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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明代急递铺的几个问题

2013-01-08

县东在城10里至赤岸;20里罗山;30里长桥;40里白沙;60里法留;70里沙塘;80里东海;90里麻海;105里廪头;120里涌口;135里砖头;150里蛟溪;165里碧沟;175里长山;185里南山;200里大陂,至惠来界。

河源县,急递铺14处:

县南50步为翔鸾;10里至石迳;20里至水东;30里至白石,接博罗蓼洲。

东10里至水京;20里至山塘;30里至和溪,在大洲都。40里至黄石;50里至白马;60里至右桑;70里至水图;80里至都罗;90里至杨柳;100里至柳城;俱蓝能都,接龙川界。

龙川县,有急递铺7处:

自县20步曰总铺。西20里曰官桥,接河源。东20里涧步;40里赤岭;60里乾坑;80里两头塘;100里通衙,接长乐。

长乐县,急递铺7处;

县门之左曰在城。西10里曰曾冈;20里曰高沙;30里曰清溪;40里曰黄沙;50里曰绿水,接龙川。

东10里接兴宁县。

兴宁县,急递铺7处:

曰县前。西曰茅塘,接长乐。南曰刀坊;曰官陂;曰大水坑;曰水口;曰小峰,接程乡。

和平县,急递铺8处:

曰总铺,在旌善亭后。曰合水;曰永丰;曰扬冈;曰梨树;曰浊溪;曰黄竹;曰石头塘,俱在县南,接龙川正北陆路。自本县东门水车头、石鼓皆山,高岭、中冈、岑冈、三角山。至赣州府龙南县界,地名阳陂,约100里;至龙南县治约200里[①④]。

从以上3处不同时期的抽样,可以得到如下四点认识:

⒈明代各县急递铺,多以县城为中心,向四周辐射,连续周边邻县(或邻省),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快速邮递网络。

⒉铺兵额数有多寡,非尽如朝廷所立“要路十人,僻路或五人,或四人”。

⒊直至明后期和明末,各地方志对水马驿与急递铺仍明白分别记载,可证到了明代,急递铺与驿站虽然邮传道路多数互相重合,但机构、人员、管理等,并没有“合一”,还是分立两个系统,各司其职。

⒋各地急递铺的里距,均明显短于水马驿与递运所,绝大部分是10里,15里、20里、30里、40里等,只占极少数。可知急递铺之数必在水马驿与递运所之上。

据笔者统计,惠州府、潮州府、福宁州和嘉兴县二府一州一县,总计有急递铺296处,平均每县16处以上;水马驿与递运所共30处,平均每县不足2处。因材料与篇幅所限,不可能一一列举。透过这个抽样,大致可以获得一个粗略的概念,急递铺之数,大约比水马驿与递运所之和多出八九倍。

明代水马驿与递运所,合计1100余处。依此推算,急递铺当有万处左右。

一定的技术条件,是邮驿组织实施其任务的重要保证。

明代自京师至四方,都设有邮驿组织。在京师称会同馆[①⑤],在外叫水、马驿和递运所,以便公差人员往来,货物运载。至于公文递送,则置急递铺,“以免稽迟”。急递铺、水马驿、递运所三者,除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各有差异外,递运技术也不一样。

水马驿、递运所,“专在递送使客,飞报军务,转运军需等物”[①⑥],日常事务繁忙,负荷最重。它们依靠的交通工具,主要是马、驴、牛、车、船。

急递铺任务单一,职专“公文递送”(主要是朝廷政令),而要求特别严格。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做到安全、快速;凡递送公文,照依古法,一昼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铺,昼夜须行300里。但遇公文至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无分昼夜,鸣铃走递[①⑦]。可见,急递铺的最大特点,就在一个“急”字,也就是“快”,“急者急速也”。“所谓铺之云者,急递公移”[①⑧]。公文到铺,不论件数多少,不管白天黑夜,严寒酷暑,刮风下雨,都必须“随即递送”,不得滞留。面对如此严厉的特殊要求,急递铺采用什么技术完成任务?对此,以往一些研究者不无误解,故需再作探寻。

“古者置邮而传命,示速也”。设置邮递,传送政令,贵在迅速。所谓“照依古法”,急递铺创于宋,盛于元。宋、元两代之法,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立限里程;“随到即行”。宋代有日行四百里、五百里。元代,“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明代,“昼夜行三百里”。为了按时到达目的地,宋代用马递、步递等多种形式。元代,没有见到用“马递”的记载。明代,究竟是用“马递”?还是步递?

根据各种事象研判,明代急递铺用的是人力转递,即“步递”。

第一,从急递铺的配备看

“古步递曰邮,马递曰驿。凡以羽檄不时,令缓亟无壅情也”[①⑨]。邮与驿之差异在此。元代,驿站(站赤)均备有相应的马、牛、车、船交通工具及役户[②⑩]。

明代,在这方面同样有明文规定:

凡陆站,“应用马、驴、船、车、人夫,必因地里量宜设置。如冲要处,或设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余非重要,亦系经行道路,或设马二十匹,十匹,五匹。驴亦如之。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大率上马一匹,粮一百石;中马,八十石;下马,六十石。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合粮,并为一夫,视使事缓急,给上、中、下马”。

水驿,“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设船二十只,十五只,十只。其分行偏路,亦设船七只,五只。船以绘饰之。每船水夫十人,于民粮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余如马站之例”。

递运所,“置船,俱饰以红。如六百料者,每船水夫十三人;五百料者,十二人;四百料以下者十一人;三百料者,十人。皆选民粮五石以下者充之。陆递运所,如大车一辆载米十石者,夫三人,牛三头,布袋十条;小车一辆载米三石者,夫一人,牛一头。每夫一人,出牛一头,选民粮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②①]。

尔后,于洪武二十六年又定:“凡新开地方堪设驿分、递运所,或旧设驿所相离鴪远,往复不便,可以添设,差人踏勘明白,取勘彼处乡村、市镇画图帖说回报。验其里路,远近相同,应设驿所,船、车、马、驴数目具奏,移咨,工部盖造衙门,吏部铨官,礼部铸印,合用人夫行移有司照例佥点”[②②]。

而在提到急递铺时,都是这样写的:

元代,“每铺置铺丁五人,安置十二时轮子一枚,红绰屑一座,并牌额及上司行下、诸路申上铺历二本。每遇夜,常明灯烛”[②③]。

明代,亦如制:“每铺设十二时日晷,以验时刻。铺门置绰楔一座,常明灯烛一副,簿历二本”[②④]。

自始至终,都见不到备有马、牛、驴、车、船之类的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