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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从人的生存发展看网络虚拟实在

2013-01-07

虚拟实在中,借助符号的面具,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变换各种角色和身份“理直气壮”地撒谎,做出在现实空间难以做出的事情,但是这种道德上的虚无主义并非是处于绝对的无限扩张中,实际上它无时无刻不受到来自虚拟之实的道德约束。毕竟,符号的背后依然是出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作为符号,它可以摆脱现实的道德监督,但作为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人,在他的整个生命中无时无刻不浸润着其自身社会化过程中业已接受的道德意识,尽管这种道德意识可能或强或弱。这样,在缺少有效监督的状态下,虚拟主体始终处于一种比现实生活中更强烈的德性选择和道德矛盾之中。

随着德性矛盾的不断扩大,人越来越难于完成对自我的认识。“我”是谁?在现实社会中,“我”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被社会认可的多重社会身份和多种社会责任的综合存在,但在网络虚拟中,借助面具,“我”可以推翻现实生活中的所有角色,扮演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角色,这些角色仿佛都是“我”,又都不是“我”,那“我”究竟是谁?在虚拟和现实之间不断进行着的角色转换极易造成主体道德观念、价值观念乃至思维方式的转换冲突和衔接脱节,引发主体对自我身份认同的危机,致使古老的斯芬克思之谜再现。

如何有效地消除虚拟实在对人的自由个性生成的上述羁绊,实现网络和人和谐、互动的可持续发展?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实践对人发展的消极影响,为我们提供以下几点启示:

1.树立正确的网络观

网络虚拟是科技发展的必然产物,如同对科学技术的认识一样,网络虚拟作为人类生存的一种境域,对主体而言,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借助网络对知识民主化和交往自由化所提供的技术可能,虚拟实在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人的自由个性的生成;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高、可控性弱等特性导致主体在符号化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人的社会性,从而制约了自由个性的生成。充分认识当前主体生存境域的这种两面性,同时加强自我管束和控制,那么通过网络是可以趋利避害的。

2.加强新时期思想道德建设

通过法律和规定来监控互联网上各种行为只能是使互联网各层面在某个时期某种状态下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却不可能杜绝所有问题,在这种状况下,伦理、道德就非常重要了,可以用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虽然由于互联网的隐匿性高、可控性弱等特性弱化了人的社会性,使得主体的道德意识时刻处于矛盾和冲突之中,但这也恰恰说明了现实世界的道德风尚对抵抗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的有效性。虚拟生存境域下,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和培育“为他负责”的道德风尚,通过不断强化主体的社会性和自律意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主体的道德矛盾和冲突,抵制虚拟实在中的道德虚无主义倾向。毕竟,符号的背后是出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现实的人,而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而言,原本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为他”即是“为我”。

3.网络立法。势在必行

网络犯罪直接影响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正常秩序。加强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采取措施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对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有重要的意义。网络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即,以“立”为主。“立”就是加强立法,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和文明,规范网络文明建设。同时,运用技术手段对反动、黄色、封建迷信等内容进行查堵。但在利用法律手段“立”和“堵”的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任何一个新生事物,在它发展的初期,都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治理时切不可因噎废食,不能在倒洗澡水时连孩子一起倒掉。兴利除弊,为我所用,才是互联网管理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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