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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独特的道德化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探微

2013-01-07

第三,在孔子的治国主张中,所体现的“德法兼用”、“德主刑辅”思想,不仅仅在当时推动了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发展,而且使后来的儒学法律化和法律的儒学化成为整个文化史中的一支红杏傲立墙头。

孔子深切的感到“礼”(包含着法的内容)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极端的重要性,于是强调:“只有恭敬而不以“礼”来指导就会畏缩,只是勇猛而不以“礼”来指导,就会犯上作乱,只是直率而不以“礼”来指导就会说话尖刻。(《论语?泰伯》:“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xi,洗),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足见孔子已把只限制、界定尊卑长幼君臣父子夫妇朋友的等级礼仪关系的“礼”上升到了人们的行为准则而需要政令强制推行的“法”的作用上去了。特别是能制止畏缩拘谨和犯上作乱更为明显。但怎么来实施“法”呢?孔子主张“德”“法”并用,但又以德为主,以刑为辅。他的理由是,若人们能用“礼”法来约束自己,犯错误(犯法)的人就少了(《论语·里仁篇》:子曰:“以约失之者鲜矣。”)而讲“礼”(法)即是讲仁德。“只有讲仁德的人,才知道爱什么人,恨什么人”(《论语·里仁篇》:子曰:“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假如立志实行仁德,就不会有人做坏事情了。”(《论语·乡党篇》:子曰:“苟志于仁矣,无恶也。”)因此,孔子认为,“以道德教化来维护统治秩序就会象北极星一样,居于自己的位置上群星就会围绕在他的周围(《论语·为政篇》: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若是用行政命令来治理老百姓,用“礼”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就会有耻辱之心,而且也就遵守规矩了(《论语·为政篇》: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其后,孔子的第四代高徒孟子,在各国诸侯都相继公布了成文法的情况下,针对“德”与“刑”的关系,反复强调“王道”、“仁政”、“以德服人”。他说:“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足)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并指出在实施“仁政”中,统治者要率先走在前面:“只要统治者端正了,天下也就太平了”(《孟子·离楼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正君而国定矣。”)他还把所有的人都看成有一颗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孟子·公孙丑上》:“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掌上。”)若统治者把这“不忍人之心”发扬出来,充实到行政执法的措施中,充分体察百姓的痛苦,那么,治天下就会像在手心里运转那样容易。天下也就随之大治了。可见儒家学派传到孟子这一代,已形成了鲜明的“德主刑辅”的思想。

到了汉代,儒家学派之集大成者董仲舒依据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和仁义道德思想,又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学说,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伦常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来调整伦常关系的基本原则的。据有关史料记载,他还把“三纲”说成是“天”的意志,“天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春秋繁露·基义》)提出“天不变,道亦不变”!为我国长期封建社会纲常名教炮制了理论基础,他向汉武帝提出,改变秦朝的严刑峻法,重视德治而施以德和刑并用,用礼仪教化代替惨烈的刑罚,并防止因土地兼并太剧激起农民反抗,他这种德刑并用,着重德治教化的主张,后来一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治国平天下”的得力“钢鞭”,使我国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像一面不褪色的旗帜,在神洲大地的文化领域上空高高飘扬,久久飘扬,而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的儒学化也得到不断地推进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