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春秋时代亲迎之礼的“正时”之探究

2013-01-06

(五)针对春秋以来关于婚娶“正时”的分歧,细心的礼学研究者又提出了一些更为全面的观点。

(1)“秋冬为正,仲春为权”

《陈风·东门之杨》孔《疏》认为:“《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唯谓三十之男,二十之女,所以蕃育人民,特令以仲春会耳。其男未三十,女未二十者,皆用秋冬,不得用仲春也。”孔疏的依据是毛《传》,所以《陈风·东门之杨》孔《疏》云:“毛以为婚之月自季秋尽于孟春,皆可以成婚。三十之男、二十之女,乃得以仲春行嫁。自是以外,馀月皆不得为婚也。”根据孔《疏》的这段文字,则秋冬为婚娶的“正时”,仲春为婚娶的权变。孔《疏》还直接批驳郑《笺》的“仲春”说: “郑以婚姻之月唯在仲春,故以喻晚失仲春之月。郑不见《家语》,不信苟卿,以《周礼》指言仲春之月令会男女,故以仲春为昏月。”

(2)“秋冬为迎娶之期,仲春为成婚之时”

这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是因为春秋时期存在“三月庙见”之礼。虽然历史上对于这个婚礼程序存在着不同的解释,“三月庙见”确是一个公认的史实。不仅《礼记》中不止一处提到这个程序,而且,《左传·隐公八年》陈鍍子针对郑公子忽“先配而后祖”所说的那段话,也被历代礼学家视为确实在春秋或春秋以前被实际执行着的铁证。由于这道程序的存在,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果亲迎之礼在季秋,那么经过庙见之前的三个月,时间就是季冬;如果亲迎之礼在孟冬,经过三个月,时间就是孟春;如果亲迎之礼在仲冬,那么三个月之后就是仲春。如果像苟卿所说的亲迎的时节直到“冰泮”才“杀止”,那么庙见的时间甚至还可能被推迟到仲夏。因此,既然历史上存在着婚姻“正时”在秋冬或在仲春的两种说法,为什么不可以把秋冬解释为亲迎之时,把仲春解释为庙见成婚之日呢?这就是“秋冬为迎娶之期,仲春为成婚之时”这种说法的大致由来。为了证明这种说法,一些研究文章还设法解决了在庙见之前的三个月内,新妇居住的地方。

上面这个表格中所展示的逆女月份,基本上是根据逆女行为出发的日期来确定的。《左传》中的逆女事件,在许多细节上都并不像《仪礼》中所展示的那样具有严格的操作规范。由于此间的婚姻通常都具有跨国性质,男家和女家的居住地之间通常都存在着相对遥远的路途(这种情况也普遍符合春秋时代贵族,尤其是上层贵族之间婚姻的现实情况),加上其他非常规的外交原因,这就导致在出发迎娶的日期与迎娶归来的日期之间有时甚至相隔数月之久的历史现象。

根据上述表格,我们得出不同季节的亲迎数据如下:

春季:9例。

夏季:14例。

秋季:4例。

冬季:6例。

相对而言,“秋”“冬”两季亲迎的事例反而比春夏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表格中主要以亲迎的出发月份为依据。如果以迎娶归来的月份为依据,情况就正好相反。一般地说,夏季出发,通常在秋季归来。既然夏季出发的事例数量最大,则秋季迎归的数量亦即最大。

我们研究的主题是关于先秦时代迎娶的“正时”问题,因此,从上述表格和统计数据中,真正吸引我们注意的却是:春秋时代亲迎之礼显然跟从前礼学家们的各种说法都不相吻合。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做这样的假想:既然《左传》中展示出来的亲迎月份,既不受限于“秋冬”,也不受限于“仲春”,也不受限于“从秋冬至仲春”,这样的史实不得不使我们对后来礼学家的“正时”概念提出质疑。

为了进一步证实这种假想,我们还可以对《左传》中几个事例做更具体的观察。例一:

隐公八年《传》记载:“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陈铖子送女。先配而后祖。铖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这段文字里所反映的陈铖子是一个传统礼法观念很重的人,唯其如此,他才对郑公子忽在婚礼方面的违礼操作深表反对。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如此恪守礼法的陈铖子,他“非礼”的批评,也仅仅是针对“先配后祖”,而对“四月”亲迎的事实未做任何评论。不仅生活在春秋初年的陈铖子未做评论,生活在春秋末年或战国初年的《左传》作者对此也未做评论。这个事例因此可以作为夏季迎娶在当时并不非札的证据。 例二:文公四年《春秋》经文说:“夏,逆妇姜于齐。”《传》文说:“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左传》明确指出,《春秋》经文之所以记载此事的原因是因为这次亲迎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非礼的细节是“卿不行”,而不是别的方面。也就是说,这次亲迎行为所在的夏季并没有被判为非礼。

上述两例,都是夏季迎娶的事例。至于在其它三季的亲迎,《春秋》和《左传》也没有在迎娶的月份方面留下任何是非评议。据此,我们的结论是:至少在春秋时代,针对婚礼中的亲迎程序并不存在必须在某季某月或者应该在某季某月的礼制规定。

(二)关于“正时”之说的不可操作性