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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独特的道德化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探微

201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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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我国独特的道德化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探微

【论文关键词】德礼孝 德主刑辅 道德化法律

【论文摘要】我国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自己民族特色的中国的法律文化,我们叫它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它源起于我国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殷商时期的“德”“礼”“孝”,到公元前6世纪以后的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以儒家学说为主导思想的“德主刑辅”的完全道德化的法律文化。这种道德化的法律文化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成为我国文化领域上空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

我国的法律文化和其他各种文化一样源远流长,早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但对于我国的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一个鲜明特点——道德法律并重,其历史就是一部完全道德化的历史则少有人知,因此,笔者做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探索、分析、撰写成文,以期引起各位爱好者的共同探索,拓宽视野。

道德化的法律文化来源于殷代和周初时期的“德”“礼”“孝”,发展于春秋战国以后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学派。

在原始社会时期,即我国4千多年前的神农、皇帝、尧、舜时期是没有成文的法律的,氏族内部秩序靠道德、习惯、禁忌、风俗和部落长的威信来维持。到奴隶社会时期,由于阶级的出现,于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用以统治被统治阶级的行为规范的东西便随之出现,那便是我国殷代(公元前16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德”“礼”“孝”。

“德”在殷商时期的《卜辞》中是作“徝”字,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用的“得”字,那时的“得”与现时的“德”在含义上是一直的,大体上就是说做事要适度,不要过火过头,要多做于人于己都过得去的有益的事。到头来无愧于心。殷人的一位祖先盘庚就是用“式敷民德,永肩一心”(《盘庚下》)即“我们都应当同心又同德”来要求自己和广大老百姓加强对“德”的修养的。

“礼”的繁体字是“禮”,在《卜辞》中是作“豐”,没有“礻”字旁。因当时祭祀至上神或者祖宗神,都要用两块玉盛在一个器皿里去作供奉,表示敬意,于是便有这一从“珏”从“豆”的“豐”字。这个“礼”便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标准了。这样,以“德”的修养为前提,以“礼”作为规范来行动,“德”“礼”结合在一起,便达到巩固统治权力的目标了。

“孝”据《卜辞》记载:它与“考”“老”两字相通,意思就是“奉先思孝”,(《商书·太甲中》)要求人们脑子里对于祖先这一概念不致遗忘或模糊,因“孝”而起的情感更加深刻和浓厚。这一要求也就是使人们对于血统概念的更加深刻和浓厚,而血统关系可以维系到永远,于是便可以使人因“孝”而趋于纯厚,长久地不致作出犯上作乱之事。

由此可见,这“德”“礼”“孝”均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它具有明显体现居于统治地位的本宗族意志的鲜明特点。只是“礼”侧重于把人们的行为束缚在对于上帝或祖先表达敬意与服从上,“德”的侧重是要人们凡事做得“适宜”,不致越轨乱上,三者结合在一起,就使我国法律文化在形成初期就具有了鲜明的伦理道德化的特点。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殷商那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连只能用32人奏乐舞蹈的鲁国大夫也竟敢用天子的规格64人进行奏乐舞蹈,使整个社会处于“礼”崩“乐”坏的状况(《论语·八佾》:“孔子谓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面对着这样的状况,以孔丘(前551年-前479年,人们都尊称他为“孔子”)和孟轲(前372年-前289年,人们尊称他为“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便从借鉴夏、殷二代的制度而建立起奴隶主政权的西周社会的代表人物周公旦那里去寻找治国道理,并立志终身为之奋斗(《论语·八佾》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逐步形成了“德主刑辅”及“仁”“德”“忠”“恕”等治理国家的办法。这在我国法律文化史上是极为宝贵的。

第一,孔子主张恢复的“周礼”中包含有“法”的内容,具有积极的一面。孔子说:“天下有道,制礼作乐,出兵征伐,由天子来决定;天下无道,制礼作乐,出兵征伐,由诸侯来决定……天下有道,国家政权就绝不会在大夫手里。天下有道,老百姓也就不议论朝政。”(《论语·季氏篇》:“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这里的“道”,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统治秩序,这种秩序能够得到很好的维持和巩固,便是“天下有道”。而怎样达到这样的目标呢?孔子在向他的门人解释《诗》、“礼”、“乐”时,要求用《诗》激发志气,用“礼”作行为的立脚点,用“乐”完成修养(《论语·泰伯篇》:子曰:“兴于《诗》,立于理,成于乐。”),在教育他的儿子孔鲤时也说“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篇》)这其中的中心意思固然是想达到“礼”“乐”之治,而挽回那种“礼崩乐坏”的景况,但从“礼”与“立”的关系中,却可以明显地让人感到“礼”在这里所包含的内容必然是立身处世的道理和必需的典章制度——“法”的规定。可见,孔子所说的“礼”是在周“礼”基础上拓宽加深了的“礼”了。 第二,孔子主张的“仁”“义”“礼”等,是为法的推行奠定基础。他曾说:“一个人没有仁德,怎么能用“礼”呢?一个人没有仁德,怎么能用“乐”呢?(《论语·八佾篇》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便从反面论证了“仁”是实行“礼”“乐”的基础。为了把这一基础拓宽,他还在评议当时制定法律、防止“犯上作乱”、整顿疆界、保护学校取得很大成绩的郑国大夫子产时,给予高度评价,说他是“具有君子的四种道德:自己的行为庄重,事奉君主恭敬,能给老百姓一些实惠,役使老百姓也合乎义理(《论语·公冶长篇》: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这“恭”“敬”“惠”“义”都是孔子主张,并大力宣扬的,他用来称赞一个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大夫,其用意十分明显,就是在赞扬行“法”的同时,要用义、恭、敬、惠等作为“法”的基础。他还把国家无道则隐去的殷代大臣微子和国家无道则装愚笨作奴的箕子以及直谏而“杀身成仁”的殷代比干称为殷代的三位“仁人”(《论语·微子》:“微子去之,箕子为之奴,比干谏而死。孔子曰:殷有三仁焉!”),用以影响和教育后人,使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更具有了道德化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