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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古文经治学方法论的论争及其现代学术意义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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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古文经治学方法论的论争及其现代学术意义

一、清代以前对于《春秋》之“义”和“事”的认识

在中国学术史上,孟子不仅是第一个指出了孔子作《春秋》的人,同时也是第一个指出了《春秋》有着“事”和“义”分别的人。根据《孟子·滕文公下》和《离娄下》的文意,《春秋》之“事”亦即“史”;而孔子对《春秋》之“义”有所“窃取”,这个“义”,也就是“微言大义”。所谓“微言大义”,是说孔子在叙述春秋242年的史事时,通过采用一些特殊的修辞方法,来表示他的价值取向和判断。《春秋》之“义”和“事”孰重孰轻?孔子自己没有说明,根据孟子的话,我们也还得不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孔子在作《春秋》时的确有对“事”亦即“史”的隐讳,《春秋》三传均有这方面的记载。因此,孔子修《春秋》,事实上存在着“重义轻事”的倾向。对史实随“意”取舍,掩盖事实真相,这是一种非实事求是的不良倾向,孔子开了一个不好的头,对此我们不必为孔子讳。

然而,在孔子的思想体系中,还有着主张“直笔”,主张实事求是的另一面。最著名的例证就是《左传·宣公二年》所载董狐的据事直书,孔子赞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但是,到了西汉,今文公羊学大师董仲舒并没有对孔子思想体系中主张据实直书、实事求是的一面给予必要的凸现和表彰,而是对《春秋》重义轻事的倾向给予了强调并进行了条例的总结。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指出《春秋》有“正辞”,有“诡辞”。以“正辞”与“诡辞”相对待,要在一讳一不讳。因为要回避些什么,所以有话也不直说,而是隐晦地说,曲折地说,这就叫“诡其实”。“诡其实”也就是“讳”,即掩盖事实的真相。对于“讳”,董仲舒不仅不认为这是孔子的败笔、是缺陷,反而认为这是孔子的微言大义,是《春秋》的思想精华所在,这是董仲舒解《春秋》问题的要害。这样,董仲舒就大大凸出了孔子思想体系中原有的非实事求是的一面,并使得讳言史实成为今文公羊家普遍认同的《春秋》重要“义法”。到了东汉,何休撰《公羊解诂》,提出了《春秋》有“文致太平”的原则。所谓“文致太平”,是指春秋242年“本然历史”的不太平而孔子以“理想”的太平世“文”之亦即描绘之。这样,何休就进一步强化了公羊家“春秋重义不重事”的倾向。

然而,《春秋》之“义”,毕竟是要靠齐桓、晋文之“事”为其骨干的。如果没有史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春秋》之“义”又从何“谈”起?所以,尽管《春秋》外罩着孔子和“经”的光环,尽管《春秋》本身就有着重义轻事的倾向,但是,在中国的学术史上,今文《公羊》一派的“春秋重义不重事”之论依然受到了有史学意识的学者社会的抵制与批评。特别是西汉后期,随着今文经学的衰落和古文经学的勃兴,相信“义从史出”,因而重视《春秋》之“史”的意义,并批评今文一派“春秋重义不重事”的学者愈来愈多。例如,东汉人桓谭《新论》即对“春秋重义不重事”倾向有过委婉批评。唐代刘知几撰《史通》,他认为,在《春秋》三传中,《左传》有“三长”,而《公》、《谷》有“五短”。《左传》根本的长处是 “博总群书,每事皆详”;而《公》、《谷》致命的短处则在“于内则为国隐恶,于外则承赴而书,求其本事,大半失实。”刘知几的这个“三长五短”论,是对“春秋重义不重事”的治学方法论的严厉批判。自东汉以降,伴随着古文经学和今文经学的的兴、衰,“春秋重义不重事”的《公羊》义法日益失去了学者层的信任,相反,相信《春秋》义从史出,重视《春秋》的“史”的意义的学者则比较地越来越多。下至清朝,受着弃虚蹈实学术思潮的制约,这个倾向越发明显。如顾炎武、阎若璩都强调并凸出《春秋》之“史”的意义。这种认识,下至于乾隆年间依然如此。例如钱大昕就指出,《春秋》有书“崩”、书“薨”、书“卒”而不书“死”之“例”,《春秋》定此义例的根据就在于,“死者,庶人之称”,即“死”是春秋时“庶人”的特有称呼,因为“庶人不得见於史”,所以《春秋》也就必须遵循“史”对于庶人的“未有书‘死’”之义例。因为“史者,纪实之书也。当时称之,吾从而夺之,非实也;当时无之,吾强而名之,亦非实也。”

要之,以《春秋》为“史”,从求真、求实的角度理解《春秋》,这在清代的学术史上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倾向。“春秋重义不重事”的西汉义法,并没有得到清代前期学术主流社会的遵循与认可。至常州今文一派出,湮坠二千年的今文经学死灰复燃,“春秋重义不重事”的今文义法才又得到了常州今文一派的重视。

二、清代早期今文家的“义”、“事”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