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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阎锡山“村治”改革的措施和成效

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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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阎锡山“村治”改革的措施和成效

[论文关键词]山西;阎锡山;村治;改革

[论文内容提要]20世纪二三十年代,阎锡山提出“用民政治”和“村本政治”的改革方案,从政治、经济、文教、行政、司法、风俗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被时人视为乡村自治的典范。本文就此作一阐述,论证山西村治在中国乡村制度发展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20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兴起了一股声势较大的村政试验浪潮,山西村治改革就是其中颇有声色,影响较大的一种。其倡导者阎锡山提出“用民政治”和“村本政治”的改革方案,从政治、经济、文教、行政、司法、风俗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被时人视为乡村自治的典范。山西村治在中国乡村制度发展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

一、阎锡山“村治”改革的基本措施

阎锡山生于山西农村,早年目睹清政府的腐败无能给农村带来的种种痛苦和灾难。留学日本后的所见所闻,促使他对中国传统政治结构及农村治理问题有所思考。他认为“家国省县皆人类之团体,家以情系,政性较微,国省县区,范围甚广,独村为人类第一具有政治性之天然团体,以之为施政之本,既无过泛之病,又不虑其无由措施。”因此,1917年阎锡山任督军兼山西省长后,就着手开始推行以村为施政基本单位的“村本政治”,对村进行整顿。阎锡山自称“民国六年,锡山兼管民政。讨论施治之方,以为村者,人民聚集之所也,为政不达诸村,则政乃粉饰,自治不本于村,则治无根蒂,舍村而言政治,终非彻底之论也。”提出了“把政治放在民间”的思路,核心是将基层政权下降到村一级,实行“以村为本”的政治构建,以“组成有机的活体”。

山西“村本政治”包括“整顿村治”和“改进村治”两个方面。分两个阶段进行即:官办村政阶段和村民自办村政阶段。官办村政阶段也就是“整顿村治”时期(1917年-1922年),在这一阶段中,山西省署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村政改革的规章,推行“六政三事”,即推行水利、蚕桑、植树、禁烟、天足、剪发(男人剪辫子)“六政”和种棉花、造林、畜牧“三事”。村民自办村政阶段也就是“改进村治”时期(1922年-1928年),这一阶段的主体由政府转向村民,村民参与村治建设,各项村治措施都相继完成。阎锡山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配合“行政机构”将“村治”推进下去。主要有:

1.搞试点,分批进行。在实行“村政”初期,阎锡山在太原周边地区进行了对“村政”的试验。1921年3月先由阳曲、榆次和太原三县及省城市区进行,6月推广到平定、寿阳、太谷、忻县、定襄再次实验。9月-10月,阎锡山召集全省县知事举行“村政会议”,研究实验“村政” 的原则和方法,后才在全省广泛推广。对“村政”的试验有利于改进“村政”改革中的不合理成分,使之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而开展下去。

2.取消村长、村副的不动产资格限制。在“村政”之初,阎锡山曾规定“村长,起初须有不动产三千元至一千元以上,村副要在五百元以上”。随着“村治”的开展,到1927年公布的《改进村制条例》和《修定乡村编村制简章》中对村长、村副“规定凡年龄在25岁以上,现未充当教员及在外别有职业,参与村民会议的朴实公正粗通文义之村民,皆有资格参选”,取消了对选举村长、村副的不动产资格限制,调动了人们参加村政改革的积极性,有助于调节农村中各阶层的矛盾,团结大部分人来支持村政改革。

3.分等级。阎锡山以村情好坏、村治成绩的优劣以及关注村情的程度为标准,将村治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即以村情好坏将村庄分三等:村闾邻长能够主动配合的,嫌疑人全部该好的,为好的村,可三月视察一次;村闾邻长的工作还有待提高,嫌疑人尚未完全改好,可二月整理一次;村闾邻长“自治”程度不高,嫌疑人多数未被改造,则须每月整理一次。按村治的成绩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并每年公布一次。阎锡山希望用上述方式来鼓励和发动各村努力推行“村治”政策。

4.规范村民会议的运作。阎锡山规定凡“20岁以上的本村居民,均得参加村民会议(品行不端,营私舞弊及窝赌,窝盗,吸毒者,不得参加)。”由村长召集,开会时到会村民需超过半数,方可开议,主要事项有:选举村长、村副,各委员;政府法令交议事项;议定及修改村禁约和村规事务;兴利除弊事项;由村20人以上提议事项。通过对村民会议运作的规范对村庄内部“村政”开展和人员调动做出了规定,防止了村政向别的方向发展,始终掌握控制权。

5.息讼会会长改由公断员推举产生,村长不再兼任。

6.宣传、协助与考核监督。阎锡山制定了《人民须知》和《家庭须知》,并广为印发,又派出工作队进入村里讲解“村治”的好处,召集村民进行讲演,宣传村政,以消除人民的顾虑和不安,并设立考核股进行考察。

此外,阎锡山认为,划定村界也很重要,“尤应注意者为村界。村界不可轻视。村界定而人民定,地土定而收入定,以后事事皆定”。认为只有这样“村政之根基,才能巩固”。

二、村治改革的成效与影响

经过阎锡山多年的建设,山西村治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强化了政府对基层的控制,也维护了阎锡山的政权统治,因而备受时人和政界的推崇。1927年江苏省民政厅长钮永建在呈省政府文中说:“民权之训练,民生之培养,皆职厅应负之职责,今欲御繁以简,切实可行,似宜仿办晋省村制,用植根基,而资附丽。”后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中关于乡村自治的规定多借鉴于山西村制的内容,例如:“山西的村制有村民会议,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民大会;山西的村政有村公所,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公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