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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兼论历史上禁止自残的法律

2013-01-08

在中国历史上,执法不平、屈打成招的事例比比皆是。如果自残或自杀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解脱的话,刑讯又是何等野蛮和残酷,这是我们所无法想象的。《大清律例》规定“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不知这“杖一百”能否抵得上一次审讯的折磨?

第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某些贫穷百姓,为了改变现状,自宫为宦官。

历朝宦官,多来自于罪犯及其受株连的家属,也有战俘。此外,还有相当数量来自于自愿腐身的平民,如《后汉书·宦者列传》:

其有更相援引,希附权强者,皆腐身熏子,以自衒达。[27]

平民自愿腐身,初看似与官府的苛政无关,然而,如果没有沦落到衣不蔽体、食不果腹的境地,不惜以摧残自己的身体和人格为代价而自宫为宦者,能有几人?

据《日知录》记载,有明一朝多次分布法令,严禁兵、民自宫,结果还是“貂珰满朝,金玉塞涂,至今日而益盛”。[28]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某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看来,自腐为宦官是他们改变现状的一条捷径,而造成他们苦难的根源,仍然是苛政。

四、吴简中的刑手、刑足

以上不厌其烦地叙述了历代关于自残的法律,列举了大量自残的史实,旨在说明由苛政导致的自残现象在各个朝代都曾发生过,绝非偶然现象;尤其是在汉文帝废除肉刑以后,由苛政导致的自残问题就更显得突出;每当官府的横征暴敛超出百姓所能承担的极限,这一悲剧就一次又一次地上演。历朝统治者制定法律,试图阻止自残事件的发生,他们知道百姓自残是为了“避事”,有时甚至也很清楚自残者所避之“事”有多么严重,可是他们似乎并不知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29]的道理,而是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惩罚自残者。然而,只要百姓的苦境没有任何改善,自残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遏止。

就三国时期而言,这是一个战乱频仍的时代,各割据政权都将战争机器开足马力,战争的负担当然要落到普通百姓的身上。关于江东吴国百姓的情况,可以从吴国君臣的言论中略见一斑。据《三国志·吴书·骆统传》载:

是时征役繁数,重以疫疠,民户损耗,统上疏曰:“……今强敌未殄,海内未乂,三军有无已之役,江境有不释之备,征赋调数,由来积纪,加以殃疫死丧之灾,郡县荒虚,田畴芜旷,听闻属城,民户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闻此之日,心若焚燎。思寻所由,小民无知,既有安土重迁之性,且又前后出为兵者,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是以尤用恋本畏远,同之于死。每有征发,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货,倾居行赂,不顾穷尽。轻剽者则迸入险阻,党就群恶。百姓虚竭,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致穷困则不乐生,故口腹急,则奸心动而携叛多也。又闻民间,非居处小能自供,生产儿子,多不起养;屯田贫兵,亦多弃子。……”权感统言,深加意焉。[30]

为了逃避沉重的赋役,有的人不惜倾家荡产去行贿,有的人走上逃亡之路,有的人甚至弃婴。这是孙权称王之前的情况。这个对骆统之言“深加意焉”的孙权,在称王之后,并没有放松对百姓的压榨。如黄武五年冬,陆逊“劝以施德缓刑,宽赋息调”,孙权的答复是:“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便用也。”[31]

吴国赋役之繁重,在走马楼吴简中也有反映。据《新收获》介绍,当时赋税主要征收钱、布、米、豆、皮等,其中缴纳钱的赋税有二十多种,缴纳米的赋税有十几种,缴纳其他物品的赋税也各有很多种,真可谓苛捐杂税,多如牛毛。此外,吴国的兵役、徭役情况,《新收获》还没有提到。随着更多的吴简整理公布,我们会对吴国百姓的生活境遇有更多的了解。

吴简中也记录了不少“叛走”事件,除了本文开始所列的第1例简而外,还有:

军故吏烝达兄蔡年卌九,嘉禾四年□月廿八日叛走(13—7882)

诸乡谨列郡县吏兄弟叛吏人名籍(13—7849)

吴国在孙休统治时期,也发生“自贼杀”的事件:

永安三年,都尉严密建丹阳湖田,作浦里塘。诏百官会议,咸以为用功多而田不保成,唯兴以为可成。遂会诸兵民就作,功佣之费不可胜数,士卒死亡,或自贼杀,百姓大怨之。[32]

如前所述,由于肉刑早在汉文帝时就已废除,三国时期各割据政权对恢复肉刑有种种顾虑,就吴国而言,由于赋税徭役沉重,百姓逃亡、弃婴乃至自贼杀的事件时有发生,考虑到三国之前和三国之后各个时代都有由于苛政导致百姓自残的史实,我们有理由相信,吴简中的刑手、刑足是苛政所造成的恶果,是贫苦百姓为逃避苛政的自残行为。

[1] 肉刑说参见徐世虹《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所见刑事制裁记录》,《简帛研究》2001(下),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23~529页;作战致残说参见胡平生《从走马楼简“剏(创)”字的释读谈到户籍的认定》,《中国历史文物》2002年第2期。以下引用这两种观点,均出自这两篇文章,不再注明。

[2] 本文所引吴简资料,均出自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和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个别文字据侯旭东《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补正》(《中国文物报》1999年7月21日)修改。

[3] 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以下引用此文观点时,简称《新收获》。

[4] 《三国志·魏书·钟繇华歆王朗传》,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97~398页。

[5] 《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4页。

[6] 《史记·平准书》,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28页。

[7] 以上简文均出自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8] 详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9]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10] 《国语·鲁语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95页(注见196页)。

[11] 《史记·傅靳蒯成列传》,第2711页。

[12] 《宋书·武帝本纪下》,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55页。

[13] 《唐律疏议卷十六·擅兴》,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10页。

[14] 《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诈伪》,第471~472页。

[15] 马建石、杨育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刑律·诈伪》“诈病死伤避事律文”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47页。

[16] 《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843页。

[17] 《宋书·良吏列传·徐豁》,第2266页。

[18] 《南齐书·武十七王列传·竟陵文宣王子良》,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696页。

[19] 《南齐书·周颙列传》,第731页。

[20] 《资治通鉴·唐纪十二·太宗贞观十六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76页。

[21] 《旧五代史·梁书·太祖纪三》,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56页。

[22] 《续资治通鉴·元纪三·世祖至元十八年》,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061页。

[23] 《宋史·兵志六·保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783~4785页。

[24] 《宋史·兵志六·保甲》,第4775页。

[25] 《宋史·兵志七·召募之制》,第4822页。

[26] 《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第140页。

[27] 《后汉书·宦者列传》,第2510页。

[28] 《日知录集释卷九·禁自宫》,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351页。

[29] 《老子》第七十四章。

[30] 《三国志·吴书·虞陆张骆陆吾朱传·骆统》,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35~1336页。

[31] 《三国志·吴书·吴主传》,第1132~1133页

[32] 《三国志·吴书·诸葛滕二孙濮阳传·濮阳兴》,第1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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