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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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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摘要:所谓政府购买,是政府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实施统治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购买作为中国封建时代政府消费物资的供应方式之一,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宋代占据了主导地位,并形成了一整套管理制度。主要有设立了一些职司购买的决策执行机构、确立了购买的预算计划制度、建立了价格反馈系统、采取了多种付款方式、实行了招标承包的买扑制等。总结历史上政府购买的经验教训,对于当前的政府采购制度和市场经济建设具有独特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宋朝;政府购买

一、 政府购买的历史性发展

所谓政府购买,是政府为满足自身的消费需求以实施统治或提供公共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只限于购买货物。

在中国封建时代,政府是社会物质财富的一个庞大的消费者,政府消费是社会总需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消费物资的供应渠道或曰获得方式大致有三:一是赋税,二是官营生产,三是购买。古代社会的早期阶段,征调实物赋税及与之相联系的土贡制度,曾是政府消费物资的主要来源,购买的数量很少甚至基本上不购买。马端临就说:“市者,商贾之事也,古之帝王其物货取之任土所贡而有余,未有国家而市物者。……籴者,民庶之事,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赋而有余,未有国家而籴粟者也”。[1](《文献通考·自序》)政府利用国有土地组织的农业生产(如屯田、营田)以及官营的手工业生产,也是其获得粮食、兵器、纺织品、陶瓷、车船等各类物资的重要渠道。随着社会生产和商品货币经济的进步,政府消费的供应方式发生了相应变革,在征调实物和自产自用之外越来越多地求诸市、仰于籴,政府购买逐步发展起来。

为满足政府的消费而购买粮食、战马等,至少在西汉就出现了。汉武帝时,“通西南夷道,作者数万人,千里负担馈粮,率十余钟致一石。……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县官,而内受钱于都内”。此后,由于官僚队伍膨胀,在增加关东漕运的同时又依靠购买保证朝廷的粮食供应。“诸官益杂置多,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唐司马贞按:谓天子所给廪食者众,故官自籴乃足也)”。在平定西羌的军事行动中,“车骑马乏绝,县官钱少,买马难得”,说明军队需要的马匹已部分购买了[2](《史记·平准书》)。汉宣帝时,“岁数丰穰,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以能算功利得幸于上,五凤中,奏言:‘故事,岁漕关东谷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谷,足供京师,可以省关东漕卒过半。’又白增海租三倍。天子皆从其计”。[3](《汉书·食货志》)。南朝的商品经济水平较高,其政府购买的次数、种类都有增加,并出现了“和市”的概念。《宋书·武帝纪》载:永初元年(420),“台府所须,皆别遣主帅与民和市,即时裨直,不复责租民求办”。有时政府购买的规模还较大。如齐武帝永明五年(487)诏:“京师及四方出钱亿万,籴米谷丝绵之属,其和价以优黔首。远邦尝市杂物非土俗所产者,皆悉停之。必是岁赋攸宜,都邑所乏,可见直和市,勿使逋刻”[4](《齐书·武帝纪》)。北魏后期,经常购买民粮以供军用,出现了“和籴”的专用名词。《魏书·食货志》称:“自徐扬内附以后,仍世经略江淮。于是转运中州,以实边镇,百姓疲于道路。乃令番戍之兵,营起屯田。又收内郡兵资,与民和籴,积为边备”。

但购买在政府消费的供应中占据主导性地位,则是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的事情。宋朝政府为了满足其庞大的消费需求,利用禁榷专卖、商税、二税和官营工商业等途径聚敛来的巨额资财,向民间购买物品,其数量之巨、规模之大、影响面之广、参与者之众、引起的商业关系之复杂等等,都是以往任何时代所不能比拟的。马端临敏锐地洞察到了这一重大的历史性变革,他说:“古之国用,食租衣税而已,毋得俟于籴也。平籴法始于魏李悝,然丰则取之于民,歉则捐以济民,凡以为民而已,军国之用未尝仰此,历代因之。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至于宋,而籴遂为军饷边储一大事”[1](《文献通考·市籴》二)。事实上不仅粮食需要购买,宋政府消费需求的各种物品几乎无一没有购买的事例。两宋之交的周行己说:“物出于民,钱出于官。天下租税,常十之七,而籴常十之六。与夫供奉之物、器用之具,凡所欲得者,必以钱贸易而后可”[5](《浮 止集》卷1《上皇帝书》)。当然,宋政府购买量最大的还是粮食。

宋政府的粮食消费主要集中在京师和沿边。北宋定都汴京,财赋物资仰给于东南漕运,漕粮占其大宗。漕粮的来源有二税征敛,也有市籴购买。故文献中谈到漕粮的构成,往往“租、籴”并列。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漕粮的籴买量逐步扩大。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三司言:荆湖江淮南四路州军,米价每斗或七十至百文足,多言和籴场紧急,欲得籴及万数,应副上供。伏睹咸平、景德年中,上供斛斗不过四百五十万,比至近年六百五十万。乞于逐年上供数内酌中取一年为定额。诏三司,于上件年额船般斛斗六百万硕上供数内,权减五〔十〕万硕,起自天圣五年后,每年以五百五十万硕为额,不得别致亏欠。从之”[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12)。天圣初年的漕粮上供量比真宗咸平、景德年间增加了200万石,可以认为多数是靠籴买获得的。宋政府在东南大量市籴漕粮,甚至引起当地粮价上涨,使朝廷不得不削减上供额。明道二年(1033),范仲淹说:“江淮诸路,岁以馈粮,于租赋之外,复又入籴,两浙一路七十万石,以东南数路计之,不下三二百万石”〔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2)。如果东南的漕粮岁额以550万石计,则购买所得的二三百万石已占到了1/2左右。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均输法,漕粮购买的比重更加增大[8]。

北宋为抵御辽夏,在河北、河东、陕西沿边三路地区屯驻重兵,其数量经常保持在全国军队的40%左右。三路军需粮草的供应渠道是当地赋税和购买,而以购买为主。宋仁宗景佑元年(1034),三司使程琳奏:“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14)。此时,河北方面早已与辽国和好罢兵,陕西方面与西夏的战争也处于间歇期,而河北军需的7/10、陕西的1/2已靠购买解决。康定年间,爆发了更激烈的宋夏战争,朝廷调兵遣将增援前线,全军的半数左右集聚三路沿边,粮草购买随之剧增G炖?吣辏?047),三司使张方平说:“勘会陕西用兵以来,内外所增置禁军八百六十余指挥,约四十有余万人。……本道财赋支赡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度支给还钱帛。……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度支给还价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1)。此后,沿边地区的购买粮草有增无减。河北“并边十一州军,岁计粟百八十万石,为钱百六十万缗,豆六十五万石,刍三百七十万围。并边租赋岁可得粟、豆、刍五十万,其余皆商人入中”[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4)。则河北的购买量占了供应量的90%以上。河东“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余硕,和籴八十二万四千余石,……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28)。则河东的购买之数比赋税所得多二倍有余。

这些情况充分说明,购买已经成为宋政府消费需求的主要供应方式。虽然宋政府的购买活动存在许多弊端,强制性的不等价交换十分普遍和严重,有些甚至逐步蜕变成了分文不给的赋税征敛。但就总体而言,多数毕竟没有完全变成赋税,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交换买卖的形式。

二、 宋朝的政府购买制度

随着政府购买的发展,宋朝形成了一整套制度化的管理办法。

1、 设立了一系列职司购买的政府机构,形成了较完整的购买决策执行体系。

三司是负责中央政府购买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其度支,“凡上供有额,封桩有数,科买有期,皆掌之”。又有仓部,“参掌国之仓庾储积及其受给之事。凡诸路收籴折纳,以时举行”。杂卖务隶属于三司、后归太府寺管辖,创设于太平兴国四年(979),是设在京师的购买执行机构,“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府所需,以时供纳”[9](《宋史·职官志》)。杂买务据说是为了纠正唐代宫市强买掠夺之弊而专门设立的。宋真宗就说:“国朝监唐世宫市之患,特置此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且防扰人”。尽管杂买务事实上也不免存在着唐代宫市那样的低价强买强卖,连宋真宗都承认它“近岁,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其扰人亦甚矣”,因而“诏杂买务,自今凡宫禁所市物,皆给实直,其非所阙者,毋得市”[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2)。但杂买务毕竟剥夺了过去由宦官操纵的宫廷购物权,使之变成了政府的一项职能,对于抑制曾经肆无忌惮的宫市之弊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对北部沿边购买军需粮草的管理并便于就地办理市籴业务,北宋分别在河北和陕西设立了中央派出的购买机构——提举河北籴便司和提举制置解盐司,前者专“掌籴便刍粟以供边储之用”,后者“掌盐泽之禁令,使民入粟塞下,予钞给盐,以足民用而实边备”[1](《文献通考·职官》十六)。朝廷在东南地区的购买事务主要由主管漕运的发运使司负责。各路的转运司、州县等政府机构,也都有从事购买的行政职责。

太平兴国八年(983),“诏内外诸司库务及内东门诸处造作,如官库内有物,不得更下行收市。应要物,委三司职官常预计度;若急需物色,官库内无,即于出产处收市;若不及,即从三司下杂买务收买,即不得直行行铺。如违,许诸色人陈告,监官核罪严断”[6](《宋会要辑稿》食货55之15)。“凡中都岁用百货,三司视库务所积丰约下其数诸路,诸路度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诸路用度非素蓄者,亦科率于民”[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6)。大致中央政府需要购买的各项物资,都是由三司根据诸司库务的储备情况,预先确定采购种类和数量,将购买任务下达给诸路(或京师的杂买务),诸路再根据本地区物产特点将朝廷指令进一步分解,由所属州县执行。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了较完整的采购网络体系。

2、 确立了购买的预算和计划制度。

政府消费物资的购买属于财政支出,在财政状况长期拮据的形势下,宋政府对于开支预算一直十分重视。如工部负责的城郭、宫室等修缮及舟车、器械、钱币制造等所需物料,多半来源于购买,所需款项都是每年一度编制预算,上报三司的度支,经审核后,拨款采购。“凡营缮,岁计所用财物,关度支和市。其工料,则饬少府、将作监检计其所用多寡之数”[9](《宋史·职官志》)。军需物资的购买是宋朝财政开支的大头,因而宋政府对各地购买军需品的预算审核控制得尤其严格。元丰二年(1079),朝廷特派王震等审定陕西的军费预算,其原则是“以五路应屯之兵以率岁费,通一岁丰凶之中约以物价,量三司、转运司常办之数以赋五路而加足焉,以立再岁之定法”[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1)。在预算过程中之所以把物价作为重要的参数,就是因为军需物品大多数要依靠市场购买。元丰七年(1084),西北地区新设立的熙河兰会路边防财用司“上岁计合用钱市粮草。诏岁给钱二百万缗——以本司十案息钱、川路苗役积剩钱、续起常平积剩钱各二十万,榷茶司钱六十万,川路计置物帛赴凤翔府封桩坊场钱三十五万,陕西三铜钱监锡本脚钱二十四万八千,在京封桩券马钱十万,裁减汴纲钱十万二千充。自来年始,户部岁给公据关送”[6](《宋会要辑稿》食货39之38)。这则预算有总数、有细目、有拨款方式,对购买资金的各项来源都作了周到的安排,显得十分精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