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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粗放型”的辽金元廉政建设

2013-01-06

四、以吏为主的铨选制度

在官吏选拔上,辽金元都曾实行过科举制,但远远不及宋代发达,在制度建设方面差之甚远。在官吏铨选、任命、考课、奖惩等方面,辽金元有一些关于廉政的规定,但内容上粗细不等,制度之间的配套也不够。

辽国在官吏选拔与管理上,制度极为粗疏,带有较多的契丹部落时代痕迹。金国的汉化较为彻底,其铨选由吏部掌管。中央三品以上,地方五品以上,以及监察御史,由皇帝任用;六品以下,由尚书省拟定复奏;八品以下,则不须奏闻。金章宗明昌三年(1192年),还仿唐制建立了铨选考试书判之法,识字者试以书判,不识字者问以疑难二事口答。在金国的铨选中,有“犯选格”的规定。“诸曾犯公罪追官,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谓之犯选格。”犯选格者起初不能再仕,后改为每追一宫殿选一年,还有“停铨”之制,即任满后不予再任。吏员亦有铨选之法,主要按劳考和考试升迁。

元代对廉政影响较大的,是宿卫和吏员人仕。就拿宰相来说,元代的宰相,绝大部分出身于宿卫和吏员。宿卫是赳赳武夫,吏员则老奸巨猾。在儒和吏的关系上,元代偏于吏而排斥儒,引发了史家的感叹。在重吏轻儒的总方针下,饱读经史的文士被视为迂阔而遭到冷遇,娴熟刀笔的吏员被视为务实而得到重用,泰定时,人称“由进士入官者,仅百之一,由吏致位显要者,常十之九。”这不仅反映了吏员占官吏队伍总体比例之大,而且反映了高级官员中的吏员之重。在用人上重吏,对廉政有着导向性的影响。宰执大臣大都是吏员出身,逐渐改变了官场风气和官员的价值准则。“台阁之位,率取敏锐材干、练达时事者居之。其效官举职,治繁理剧,固不乏人;而格君经世,蹈道迪德者,盖未多见也。”(王结:《文忠集》卷四《书松厅事略稿》)后代曾有过“宋亡于儒,元亡于吏”的观点,虽然不尽全面,但反映出了宋代和元代在官吏队伍构成上的偏失。这种结构性问题,肯定会对廉政造成影响。

元朝重吏,所以对以吏人仕的选拔制度规定较多,其中不乏具体的廉政举措。元代对吏员实行考试、递补、岁贡制度。具体规定为:“各路司吏有阙,于所属衙门人吏内选取,委本路长官参佐,同儒学教授考试。习行移算术字画谨严,语言辩利,《诗》《书》《论》《孟》内通一经者为中式,然后补充。按察司书吏有阙,府州司吏内勾补。至岁贡时,再行试验贡解。凡试验,首论行止,次取吏能,次计日月。行止日事父母孝,日友于兄弟,日勤谨廉洁,日谦让,日循良,日笃实,日慎默,日自来不犯赃私罪过。吏能日行道熟娴,日语言便利,日通习条法,日晓解儒书,日算术精明,日字画端正。”每年由按察司和诸路总管府考察推荐吏员到中央,谓之岁贡。“诸岁贡吏,当该官司于见役人内公选。以性行纯谨、儒吏兼通者为上,才识明敏、吏事娴熟者次之,月日虽多、才能无取者,不许呈贡。”“元贞元年,诏诸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经术,性行惰谨者,各路荐举,廉访司试选,每道岁贡二人。省台委官,立法考试,必中程式,方许录用。”岁贡到中央的吏员,先在六部任令史等职,御史台和枢密院令史从六部令史中选取,中书省掾从台院令史中选取。 五、措无新意的考课黜陟

辽金元的考课黜陟制度,基本上是对唐宋考课黜陟制度的模仿,新意不多。作为官吏管理中的基本规范,这些制度在廉政方面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建设性不强。

辽国的考课黜陟是与铨选和监察结合进行的,重在监察。史载:“辽圣宗统和九年七月,诏诸道举才行,察贪酷。十年,命参知政事邢抱朴按察诸道守令能否,而黜陟之。十二年六月,诏州县长吏有才能无过者,减一资考任之。太平六年十二月,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又诏大小职官,有贪残虐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励者,在卑位亦听荐拔。”辽兴宗时,“重熙十一年七月,诏外路官勤瘁正直者,考满代不治事者,即易。”这些记载说明,辽国有了任期、考满等相关制度,但始终不够健全。

金国考课制度从金太宗时就开始建立。天会四年(1126年),“高庆裔设磨勘法,仕宦者多夺官”。所谓磨勘法,是按官员任职资历进行考核。海陵王正隆初年,又设立廉察制度。到金章宗明昌五年(1194年),对地方官吏建立了以劝农作为考课殿最的标准。至泰和四年(1204年),金国最终仿照唐制建立了“四善十七最”考课办法,标志着金国的考课制度建设所能达到的最高成就。但是,由于金国整体制度上的局限,他们学来了唐代考课制度的条文,但却难以把握唐代考课制度的实质,所以在执行上并不稳定,而且基本上流于形式。例如金宣宗时,李英就批评金国的四善十七最之法“徒具虚文”,要求恢复大定年间分遣使者考察廉能之制。显然,金国的汉化考课制度并未取得预期的成效。

元代考课制度按职官考课和吏员考课两类分别进行。职官考课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不像唐宋那样一年一次,而是一任只考课一次,任满为一考。这样,考课的间隔时间比其他朝代都要长得多。考课与叙阶的关系如下:“理考通以三十月为则。内任官率一考升一等,十五月进一阶。京官率一考,视外任减一资。外任官或一考进一阶,或两考升一等,或三考升二等。四品则内外考通理。此秋毫不可越。然前任少,则后任足之,或前任多,则后任累之。一考者及二十七月,两考者及五十七月(作者注:按上下文,五十七月的数字可能有误,《续通考》指出了这一错误,并指出五十七疑为五十四之误。但元代制度涉及到数字总是以七为尾数,或者本来如此也未可知),三考者及八十一月以上,遇升则借升,而补以后任,此又其权衡也。”考课由中书省和各行中书省进行,由御史台和肃政廉访司监督。在考课的具体内容上,元代对地方官要求比较具体。至元年间规定,地方守令任满,以“户口增、田野辟、词讼简、盗贼息、赋役均”五事磨勘。五事备者为上选,升一等;四事备者减一资;三事有成者为中选,依常例迁转;四事不备者,添一资;五事俱不举者,降一等。从制度的角度看,元代的考课,其作用更多地反映在叙资升迁方面,官吏的功过考核,主要不靠考课制度,而是靠御史监察制度进行。

从整体来看,辽金元的廉政制度,在体系上、内容上和操作效果上都无法与唐宋相比。在整个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发展史上,辽金元呈现出了一定的制度性偏失和倒退,在廉政效果上几乎无可称道。辽金元尤其是元朝的垮台,与其迅速腐败有直接关联。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制度性的偏失和倒退,在客观效果上又起到了清理原有制度积弊的作用,为后续王朝下一步的制度发展清理了基础,扫清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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