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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政府工商业经营管理解析

2013-01-08

[3] 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134-14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三、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的经营管理

官营国有垄断工商业指的是唐政府垄断性经营的一些工商业行业,包括榷盐、榷酒、榷茶和榷铁经营。

榷盐由盐铁转运使第五琦于肃宗乾元元年推行,“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官置吏出粜。其旧业户并浮人愿为业者,免其杂徭,隶盐铁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无得横赋”;[1] “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2]实行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官运官销的食盐垄断专营,由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盐铁监、院等机构具体经管。

代宗大历元年至德宗建中元年,盐铁转运使刘晏对第五琦之制进行了改进,[3]并迅速推广开来。在食盐的生产和统购方面,继续设置监、院等机构管理亭户,统购亭户所产食盐,打击盐业私营,仍将食盐的货源控制在政府手里,设立十监、四场,广建盐仓,扩大官盐储备。在食盐的销售方面,放弃官运官销,改为由政府将统购到的官盐按官方定价即榷价卖给商人,再由商人行销各地,采取了亭户制盐——官府统购——商运商销的新方式。同时,为了保障官盐批发商运销的通畅,从根本上保障政府获取高额榷利,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再对这些批发商加以任何名目的征敛,并在食盐的主产区和运销要地设立十三个巡院,加大打击私盐的力度。刘晏还对臃肿的盐政机构大事精简,提高了工作效率,创行了常平盐制,加强了对食盐的宏观调控,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

总之,刘晏通过制度改革,在食盐的销售上引入商人和商业机制,将政府从繁琐的运销事务中解脱出来,降低了运营成本,从而取得了更显著的财政效益。不过,在这种运营体系中,盐铁使仍负总责,食盐仍由监、院等机构一手统购,商运商销以监、院等机构的批发为前提,销售渠道也由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表明仍然是一种政府垄断经营的食盐专卖。从事食盐运销的商人实际上成为政府的批发商,是政府食盐专卖体系中的附庸,并不拥有商业运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刘晏之后,榷盐制度几经废弛与整顿,在运作较为正常时,食盐的专卖收入在国家财政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为维持唐王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榷酒创始于代宗朝。广德二年十二月,代宗敕令:“天下州(县),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除此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几年后,又做出补充规定:“大历六年二月,量定三等,逐月税钱,并充布绢进奉”。[4]只准许由州县政府“量定”即批准的酤酒户进行酒业产销,其他的酿酒一概非法,而酤酒户必须按月向州县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钱,推行了由州县政府具体负责的榷酒之制。这一制度的运营特点是酤酒户的产销经营权力由州县政府确定和授予,政府通过控制这些酿酒户来实现对酒利的获得,酒业产销以政府的准许作为前提。

德宗于大历十四年七月停罢了上述榷酒之制。但是到了建中三年闰正月,为支持当时的削藩战争,德宗出尔反尔, 颁制对酒业实行全面垄断官营,规定:“天下悉令官酿,斛收直三千,米虽贱,不得减二千,委州县综领。醨薄私酿,罪有差。以京师王者都,特免其榷。”[5] 宣布除京师之外的全国各地的私营酿酒为非法经营,[6]予以禁绝,只准由州县政府经营酒的酿造沽卖,全面垄断酒业产销,政府独取酒利。建中四年十月,德宗遭“泾师之变”,所实行的榷酒制度在兴元元年正月被明令停罢。

贞元二年,应度支司之请,“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斗钱百五十,免其徭役,独淮南、忠武、宣武、河东榷曲而已”[7]。酒曲是发酵酿酒的专用酵母,榷曲即由政府垄断酒曲的生产,并以榷价卖给私营酿酒者,以从中获取厚利,实质上也是一种榷酒制度。

史载这种榷酒、榷曲制度没有实施多长时间,唐朝廷转而推行了一种要么由地方政府随两税钱、青苗钱一并向两税户征收按一定比例均配的榷酒钱,要么由地方政府独置官店直接酿沽垄断酒利,禁止两法并用的酒业经营新制度,并大致延续以至唐亡。征收榷酒钱,实为一种税制,此处不予想详谈。地方政府独置官店的做法一般为“置官坊酤酒……严设酒法,闾阎之人,举手触禁,而官收厚利”[8],是一种全面垄断运营。榷酒制度的推行给唐政府带来了一定的财政收益,文宗太和八年,“凡天下榷酒为钱百五十六万余缗,而酿费居三之一,贫户逃酤不在焉”;[9]宣宗大中七年,度支奏:“自河、湟平,每岁天下所纳钱九百二十五万余缗,内五百五十万余缗租税,八十二万余缗榷酤,二百七十八万余缗盐利。”[10]

榷茶开始于文宗太和九年十月。文宗采纳郑注“以江湖间百姓茶园,官自造作,量给直分,命使者主之” 的榷茶建议,[11]诏命诸道盐铁使王涯兼任榷茶使负责具体推行。王涯进而采取了“使茶山之人,移树官场,旧有贮积,皆使焚弃”[12]的蛮横措施,将私人茶园强行收归政府所有,将先前的茶户确立为为政府生产茶叶的专门户,政府给予他们一定的报酬,实行雇工生产,而将所产茶叶全部掌握在政府手中。在茶叶销售上则有政府以榷价卖茶给商人,由商人再行零售。整个茶叶产销体制上推行的是官制官批——商运商销的垄断运营方式。

不过,这种榷茶之制为时甚短。同年十一月下旬,郑注、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宦官消灭,随即停废。开成五年正月,武宗即位后,再次推行榷茶,对茶业产销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种茶园户私卖茶叶以及商人私贩私售,茶叶由政府一手统购,并由政府设立店铺、场铺等作为茶叶交易的场所,以榷价卖茶给商人,再由商人零售茶叶,推行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禁榷方式。具体经管体制上,由盐铁司(盐铁转运使)负总责,由州县政府派出官吏即“所由”、“场铺人吏”于店铺、场铺实际经营。[13]

后来,榷茶之制遭到了地方政府横赋以及私鬻私贩的严重冲击。为确保榷茶之利收归中央,宣宗大中六年五月,盐铁转运使裴休进行了大力整顿。一方面加大了对私鬻私贩的惩处力度,规定“私鬻三犯皆三百斤,乃论死;长行群旅,茶虽少皆死;雇载三犯至五百斤、居舍侩保四犯至千斤者,皆死;园户私鬻百斤以上,杖背,三犯,加重徭”;[14]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官茶批发商的保护,由政府颁给他们以“陈首帖子”作为通行证,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巧立名目对他们进行剥夺。经过整顿,每年的榷茶之利有了明显增长,达到100万贯以上,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但后来随着中央集权的日益衰弱,茶利逐渐被地方政府据为己有。

榷铁并非仅指对铁的垄断性经营,而是泛指对金、银、铜、铁、锡等矿产矿业的垄断性经营。唐代榷铁制度也有前后变化和紧松之别,其中对铜、锡、铅等铸币金属的禁榷最为严格,贯穿有唐一代,对金、银、铁的控制则较为宽松。

唐前期对矿业实行了有前提和限制的公私兼营政策,规定政府有优先经营权,并设冶监具体负责,私营矿业所铸得铜、锡等铸币金属,或者以之向当地冶监交纳矿税,或者向当地政府折充租调,或者由政府一手买断,不准私自占有和私自买卖,实行严厉的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政策。中唐以后这一政策继续实行。代宗大历七年十二月,“禁天下新铸造铜器,唯镜得铸,其器旧者听用之,不得货鬻”,[15]令所在观察使与盐铁使属吏共同监理。德宗贞元九年正月,规定“禁卖剑铜器,天下有铜山,任人采取,其铜官买,除铸镜外,不得铸造”。[16] 宪宗元和二年二月,“以钱少禁用铜器”。[17] 同月又责令江淮诸道观察使与盐铁知院官共同做好江淮地区铜、铅等币材的官买事务,“事毕日,仍委盐铁使据所得数堪会闻奏”。[18] 武宗时,铸钱使、盐铁使及诸道州府、藩镇皆可根据实际情况置炉铸币,造成了铸币混乱,但铸币业由政府禁榷垄断的政策始终未变。

为整肃矿业,保证矿利收归中央。建中元年九月,德宗采纳户部侍郎韩洄的建议,诏命盐铁使兼管全国矿业。从德宗《奉天改兴元元年赦》所云“其垫陌及税间架、竹、木、茶、漆、榷铁等诸色名目悉宜停罢,”可知曾一度实行过短时期的榷铁制度。但总体看来,除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外,征收矿税仍是对私营矿业进行管理的重点。后来,矿业管理的力度有所减弱,又趋混乱。宣宗时,采纳盐铁使裴休的建议,重新规定由盐铁使统管全国矿税征收,再次强化管理。可叹的是在中央集权江河日下的颓势下,此举收效并不显著,各地地方势力愈加膨胀,盐铁使统管矿业的管理体制逐渐运转不灵,直至形同虚设。

上述榷盐、榷酒、榷茶制度采取的方法是通过国家经济政策改变和法律制度变革,对经济资源的占有、配置、开发以及社会经济运行进行强制性的重新组织和管制,取缔盐、茶、酒业中的原有民间私营经济,将这些最为有利可图的行业掌握控制在政府手中,实行政府垄断经营,从生产、流通、销售的全过程竭力搜刮社会财富,来直接为国家财政服务,是封建帝制政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力干预和控制。此类官营国有工商业的垄断性经营,把先前民间私营盐、酒、茶行业的发展进程一刀斩断,剥夺了其经营的合法性和自主性,也从此大大强化了国有工商业在整个工商业经济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形成了高度国有化的工商业所有制结构形态。中国封建帝制时代的民间私营工商业无法摆脱封建政权的操纵控制,要以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作为盛衰荣辱的前提,命运并不掌握在自己手中,始终难以真正地发展壮大起来。唐政府禁榷垄断经营所获取的巨额财政利益正是以牺牲民间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作为代价的,清楚地表明了封建政权对民间工商业的掠夺、摧残以至扼杀。

榷铜、榷锡和禁断铜器贯穿有唐一代,是铸币官营、私铸非法政策的必然要求,有着维护币制统一,维护流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意义。但需要明确的是,唐政府所铸铜币直接纳入国家财政收入,再通过财政支出进入流通,实质上也是一种官营国有的垄断性工商业经营。唐代禁榷制度、官营铸币和国家财政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挤压榨取着民间工商业等经济成分的脂血和元气。

[1] 《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第3517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2] 《新唐书》卷 54《食货志四》,第1378页。

[3] 《新唐书》卷 54《食货志四》,第1378页。

[4] 《通典》卷11《食货十一·榷酤》,第246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王文锦等点校本。文中的“纳税”、“税钱”两词,应正确表述为“纳榷”、“榷钱”。

[5] 《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第2130页。

[6] 京师“特免其榷”也没能优崇多久,这可由陆贽于建中四年八月所上《论关中事宜状》得以证实。

[7]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1页。

[8] 《册府元龟》卷504《邦计部·榷酤》,第6042页。

[9] 《新唐书》卷 54《食货志四》,第1381页。

[10] 《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七年,第8053页,中华书局点校本。

[11] 《旧唐书》第169《郑注传》,第4400页。

[12] 《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第1889页。

[13] 《册府元龟》卷494《邦计部·山泽二》盐铁司《禁园户盗卖私茶奏》,第5906页;《全唐文》卷967盐铁司《禁商人盗贩私茶奏》,第10043页,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

[14]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第1382页。

[15] 《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

[16] 《旧唐书》卷13《德宗纪》,第376页。

[17] 《册府元龟》卷501《邦计部·钱币三》,第6001页。

[18] 《全唐文》卷61《条贯江淮铜铅敕》,第653页。

四、对民间工商业的政策与管理

与历代帝制王朝一样,鉴于工商业发展最能冲击皇权专制之下等级社会的秩序稳定,唐政府亦将歧视压制民间私营工商业做为一项基本国策。规定“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工商业者不得策肥乘马,其妻子亦不得乘奚车及檐子,衣着服饰及丧葬器用方面亦不得越制,严禁工商业者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把工商业者归入“杂色之流”,视为“贱类”,看作是唯利是图的无耻小人,加以形象上和道德上的丑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