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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傅衣凌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的贡献及启示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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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傅衣凌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的贡献及启示

傅衣凌先生在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先后出版了《福建佃农经济史丛考》(1944)、《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956)、《明清江南市民经济试探》(1957)、《明清农村社会经济>(1961)、《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1982)、《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1989)、《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1989)、《明清封建土地所有制论纲》(1992)。从这些著作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他的三个取向:1,跨越学科界限,强调多学科整合;2,拓宽史料领域,形成大历史通观;3,注重中西比较,走出欧洲中心论的怪圈。如今前两方面在历史学界已几成共识,成为学术主流。本文想着重论述的是第3点,即傅衣凌先生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所做的理论贡献,揭示傅衣凌先生早已着意在研究经济问题时关注整个社会问题,与制度经济学有着共同的追求,而且这些探讨甚至早于制度经济学。产权问题是新制度学派强调的重要方面,傅衣凌先生着重从土地所有制,商业活动滴业资本的投资取向等方面探讨了产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过去一向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私有产权,这一说法并不准确。傅衣凌先生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时指出:地主可分为贵族地主广般地主,一般地主又可分为商人地主、乡族地主。地主,官僚庸人的三位一体,亦加强了传统社会的坚韧性。中国的地主经济,无论是身份性地主或非身份性地主以及一部分的商人,都以经商赦高利贷为增殖财产的最好途径。商人亦隶属于官僚的统治之下为之服务,削弱了商业资本的独立性。这些工商业与官僚体制结合在一起,就使中国的城镇会馆制度,既有商人,手工业者甚至还有些农民参加,其掌握权力者则是一般的士绅分子,这就保证了传统社会的稳定。

我们所看到的是财产所有形态和财产法权观念的多元并存。国有经济乡族经济和私有经济长期共存是有目共睹的。从汉代开始的“盐铁官营”,历代王朝建立的各种皇庄、官庄以及各种官营手工业组织,都反映了国有经济的重要性乡族组织共有经济包括族田、学田、义田、义仓、社仓、义渡、义集、私税、私牙等等形态,在传统社会的某些发展阶段,在某些地区,这种乡族共有经济曾经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经济成分,至于以地主、自耕农和商人为主要代表的私有经济,更是具有长期的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私有经济所有权的转移十分频繁。由于乡族成员能“能动地利用和改造乡族组织以适应日益变化的复杂的外部环境”,因而,把乡族断定为落后的东西就有失偏颇。由于中国并未出现过西欧那样独立的、非人格化的绝对的财产法权,国家政权对私有财产的剥夺,所以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产权亦变得多元化和细分化,像永佃权,一田多主、投献,飞洒、诡寄等都是土地产权的零散化,它亦足以模糊常人所说的那种鲜明的阶级关系。产权界限存在模糊性,傅衣凌先生的高足杨国桢先生曾就土地所有制形式做过详细的图解,指出了中国传统社会土地的国有性质,又揭示了在这种国有制度下土地使用权的分散化,如土地可以是贵族所有,也可以是地主所有(包括一般地主庙人地主乃至农民),还可以分为田底权和田面权,乡族、家族甚至把人口视为财产,有诸多限制措施,如长住娘家习俗、限制妇女再醮等等,这些既是人口增多耕地紧张的表现形式,也是财产关系复杂化人们规避风险的重要途径。

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发现地权转移经常还会遇到多种非经济因素的影响,如原业主权,亲邻权、地方霸权等。这些因素严重限制了经济因素发挥作用的空间。

产权不能得到保护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常见现象,封建政治势力的掠夺多妻制和遗产均分继承制等也抑制了经营地主,商人等阶层的壮大。三种地租并存也削弱了货币地租的积极意义,有时,货币地租甚至成为加重对农民进行剥削的手段[1](pl14)。奢侈消费也带来追求暴发追求气派等不良社会风气。

农业经营之外的产业经营更可能遇到大的风险,譬如人们很难弄清政府的矿政,因而不便于运用自己的资财于该项产业。他们特别担心可能会“犯法”或“被抄家”,或者到偏远的山区去开发,或者宁愿置办田产或捐纳功名。政府还时常以各种名目如“捐输”,“报效”等手段,剥夺财产所有者的财产权。中国法律因脱胎于“刑法”,故多规定什么是不允许的,而什么是合法的和准许的、却多不明确,这自然给可能的进取者以很大的困扰。当然,在消极的法律规定之外,清代商人或其他人还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寻求和依赖政府的一定支持,这些申请在江南等地也大量为地方政府所接受,或刻成碑文,成为地方法令。但总的看来,其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未消除政府的干预和其他腐败现象。事实也表明,在19世纪,商人与手工业工人之间的矛盾确实也增多了,官府对此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和干预。

身份制与经济权的相对分离是中国传统社会自由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它给予社会各阶层谋求地位升格的机会,也确实有许多人由此达到了升格,如商人通过经商挤入地主阶级行列,如官僚阶层兼营商业扩大了自己的土地份额。贫寒子弟通过矢志于科举,一旦科举及第,顿时土地财富滚滚而来。身份的变动(可升可降)与经济地位的变动像两条线影响着社会的每一个人。既调动了全社会每个人的积极性,也加剧了社会的动荡与不安,但既然这地位的变动有一套彼此能认同的规则,它就能长期发挥作用,并牵引社会向前发展。

政府政策和社会组织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作用,傅衣凌先生注意到家族、乡族、会社、会馆以及基层政权组织对经济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其积极作用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早熟,其消极作用则抑制了中国社会的向前发展。

傅衣凌先生认为:中国高度集权的国家政权不仅具有兴建大型水利工程的功能,而且与多元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既有中央集权,又有地方分权,二者既多相互配合,同时又存在诸多矛盾和不适,但多数情况下,是中央集权驾驭着地方分权,地方分权多体现为对中央政权意旨的尊奉和灵活的创造性的运用。傅先生说:“一方面,凌驾于整个社会之上的是组织严密拥有众多官僚,胥役家人和幕友的国家系统,这一系统利用从国家直至县和次于县(如清代的巡检司)的政权体系,依靠军队、法律等政治力量和经济的习惯的等方面的力量实现着控制权,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一影响深远的观念之下,国家的权力似乎是绝对的和无限的,另一方面,实际对基层社会直接进行控制的,却是乡族的势力,乡族保留了亚细亚公社的残余,但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已多次改变其组织形态,既可以是血缘的,又可以是地缘的,是一种多层次的多元的错综复杂的网络系统,而且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中,并且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能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国家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实际上也就是‘公’与‘私’两大系统互相冲突又互相利用的互动过程。”[2]地方割据和阶级斗争正是上述矛盾运动的结果,但“中国历史上多次出现的割据和起义并未使国家长期陷于分裂,而是反过来促使了大一统国家和中央专制集权的强大。所谓‘天下可传檄而定’的说法,既说明基层社会实际上控制在地方势力手中,并可通过他们消除地方上的不安定因素;又反映了整个社会需要一个大一统的国家政权的心理。”[2]乡绅是连接中央政权与地方权力的中介,它“一方面被国家利用控制基层社会,另一方面又作为乡族利益的代表或代言人与政府抗衡,并协调组织乡族的各项活动”[2],不管怎样,乡绅有无权力,还得取决于政府的授权和承认。从这一点上看,明清时期,中央集权是不断加强了,而不是逐渐削弱了。只是在官僚体制衰弱之时,即王朝的后期才体现出国家系统控制权的削弱,别的时期则显示出中央政权的日益强化。乡绅阶层通过乡规族约实际上行使着基层社会的司法大权厂定程度上解决了民间的纠纷。

傅衣凌先生的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许多进步是由制度带来的,同时,有些制度亦形成对经济发展的阻滞作用,如牙行往往过分晙削商人,使商人裹足不前。制度本身的目的在建立秩序,但制度又往往被执行者所利用,使制度无法有效地执行,反而更破坏了原先的秩序。中国传统社会运行过程中,缺乏的往往不是制度设置,而是制度的被败坏。傅先生即不仅考察制度本身,亦更注重研究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诸条件,考察制度的具体实行过程,傅先生研究厘金制时,发现清廷是在已无法再从田赋、捐输、征商、发钞诸方面以打开财政的出路的背景下,向手工业者摊加的负担,它借用了会馆抽厘的互助鸠资方式,绅商阶层把抽厘劝捐作为报效政府跻身官场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体现自己在基层社会拥有权力的重要途径,积极推动着厘金制度的执行,结果各省所设厘金局“自数十处至数百处不等,有曾经报部者,有私自设立者,非委员督办,即绅士经理,其中洁己奉公者,固自有人,而营私牟利之徒,更指不胜屈”[3]。由此而酿成的纠纷乃至血案充分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的尖锐化。我们觉得,傅先生这种分析是切实的,把握到了当时社会的脉动。

傅衣凌先生对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认识是全方位的,多视角的。他揭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早熟性,如土地买卖农民有相对的离土自由雇工现象普遍,生产技术先进,商业发达,城市兴盛等等。高王凌先生的研究也显示:中国传统经济的发展是一个自有规律,有条理有次序有步骤,一步步由低到高的合理的发展过程。如农业中的家庭经营,土地的私有和租佃制度,农民选择生产项目和行业的较多自由,遍布各地的市镇系统和市场制度,以及商品性的生产经营等等,如果与欧洲农业文明的相应制度相比,则无不显示出其经济有效和巨大的优越性。因此中国足以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典型[4]。传统社会的经济政策对经济发展就产生了诸多积极的作用,不看到这一点显然是不全面的。以18世纪为例,圣祖、世宗、高宗倾力于经济政策的推行和贯彻,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许多积极的努力。正是这一些“发展政策”,而不是前一阶段的“恢复政策”,构成了18世纪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但是因为传统社会政治权力过重,前社会残余深厚、传统政治队伍通过科举捐纳等途径不断得到更新,增强了其稳定性,社会阶层互相流动,变换,商而兼士土而兼商或农商兼业,增强了传统社会的韧性,显示出对新事物的包容力与化解力,于是,在欧洲封建社会较难出现的新现象在中国传统社会早已蔚为大观。但因为传统政治机构在不断发生着适应社会变迁的变化,除了“公”的系统之外,各种“私”的社会组织形式(即家族、乡族、会社、会馆等)都通过政府倡导和民间自建而有力地补强着传统社会的秩序基础。哪怕是村社制残余或奴隶制残余,都有效地发挥着稳定一方的政治作用,因而我们可以说至近代以前,中国传统社会是最具活力的社会形态,西方国家走向资本主义阶段后依然吸收了中国科举制度的合理成分而发展成近代的文官制度。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政治制度建设政策制定程序和社会组织建设的经验直至近代亦延续不绝,继续发挥着自己特定的作用。就以会馆而言,它可以算是中国传统社会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也是传统社会管理的新创造。近年来,研究传统社会经济政策的成果表明:许多政策都是统治者积极寻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的产物,因而具有积极作用。中国近代社会诸多改革的推进实际上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没有内因的作用,显然是无法想象的。过去的研究多把商会作为舶来品,但实际上,只有借助于传统的会馆和公所的商会才具有生命力,也才能发挥现实的作用,否则就形同虚设,无所作为。

中国传统社会并不是停滞不前的,而是不断有所发展的,历朝政府也在不断探索经济发展的道路,许多新的因素的出现甚至是政策鼓励和影响的结果,这表明中国传统社会具有极大的包容力,具有较强的稳定能力。我们看到,农业中的集约经营,佃农经营乃至经营地主的出现都得到政府的允许,手工作坊也取得一定的发展。当然,政府的干预有时也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譬如平籴均输等政策就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使经商者因难于把握这些非经济因素而裹足不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