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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上的领先性

2013-01-07

3.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中国自古以来的大一统思想和大一统的政治经济格局也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虚无论者攻击的主要靶子之一。这里对此略过不谈,只讲大一统国家对商品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首先,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使统治者为了满足统治辽阔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国性的交通系统,设立了官道、运河等使全国连成一体。虽然其最初的本意是为了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但这些纵横交错的交通网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乃至科技的传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过分的。其次,使用全国性的统一货币,为交易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想想欧洲到现在才刚刚统一货币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强大的国力为依托,至今为人津津乐道的“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得以建立,国际贸易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同西方的罗马帝国的商品经济繁荣的原因相类似,强大的中国的存在毫无疑问对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达起了无法估量的乃至决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经济繁荣的影响之一,就是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

首先,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制度性知识产权保护,否则,现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就轮不到西方了。但是,中国古代确实在世界上遥遥领先了几千年,而对这种领先功不可没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先人采用的各种现代人毁誉参半的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而且毫无疑问,这些方式在近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以前,在世界上是居于领先地位的。以下按现在对知识产权的划分,分发明创造、版权和商标逐一说明。

1.发明创造。恐怕即使是最坚定的中国古代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者,也不会认为中国古代在发明创造上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从现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这些学者们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现代的专利权就是通过给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时期的独占权从而保证发明创造者的利益以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但是,即使是在现代,专利权也不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唯一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比如在专利权授予争议很大的基因工程领域和数据库领域,由于专利权保护的相对缺失,创新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转而采取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基因开关”、“密码登陆”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同样起到了保护创新者独占权的作用。中国古代的情况同此类似,在缺乏制度性的创新保护的情况下,民间通过自己独创性的一些方式来保护自己创新的独占权。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就是通过对技术的保密以达到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如我们熟知的“祖传秘方”、“传子不穿女”、“传媳不传女”等。在古代,对于生产单位主要是个人和家庭的手工业生产,这是非常有效的保护措施。而且,很明显,同现代的政府对“基因开关”、“密码登陆”等技术措施不加干涉一样,古代政府对诸如此类的民间保护措施也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些保护措施支撑了中国几千年来领先世界的民间科技的发展,其有效性和在古代世界的先进性是毋庸置疑的。

2.版权。版权领域是中国古代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者们引用最多的领域,上面在讲这些学者的观点时已经讲了一些,这里不再赘述。在此对比一下东西方在此方面保护的史实。大家公认的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版权法是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而大家公认的第一个西方由统治政权颁发的、保护翻印之权的特许令是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冯.施贝叶(J.von 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而中国北宋年间的“禁擅镌”,实质上也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刻印出版的一种专有权,与西方类似专有权相比,整整早出现400多年。很显然,同印刷术领先世界相对应,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也领先世界好几百年。

3.商标。商标是用来标记在商品上的,用来表明商品来源的商业性标记。它是随着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没有大规模的商品流动销售的时候,消费者是从有关商品提供者所处的地点、门面等去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的。因此,在古代中国,对于其在古代世界尚称发达的商品经济来说,在世界上较早产生商标意识也就不足为奇。按照近代商标的定义,最早将一定标识用在商品包装上,有目的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不仅有文字记载而且有实物流传至今的,是我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标上除有白兔图形外,还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当然,最早具有商标并不一定意味着最早拥有保护商标的成文法。而且实际上由于中国古代法律不重视保护私权的一贯做法,中国古代确实没有产生完整的商标保护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商标就得不到保护。在古代中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方式是封建礼教,封建礼教的核心之一就是“仁义礼智信”,因此,中国古代社会尤其是商人在交易中是很重视信用的,盗用商业标记的行为在这样的道德环境下是无法立足的,不仅为同行所不齿,也为普通民众所不容。通过礼教规范的约束,商标的专有专用权实际上是受到了有效的保护的。所以,古代中国不仅在世界上较早地产生了商标意识以及近代意义上的商标,就是在其受到保护的程度上,也不弱于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地方。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就像中国古代不重视民事关系的立法并不意味着民事关系就没有受到有效的规范一样,中国古代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的创新就没受到有效的保护从而在世界上一无是处。而是相反,中国的封建礼教对民事关系的调整使古代中国成为古代世界上民事关系最为和谐的国家,中国古代的各种独有的对创新的保护措施也使古代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先于古代世界。

注释:

①[美]安守廉.窃书不算偷—知识产权还是思想控制:对中国古代法的文化透视.梁治平译,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

②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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