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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基于唐代物价管理制度刍议

2013-01-07

唐代的三贾均市既是汉代的物分上中下三等价格的继承,又影响了宋朝物价管理机制。

汉唐物价相比,有以下特点:第一,评定价格的时间差异。汉王莽规定每季中月,按商品质量分上、中、下三等标准价格,叫平市。即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四次平市。东汉有月平。(注:《周礼·小宰》:“听卖买以质剂”,郑玄注,“质剂谓市中平贾,今时月平是也”。)每月评定一次价格,一年十二次。而唐代则是“每月,旬别三等估。”一年定三十六次价格。唐代的价格制定更能准确的反映市场行情和交易趋势,进而指导和调整市场物价。”第二,国家对市场价格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汉代在城市设立专官治理,各级大小城市,皆有等级不同的市官,大市设市长及辅佐的属吏,小市设市令,边远偏僻小市则由县官兼领。[7]唐代规定由市司所定三等时价,还要造为簿册。贞观十年,下令规定现任五品官,不得入市。第三,唐代建立了物价评估法律责任制。唐律规定:“诸市司评物价不平者,计所贵贱,坐赃论;入己者,以盗论。”目的在于督导市场官吏秉公评价,兼顾买卖各方利益,不能营私舞弊,促进了市场价格机制的公平合理。宋代也有三贾均市,“每月旬别三等估”(《宋刑统》卷一《名例》),但与唐代“市估”相比,实已形同而质异,从唐后期开始的虚实估更为彻底的影响到宋朝的物价管理。唐代“市估”是市价,即民间交易价格,而宋代“时估”不是民间交易所用价格标准,而是官府向各行征购货物时所用价格。时估之外,自有市价。[8]也就是说,唐代的物价还是由国家限价,官府一直是对商品直接定价的中心,而从宋代开始,物价则从国家宏观控制转为市场自行调节。

三贾均市,就是由市场官员按商品质量优劣,每十天对物价进行调研、评估,确定三等价格作为市场的指导价和官方买卖的物价依据,这种宏观的调控并非只能被动适应供求状况,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价格的调整,也可以刺激或限制商品供应量的增加,促进供需平衡。唐代以三贾均市为基准的物价管理制度在继承旧制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化、合理化,适应了唐代的市场发展速度,对唐代商业繁荣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池田温.中国古代物价初探——关于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断片[A].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四)[C].北京:中华书局,1992.

[2]齐陈骏.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关法律文化资料简介[J].敦煌学辑刊,1993,(1).

[3]陶希圣.唐代管理“市”的法令[J].食货,四卷八期.

[4][唐]长孙无忌等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91.

[5]张泽咸.唐代工商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360.

[6]冻国栋.唐代的商品经济与经营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157.

[7]王震亚.汉代丝绸之路上的物价、税收及市场管理述论[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1).

[8]杨光华.古代市场价格管理简论[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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