那样快刀斩乱麻似的禁个几绝,也没有象唐朝那样泾渭分明地将其限制于军政系统,而是允许一些职掌重要政务的官员自行辟署佐僚。《宋史·选举志》记载:“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自奏辟,熙宁年间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这种情况与其国策不无矛盾,但为了行政的有效性,又不得不将用人权交给要处职官。这也就是宋代辟署制的特点。宋代对辟署制立有“专法”,其法大体包括三项内容:(一)限定举主,必须是“职任要处”或“无人补缺”的地方且由朝廷“特命许之”的长吏,方能自辟佐僚;[31](二)限定辟召对象,“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必须是科举出身且“历两任有文学者”;[32](三)规定佐僚中通判、幕职和教授等职不可辟。[33]从这些内容看,宋代对辟署制的限制比唐代又更为严格。不过,宋代辟法与具实际作用是两码事。因为允许要处职官自辟佐僚在当时毕竟出乎“常格”,所以其“人往往因之以私”,以至于其法“屡行屡止”。[34]建炎年间,由于宋辽开战,朝廷诏“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诸道郡县残破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35],于是上述限制荡然无存。南渡以后,朝廷屡欲厘正这种“目无朝廷”的状况,但时势如斯,朝廷亦无可奈何。需要指出,所谓“换易官属”,是用自己的亲信,而且其换易的范围已超出辟署的界限,包括州县长官在内。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与敌交战和行政乏员。这与唐后期藩镇自雄又有所差别。

元代,朝廷允许诸王投下军州“自举其人”,辟为官属;且允许两广、福建和云南的行省大吏“就便铨注”五品或六品以下官员。[36]元朝在两广、云南等地区的做法,系沿宋代的政策。据陶安说,元代自辟幕僚并不限于诸投下及两广等省,其他行省的幕僚如“议事官”和“经历”等,“亦可自辟”。[37]这种情况与元朝立国起朔漠而兼天下,师征所加,或克或附的过程有关。《国朝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官制”条云:“……既取中原,定四方,豪杰之来归者,或因其旧命官。若行省、领省、大元帅、元帅之属者也,或以上旨命之,或诸大王总兵政者承制以命之;若郡县兵民赋税之事外,诸侯亦得自辟用。盖随时创立,未有定制。”元朝在用人行政上,是上述两方面的综合,所以形成了“仕进有多歧,铨衡无定制”[38]的局面。从总体上看,元代的辟署制虽没有宋代的种种限制,但也没有超越前代。诸投下虽然可以自举其人,但须“以名闻于朝而后授其职”。[39]诸王如此,其他行省长吏自不待言。

宋元地方长吏辟置下属长官的情形,是辟署制的扩大和变形;宋代广泛出现辟署制下任人唯“亲”的现象,虽然与前代一脉相承,而且也是现实所需,但已为政治的发展所不容。这些情况都意味着辟署制已经到了寿终正寝的地步。到明代,明朝明确规定:“凡内外大小官除授迁移,皆吏部主之。间有抚、按官以地方多事奏请改调升擢者,亦下吏部复议,再奏允行”。[40]于是,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官僚皆由朝廷任命,无辟署之例。于是,传统国家由北齐、北周发其端、在用人自主权上的集权行为最终宣告完成。幕府制度史也告一段落。

但是,幕府制度没有随辟署制的终结而终结。明朝对辟署制的摈弃是完全却不彻底的。说其“完全”,是因为明朝将除授官员的权力统统收归中央,也就是用划一的“任命制”取代了原来“任命制”与“辟署制”并存兼用的格局。从此,无论中央和地方,不管流内或流外,凡政府官员都必须由朝廷任命,任何官员都没有自除佐僚的权力。言其“不彻底”,则是因为明朝虽然不允许官员自除佐僚,但并不排斥官员以私人的名义用人行政。总之,各级长官辟署佐僚自主权的被否定,并不意味着行政用人自主性的不存在。政治的需要与行政的实际情况并不一致。

明代官员以私人名义用人行政的著名例子,是抗倭将领胡宗宪、俞大猷、戚继光辈招延“幕客”佐理军务。如胡宗宪以巡按御史和总督之职,在浙江招延徐渭、沈明臣、吕希周、茅坤等人“筦书记”、“与筹兵事”。胡宗宪辈之所以需要招延幕客佐理军务,其原因与前代军府完全相同。他们无论以何种职衔统兵作战,都属于临时的差使,且因而没有佐僚的配备;但军政事务又远非将领一人所能独理。只是到了明代,军事将领招用幕府人员的情形与前代不同。即以元代制度“行省大吏皆得辟幕下士,用其计策”[41]而论,据王圻《续文献通考》记载:元代经略使可选官二员为参谋官,其中“辟名士一人,掌案牍”,[42]尚署为佐僚。而明代的官员虽还可以私相招用佐助人员,且还可以将由此而成的行政组织称之曰“幕府”,却不能再越“雷池”一步――“幕下士”是可“辟”而不可“署”,徐渭辈也就只能保持一种“客”的身份,而不能进一步署为僚职。这也就是说,用人行政制度已经从原来的“辟署制”演变成另一种制度,即本文所谓的“招聘制”。

三、幕府制度的形态与阶段

随着用人行政的制度由“辟署制”向“招聘制”的转变,幕府制度也出现了个从“幕僚制”向“幕客制”或“幕友制”的变化。“幕僚制”和“幕友制”是中国幕府制度的两种存在形态。大体说来,这也是中国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

两种不同的用人行政制度,分别形成了幕府制度两种不同的形态。辟署制所形成的幕府制度是“幕僚制”;招聘制所形成的幕府制度是“幕客制”或“幕友制”。幕府制度两种形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长官自主用人行政的产物。不同点则在于前者在用人行政上是“辟后又署”,因而存在于官僚体系之内;后者在用人行政上是“辟而不署”,因而存在于官僚体系之外。徐渭代胡宗宪作《赠金卫镇序》云:

自西汉至赵宋,凡文武大臣简镇中边,职将帅或暂领虎符,得专征者,皆得自辟士,以补所不及。毋论已仕与不仕,虽贱至隶厮养,亦得辟,往往有入相天子,侍帷幄。……明兴,始犹循之,尤称得人,然不专以幕僚目。自科举之制定,而举者颇多得人,毋事辟请;至于今,即有辟者,亦非古所辟之主与宾矣。[43]

此说正说明了幕府制度两种形态的不同。在辟署制下,辟署是一种政府行为。因此,“主与宾”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长官与佐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所以,本文把以辟署制为基本特征的幕府制度,称之为“幕僚制”(特别指出,这里“幕僚”一词,是在“同官为寮(僚)”的严格意义上使用的)。而在招聘制下,主官自主辟士,则纯粹是官员的私人行为;由于无权署为佐僚,官员与幕客之间也就只能停留在“主与宾”的初始关系状态,即二者之间是一种单纯的“主人”与“宾客”的关系。清承明制,这种主客关系又被规范为一种“朋友”关系。王衍梅《幕学类要序》云:“今自制府、中丞、司、道以下州郡县,受马币、应是(指幕府引者注)聘者,率呼之曰‘友’。”[44]陈文述《答问幕友》则说:“古有幕僚,今惟幕友。”。[45]因此,本文将以招聘制为基本制特征的幕府制度,称之为“幕客制”或“幕友制”。[46]

大体说来,“幕僚制”和“幕友制”是中国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其转型期在明代。然而,这种区分并不绝对。实际上,在整个幕府制度史上,一直存在着上述两种幕制形态并存的状况。

在幕僚制阶段,如汉代京兆尹孙宝以恩礼请故吏侯文为“布衣友”;[47]唐代凤翔观察使邢君牙引布衣张汾为“上客”,[48]其主宾之间就只是一种单纯的主人与宾客的关系。这说明在幕僚制阶段存在着幕客制的成分。在幕僚制阶段,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入幕之士同具“宾”和“僚”两种身份。其中“僚”的身份,因“署”而来;“宾”的身份,则因“辟”而来。作为一种政府行为,“辟”或曰“辟召”,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行为;但这种行为又是以长官私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所辟之士与长官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带有私人的性质,即采用了社会上通行的“主”与“宾”的关系方式。从程序上说,先辟后署,在形成官与僚的关系之前,首先形成的是主宾关系。同时,就辟召的对象而言,虽然往往沾亲带故,但大抵是“贤能之士”。因此,辟召还必须加之以“礼”,即所谓“聘”。所以,辟召又叫做“聘召”。聘召的礼仪,源自分封时代诸侯派使者访问天子和邦国之间的“聘礼”。从其关系而言,使者为天子和邦国的“宾客”,被访的天子和邦国则为“主人”;就礼节而言,使者要具备“书”和“币”;被访的天子和邦国则要待使者以宾客之礼。[49]这种聘礼的关系与礼节,一直为幕府制度所采用。总之,在幕僚制阶段,幕僚制与幕客制两种形态是并存的。《晋书·郄超传》记载,桓温辟郄超入幕,先后署为大将军掾和记室参军,又有“入幕之宾”之说。此为著名例证。

同样,在幕友制阶段也是两种幕制形态并存。清代督抚两司官员往往因事需能员而“奏调”甚至自行差委在职属官和候补官员入幕佐治,使之所为“幕员”。[50]其主宾之间既是朋友关系,又是官僚关系。著名的曾国藩幕府中有不少人物是“宾”与“僚”两种身份兼具的。曾入曾氏幕府的薜福成,有《叙曾文正公幕府宾僚》一文,称曾氏的幕府人物曰“宾僚”,与唐人将当时的幕府人物称之为“宾佐”、“宾僚”,同一道理。它既可作综合的理解――曾氏的幕府人物具有幕宾和幕僚的双重身份;又可作分类的剖析――其幕府人物中部分是纯粹的幕友,部分则实际上是属僚。

本文把幕府制度的两种存在形态视为幕府制度史的两个发展阶段,其依据是用人行政的制度由辟署制向招聘制的转变。从上述两种幕制形态并存的实际情况看,幕府制度的发展,仿佛是辟署制在程序上的中断,只有“辟”而没有了“署”。唯不实现“署”的“辟”业已丧失政府行为的意义,而成了纯粹的私人行为,因而在字面上也不再称“辟”,而曰“聘”。明人袁宏道撰《徐文长传》云:文长为胡宗宪所知,而“聘”为幕客;清人修《明史》撰《茅坤传》云:茅坤为胡宗宪“延”之幕中。其所曰“聘”或“延”,虽在汉唐时已有其说,但唯在明清时代,这种说法才更为妥贴。其情形与当时社会上设家塾聘请塾师的情况完全相同。这也就是本文将纯粹以私人的名义招用幕府人材的制度称之为“招聘制”的原由。

由于幕府制度在用人制度上由一种政府行为变成了一种私人行为,它也就从一种官僚制度变成了一种非官僚制度。大体说来,传统的政治制度,在幕僚制阶段,官僚体系与行政体系是重合一致的;而在幕友制阶段,由于幕府已属于官员的私人组织,官僚体系与行政体系就不再一致,行政体系大于官僚体系(实际上,自宋代以后,由于低级行政人员胥吏从流外官变成为“在官人役”,行政体系就大于官僚体系)。过去人们往往关注典章上记载的官僚制度,而对非官僚制度的幕友制和胥吏很少研究,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幕府制度以自主用人为基本制度,其实质是建立长官或主官与幕僚或幕友之间的私人或亲信关系。诚然,讨论这个问题尚需要对国家与社会的政治关系作广泛的研究,但由此至少可以看到:在传统时代,任用私人或亲信始终是一种政治需要。因此,幕府制度可以看作是一种任用私人或亲信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长期存在,从行政上说是基于行政的效率和效果。换言之,为了获得行政的有效性,行政体系中需要形成亲密的、可靠的关系。这种“公”中有“私”的状况,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质。不过,从制度而言,行政任用私人或亲信是制度化低下的表现。相比而言,自汉代以来建立在荐举制基础上的任命制,尤其是隋唐以后建立在科举制基础上的任命制,制度化的程度要高得多。从理论上说,随着制度化程度的提高,辟署制终究要被任命制所取代,传统政治的实际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制度化程度高低不同的制度实际上是始终并存、相互为用的。

[1] 关于中国幕府制度,学者们提出了以下四种表述:(1)“幕府制”,见沈訒《幕府制之检讨》(《国专月刊》卷3,第4期,1936年5月);郑天挺《清代幕府制的变迁》(《学术研究》1980年第4期)。(2)“幕制”,见张纯明《清代的幕制》(《岭南学报》卷9,第2期,1949年6月)。(3)“幕府制度”,见缪全吉《清代幕府制度之成长原因》(《思与言》卷7,第1期,1967年9 月),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971年版)等。(4)“幕僚制度”,见全增佑《清代幕僚制度论》(《思想与时代》第31、32期,1944年2月);李晚成《中国幕僚制度考论》(《上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表述虽有差异,其实是同一个概念。本文采用“幕府制度”的说法。以上亦大体可见中国幕府制度的研究状况。

[2]《史记》卷八一,一○二,一○九注。

[3]《册府元龟》卷七一六,幕府部总序。

[4]《史记》卷八一,李牧传及注;卷一○九,李广传注。

[5]《汉书》卷五四,李广传注;

[6] 阎镇珩:《六典通考》卷一五三,兵制考。

[7] 章潢:《图书编》卷一一六,历代兵制总论。

[8]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七,郡守。

[9]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二,兵权。

[10] 章如愚:《群书考索》卷二二,辟除。

[11]《礼记正义》卷一一,王制。

[12]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十二,辟举。

[13] 杜佑:《通典》卷一三,选举一,历代制上。

[14] 《史记》卷七九,范睢传。

[15]《册府元龟》卷七一六,幕府部总序。

[16]《后汉书》卷二四,百官志。

[17] 瞿蜕园:《历代职官简释》,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120页。

[18] 瞿兑之、苏晋仁:《两汉县政考》,中国联合出版公司1944年版77页。

[19] 杜佑:《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总论州佐。

[20] 杜佐:《通典》卷二九,职官一一,大将军并官属。

[21] 杜佑:《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州郡上。

[22] 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

[23] 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历代制中。

[24] 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历代制下。

[25]《唐会要》卷七七,巡察、按察、巡抚等使。

[26] 胡震亨:《唐音癸签》卷二七,谈丛三。

[27] 胡震亨:《唐音癸签》卷二七,谈丛三。

[28]《册府元龟》卷七一六,幕府部总序。

[29]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唐节度使之祸。

[30] 刘樊:《五代的幕府》,《食货》第5卷第1期(1937年)。

[31]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十二,辟举。

[32]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九,选举考十二,辟举。

[33]《钦定续文献通考》卷四五,选举考十二,辟举。

[34]《宋史》卷一六○,选举志。

[35]《宋史》卷一六○,选举志。

[36]《钦定续文献通考》卷四五,选举考十二,辟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